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省專利代理人執業的監督和管理,維護專利代理行業的正常秩序,根據《專利代理條例》和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專利代理懲戒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代理人的執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恪守專利代理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代理人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第二章 專利代理人的執業資格
第三條 專利代理人必須是獲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並持有《專利代理人工作證》,方可從事專利代理工作。
第四條 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但沒有取得專利代理人工作證的人員,不得以牟取經濟利益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第五條 沒有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者不得從事專利代理工作。
第三章 專利代理人執業守則
第六條 專利代理人必須恪守職業道德,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本單位的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不斷提高業務水平,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1、專利代理人應當嚴格依法執業。
2、專利代理人應當道德高尚,廉潔自律,珍惜職業聲譽,保證自己的行為無損於專利代理人職業形象。
3、專利代理人應當誠實信用、嚴密審慎、盡職盡責地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為當事人提供有關專利法律諮詢和幫助。
4、專利代理人在執業活動中應當保守秘密。
5、專利代理人應當尊重同行,同業互助,公平競爭,共同提高執業水平,維護專利代理工作的行業聲譽和信譽。
6、專利代理人應當敬業勤業,努力鑽研和掌握執業所應具備的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和服務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職業修養,謙虛謹慎、文明服務。
7、專利代理人應當遵守《專利代理條例》和專利代理人協會制定的行業規範,遵守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維護工作機構的社會形象。
第四章 專利代理人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七條 專利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工作。專利代理人轉換專利代理機構時,必須首先退出原專利代理機構,再接受新機構的聘任。
第八條 專利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託承辦代理業務,不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額外報酬或財物。
第九條 專利代理人不得違反專利代理機構收費制度,不得以不正當競爭降低收費標準。
第十條 專利代理人不得侵害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1、專利代理人不得利用提供代理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的權益,不得套取或騙取專利(申請)人或國家的財產。
2、專利代理人不得為謀取代理業務而作虛假承諾。
3、專利代理人不得在明知的情況下為委託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詐性的要求或行為提供服務和幫助。
4、專利代理人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代理。
5、專利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委託後,不得擅自轉委託他人代理。
6、專利代理人不得超越委託許可權,不得利用委託關係從事與委託代理的事務無關的活動。
7、專利代理人不得在同一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8、專利代理人對其在代理業務活動中了解的發明創造的內容,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或公開以前,負有保守秘密的責任。
第十一條 專利代理人不得損害其他專利代理人的信譽。共同提供服務的專利代理人之間應明確分工協作,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及時通報委託人作出選擇。
第五章 專利代理人管理
第十二條 專利代理人應積極參加業務培訓,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專利代理人,兩年中必須接受至少一次省以上組織的業務培訓。
第十三條 專利代理人實行等級動態管理,具體的管理辦法由省專利代理人協會制定並實施。
第十四條 對違反執業紀律的專利代理人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執業紀律管理辦法》給予相應的懲戒,並報請國家知識產權局。懲戒分:
1、警告;
2、批評;
3、停止執業,收回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書;
4、吊銷專利代理人資格。
第十五條 對專利代理人的懲戒,由省懲戒委員會做出,懲戒決定應當經省知識產權局批准,並以省知識產權局的名義發出。懲戒決定書在批准之日10內送達被懲戒的專利代理人。
第十六條 對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懲戒決定書之日2個月內依法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由江蘇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6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