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員

審判員

審判員是從事法院的工作,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基本簡介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時的 法官

《法官法》第2條給出法官的定義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審判員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所組成的合議庭中,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但審判員不是固定的職稱,是為審理某一具體案件而臨時設定的。

人員結構

審判員的設立

設立審判員的根本目的就是完成 人民法院的工作職責,審判刑事案件和 民事案件。

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 中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 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 高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抗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二十三歲的公民,可以被選舉為人民法院院長,或者被任命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但是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審判員有兩種:第一種是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第二種是由其所在法院院長任命的,又稱助理審判員

法庭工作人員的構成

審判長(法官)

審判員(法官)

書記員

陪審員

辯護 律師

檢方控訴官

法庭職責

審判長的職責

(一)擔任案件 承辦人,或指定合議庭其他成員擔任案件承辦人; (二)組織合議庭成員和有關人員做好庭審準備及相關工作; (三)主持庭審活動; (四)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作出裁判; (五)對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規定程式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依照規定許可權審核、簽發訴訟文書; (七)依法完成其他審判工作。

書記員的職責

(一)辦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二)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三)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四)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陪審員的職責

審閱所陪審案件的材料; 參加案件調查; 參加合議庭開庭審理案件或案件的調解; 參加案件評議。 人民陪審員遇有下列情形,有權向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審判活動違反法定程式的; 認為案件的事實認定或處理確有錯誤或者顯失公正而在合議庭未能解決的; 審判人員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的; 審判人員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辯護律師的職責

律師擔任 刑事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法庭辯論階段,辯護意見應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無誤、訴訟程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論證,並提出關於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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