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考務規則,(2004年2月2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99號發布)。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2004年2月2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99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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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考試報名
一、報名參加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選擇適合其參加考試的考點之一,在規定的報名時間內向考點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報名(下稱考試工作領導小組)。
二、報名時應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工作證明、學歷證明的原件,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張,並按照要求填寫報名表一式兩份,以及考試報名費。
三、報名人員可以採取函報方式,將報名表一式兩份以及有效身份證件、工作證明、學歷證明的複印件、照片和報名費寄交考點所在地的考試工作領導小組。
採取函報方式的人員,應當提前向考試工作領導小組領取報名表,並在報名截止日之前寄出。逾期寄出的,報名無效。
採取函報方式的人員,應當在考試的前一天持有效身份證件和工作證明、學歷證明的原件和准考證到考點所在地的考試工作領導小組進行查驗。
四、各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人員發給准考證,並將本規則中要求考生了解的事項通知該報名人員。
五、准考證由考核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製,由各考試工作領導小組進行編號並予以發放。
六、報名結束後,各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將所有經資格審查合格的報名人員的有關信息數據和報名表一份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考核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節 考場設定
一、各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按照集中、便利的原則,根據報名人數和考場設定要求,設定若干考場。
二、考場設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個考場的考生數量為30人,餘數不足30人的單設一個考場;
(二)每個考生一個桌位,考生之間應當有一個座位以上的間隔;
(三)每個桌位的右上角應當貼上准考證號碼;
(四)不得使用階梯教室作為考場;
(五)考場應當避開繁華、喧鬧的地段。
三、監考人員的配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定總監考人一名,總體負責考點的監考工作;
(二)每個考場配備二名監考人員(男女各一名),負責該考場的具體監考工作;
(三)每個考點應當配備一名以上醫務人員。
四、各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在考場附近設定一個考務辦公室,作為發放試卷和處理有關事務的場所。
第三節 試卷運送及保管
一、考核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為每個考點配備兩名以上試卷運送和保管人員,負責試卷的運送、收發、管理和保密工作。
二、試卷運送和保管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護送試卷、確保試卷的安全和保密;
(二)在進行考試的前一天攜帶試卷到達考點,並將試卷鎖入保險柜中,加貼封條,鑰匙由運送人員分別保管;
(三)察看考場設定情況,對不符合《考場設定要求》的,應當及時向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共同研究補救措施並向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匯報;
(四)核實參加考試的考生名單。
三、各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應當配備滿足考試試卷的保管、保密需要的保險柜、封條以及向考場運送試卷的專用車輛。
四、試卷運送和保管人員應當在每場考試前啟封保險柜取出試卷,並確保在考試進行前15分鐘將試卷交到各考場監考人員手中。
五、每科考試結束後,試卷運送和保管人員應當及時核對監考人員送回的答題卡或答卷以及試卷數量,將確認後的答題卡或答卷鎖入保險柜並加貼封條。
六、全部考試結束後,試卷運送和保管人員應當會同各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將使用過的試卷問卷全部銷毀,並且應當攜帶所有答題卡和答卷按時返回,直接交給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
七、試卷運送和保管人員應當隨身推帶一套備用試卷,供特殊情況下使用。如未使用,不得拆封,原樣帶回。
第四節 考場規則
一、考生應當在每科考試前10分鐘憑準考證進入考場,按准考證號碼對號入座,並將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考桌右上角,便於監考人員查驗。
二、考生遲到30分鐘以上的,不得進入考場。考試開始30分鐘後,考生方可交卷出場。無准考證者不得進入考場。
三、考生不得攜帶任何書籍、資料、筆記、報紙等帶有文字的紙張進入考場,也不得攜帶任何具有存儲功能的電子器具以及任何通訊工具進入考場。發生上述情況的,由監考人員收取並在該科考試期間代為保管。
四、考生答卷的字跡要清晰,用筆正確。考生應當按照要求在答題卡或者答卷首頁上填塗准考證號碼、姓名等項內容。凡未填寫姓名、准考證號或者字跡辨認不清、未按規定填塗,撕毀答題卡或者答卷,以及在答題卡或者答卷密封線以外作其他標記的,該答卷作廢。
五、考生髮現試卷印製有誤或者不清晰的,可向監考人員反映,但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
六、考生應當注意保持考場安靜,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得查看和窺視他人答題卡或者答卷,不得傳遞答題卡或者答卷以及與考試內容相關的任何信息,不得在考場內吸菸。
七、考生提前答完試卷的,可以在座位上舉手示意,待監考人員收卷後離開考場。考試結束時間一到,考生應當立刻停止答卷,並將答題卡或者答卷翻放在桌面上,離開考場。考生不得將答題卡、答卷以及試卷帶出考場。考生交卷後不得在考場及附近逗留和喧譁。
八、考生有違反本節第六、第七項規定的,監考人員應當提出警告並予以制止。
九、考生經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監考人員應當責令該考生立即離開考場,並由考點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對該考生作出該科考試成績無效或者取消考試資格的處理決定。
第五節 監 考
一、監考人員應當在總監考人的指揮下,明確崗位,按照分工完成下列工作:
(一)考試開始前15分鐘到考務辦公室領取試卷,到達考場後將領取的試卷當眾進行驗封、啟封、核對、分發;
(二)逐個核對考生的准考證及照片,核對準考證號碼是否與座位標號一致;
(三)考試結束前15分鐘向考生髮出時間提示。考試結束時間一到,要求考生立刻停止答卷並將答題卡或者答卷翻放在考桌上離開考場。
(四)每科考試結束後,按照該考場的考生人數清點答題卡或者答卷,將清點後的答題卡或者答卷按考號順序排序並封裝。封裝時應當在答卷袋開口處加貼密封簽、加蓋騎縫章,並在答卷袋面上寫明考點名稱、考場序號、答卷數量,在簽名後交試卷保管人員;
(五)每科考試結束後,清理考場並對考場進行封閉,考場鑰匙由監考人員專管。
二、監考人員進入考場應當佩戴統一制發的監考員標誌。
三、監考人員發現考生臨場生病,應當及時通知考場醫務人員,對不能堅持考試的,應當說服其終止考試。
四、監考人員應當如實填寫《考場記錄單》,將考場秩序狀況、考生的違紀行為以及處理經過詳細記錄在考場記錄單上。《考場記錄單》應當與該考場的答題卡或者答卷一同放入試卷袋中封裝。
五、監考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在監考期間不得抄題、做題,不就試題內容作任何解釋或暗示,不得在考場內吸菸、閱讀書報、閒談以及作與監考無關的事情。
第六節 閱 卷
一、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閱卷工作在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領導下,由考核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組織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部門具體執行。
二、答題卡的閱卷工作由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採用讀卡機統一進行;專利申請檔案撰寫答卷的閱卷工作由有關部門組成閱卷小組分別進行,閱卷小組負責人由部門領導擔任。
三、閱卷工作應當在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內完成。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在進行答卷袋的拆封、登記和分發,使用讀卡機閱讀答題卡,以及考試分數錄入等項工作時,應當指定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指定地點共同完成。
四、閱卷人員應當對答題卡和答卷的安全、保密負責。閱卷人員在閱卷期間不得將答題卡和答卷帶出閱捲地點,不得損壞或者丟失答題卡和答卷,也不得拆啟答卷的密封簽。發現答題卡和答卷有異常或者密封簽損壞等情況的,應當及時與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聯繫,不得擅自處理。
五、閱卷小組應當制定評分標準,閱卷人員應當根據評分標準認真閱卷。答卷的總分(各題得分之和)應當經兩名以上閱卷人員核定並簽名。
六、考試成績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分數情況。
七、考試成績公布半年以後,考核委員會辦公室經考核委員會負責人批准,可以將答題卡和答卷銷毀。答題卡和答卷銷毀之前應當妥善保管,以備複查。
第七節 成績複查
一、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負責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考試成績複查工作,交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具體承辦。
二、請求複查考試成績的考生應當在收到考試成績通知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考核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複查申請。超過十五日提出的,複查申請不予受理。
三、考試成績的複查只限於核查答題卡和答卷各題得分之和相加是否有誤,不審核各題應得分數。考生不得親自查閱其答題卡和答卷。
四、考核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指定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完成複查工作。複查人員不得擅自將答題卡和答卷帶出指定地點,不得擅自塗改答題卡和改動答卷各題已得分數。
五、複查發現分數確有錯誤應當予以更正的,經閱卷小組負責人和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同意並簽名,報考核委員會主任批准後,方可更正分數
六、複查結果由考核委員會辦公室書面通知提出複查請求的考生。更正分數的答題卡、答卷和複查報告一併留存兩年,用以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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