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問式訴訟

糾問式訴訟

糾問式訴訟是封建君主專制時期普遍盛行的刑事訴訟方式。即司法機關對於犯罪案件,不論是否有受害人控告或其他人檢舉揭發,均可根據自身職權主動進行追究和審判。這種訴訟活動是秘密進行的,被告人只能充當被迫究和審訊的客體,不存在反駁與辯護的權利,只有認罪招供的義務。在訴訟中司法官員是唯一主體,承擔著起訴與審判的雙重職能。這種程式起源於羅馬帝制時期,在中世紀後期的歐洲大陸各國曾廣泛推行。中國長期的封建社會中也實行這一訴訟程式。

基本釋義

糾問式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對犯罪行為,不論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職權主動進行追究和審判的訴訟制度。在糾問式訴訟中,法院不再是中立的第三方,而成為對危害公共秩序和君主利益的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追究者。

訴訟特點

(1)審判官集偵查、控訴、審判職能於一身,不論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控告,根據職權主動追究犯罪;

(2)司法機關負責調查事實,偵查和審判秘密進行;

(3)原告人只是告發人,幾乎不負法律責任。被告人只是訴訟客體,沒有任何訴訟權利,只是被審問,受追訴的對象;

(4)被告人的口供是最佳證據。刑訊逼供合法化、制度化。最典型的糾問式程式見於德國1532年的《加洛林納法典》。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