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專利代理暫行規定》第七條,組成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核委員會”)。
二、考核委員會的任務是根據中國實際情況,通過考核建立一支合格的專利代理人隊伍,推動我國專利事業的發展。
三、考核委員會依法負責下列工作:
(1)對申請登記為專利代理人的人員進行考核;
(2)取消專利代理人資格;
(3)在業務上監督和指導專利代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委員會的組成
四、考核委員會的組成單位為:中國專利局、法務部、中國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北京市專利管理局等。
五、考核委員會成員應當關心專利事業、熟悉專利業務、辦事公正,具有監督和指導專利代理工作的能力。
六、考核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由考核委員會全體會議推選產生。
七、考核委員會組成單位的變更、增減,應經考核委員會成員提出後,由考核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八、考核委員會成員的變更、增減、應經有關單位提出請求後由考核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九、考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為考核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貫徹執行考核委員會的決定。辦公室設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及辦事人員若干名。
十、考核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由考核委員會全體會議確定。
第三章 考核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工作制度
十一、考核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主任委員缺席時,應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
十二、召開考核委員會全體會議,由辦公室至少提前一周把會議內容通知各委員,並在會後整理出會議紀要發各委員和有關單位。
十三、考核委員會的決議,應經半數以上的委員通過方為有效。
十四、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向考核委員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其具體任務如下:
(一)負責有關專利代理人考核的具體組織工作;
(二)根據考核委員會的決定對專利代理人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三)處理考核委員會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四章 附則
十五、本章程經考核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於1986年6月1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