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問式訴訟

審問式訴訟其對稱為“控訴式訴訟”,又稱“糾問式訴訟”。 是:(1)審判官集偵查、控訴、審判職能於一身。 不論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控告,根據職權主動追究犯罪。

審問式訴訟

審問式訴訟其對稱為“控訴式訴訟”,又稱“糾問式訴訟”。發端於羅馬帝國時期,盛行於中世紀後期歐洲大陸國家的君主專制時期和中國古代封建專制社會。亦曾是歐洲宗教裁判的一種形式。其

主要特點

:(1)審判官集偵查、控訴、審判職能於一身。不論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控告,根據職權主動追究犯罪。(2)司法機關負責調查事實,偵查和審判秘密進行。(3)被害人只是告發人。被告人只是訴訟客體,沒有任何訴訟權利,只是被審問,受追訴的對象,(4)被告人口供為最佳證據。刑訊逼供合法化、制度化。最典型的審問式訴訟程式見於德國1532年的《加洛林納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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