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聽證的條件
中國審計規範<審計機關處理處罰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金額5% 以上.且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罰款時,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審計單位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被審計單位要求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組鰓聽證。對違反國家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時,應當告知有關責任人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有關責任人員要求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1997年11月25 日頒布的省政府第131號令頒布的《湖北省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第二條明確規定了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作出了有申請聽證資格的罰款數額的具體標準為:對非經營活動中違法行為處以l000 元以上的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非法所得的處以30000元以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上的罰款。因此,我省各級審計機關在適用“審法發I 1996l 360號”《審計機關處理處罰的規定》的同時.還應執行省政府第13l號爭《湖北省行政處罰聽證規則》中的有關規定。
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審計處罰沒有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時,對方則沒有要求舉行審甘聽證的權利 。
審計聽證的程式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 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因此.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給予罰款時.如罰款額符台上述條件.則在審計報告中要說明應按有關規定向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使審計機關領導人心中有數。
《審計機關處理處罰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聽證會應當在審甘機關審定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之前舉行。
因此.筆者認為.審計組長(主審員)在審計報告送被審計單位徵求意見時,若對被審計單位或有關責任人員的審計處罰數額符台前述條件時.則應同時向被審計單位或有美責任人員送選《聽證告知書》。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一)被審計單位的名稱或有美責任人的姓名;(二)被審計單位或有關責任人員的違法事實、擬進行審計處罰的種類、理由、依據;(三)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四)告知申請聽證的期限和聽證組織機關 告知書應加蓋審計機關印章。被審計單位或有關責任人中請昕證的.審計機關應當受理、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日內(依據《湖北省行政處罰昕證規則》)確定舉行聽證的時聞、地點和方式.並在聽證舉行的7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單位或有關責任人員,並要求對方在 回執 上籤收。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被審計單位的名稱或有關責任人的姓名;(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三)聽證人員的姓名;(四)告知被審計單位或有關責任人有權申請迴避;(五)告知教審單位或有關責任人準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聽證通知書必須加蓋審計機關印章。
被審計單位或有關責任人員申請聽證超過期鼴或者不符台聽證條件的. 審計機關應在收到被審計單位或有關責任人的申請3日內書面告知不予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