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性質
“助理審判員”,顧名思義,是審判員的“助理”,即助手;這一解釋可以從稱謂上直接獲得。1983年《人民法院組織法》對此亦予以明確,其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助理審判員協助審判員進行工作。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出,經審判委員會通過,可以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助理審判員”,不是法院內部人員的行政級別稱謂,而是可以完整地、獨立地行使審判權的審判職位稱謂,因而可以與“審判員”一樣,出現在裁判文書的署名欄中,此其一。其二,當助理審判員獨立行使審判權時,須經法定程式,其職務性質也只是“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儘管如此,此時的助理審判員與審判員享有同等的審判權。
任職條件
按照1995年《法官法》和1983年《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助理審判員的任職條件與初任審判員是相同的。助理審判員是本院從通過全國統一考試(這個考試在1995年 《法官法》中,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組織的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全國統一考試;在2001年《法官法》中,則是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並由本院院長任免。2001年《法官法》將1995年《法官法》中的初任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合稱為初任法官。
職位性質
按照通常解釋,審判員和 法官是通稱。至於法院中的院長、副院長、庭長和副庭長,只是在法院人事制度中的行政級別稱謂,在行使審判權時仍然屬於審判員,此點在裁判文書的署名欄中可以體現出來。作為審判員(法官)的助手,應不屬於法官序列之內。然而,《法官法》迫於全國法院一直以來的人事現狀,於第二條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任職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四章
第九條 擔任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審判人員不具備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適用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法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法院批覆
助理審判員被法院任命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助理審判員可否作為合議庭成員並擔任審判長問題的批覆》,可以擔任合議庭組成人員,並進過由院長或庭長指定也可以擔任合議庭的審判長。下見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助理審判員可否作為合議庭成員並擔任審判長問題的批覆(1983年5月25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3年4月20日〔83〕浙法研字9號請示報告收悉。關於助理審判員可否作為合議庭成員並擔任審判長問題,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出,經審判委員會通過,可以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在履行上述規定的手續後,助理審判員在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時,應在工作中依法享有與審判員同等的權利,既可以獨任審判,也可以成為合議庭成員,由院長或庭長指定也可以擔任合議庭的審判長。但如果該合議庭成員中另有審判員時,則仍應指定審判員擔任審判長。
此復。
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第37條規定,法院可以設立助理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協助審判員工作,可以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根據這條規定,法院的助理審判員在法律文書中都表述為代理審判員,使用代理審判員這一稱謂。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2條規定,法官包括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根據這條規定,助理審判員本身就是法官,已擁有了審判權,不需要“代行審判員職務”了。也就沒有必要在法律文書中使用代理審判員這一稱謂了。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兩部法律在這一規定上有衝突。那么在法律文書中到底應該使用助理審判員還是代理審判員呢?其實在判決法律文書上只有審判員和代理審判員兩種!這是因為如果還沒有正式成為法官之前(具體參看法官條件,舉個例子,2008年1月1日入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成為法官那么應該是2010年1月1日)就是代理審判員,這就如同律師要成為律師以前要做一年的實習律師,但是進入法院審判方面的候選公務員是不可能不參與審判案件學習的,所以判決法律文書上應該要寫明代理審判員!而助理審判員已經是法官了,在判決法律文書上就沒必要寫上助理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只是一個法官的職稱,就如同教師,只要從事教書的都可以稱為教師,在有關介紹方面要說高級教師,如果要學助理審判員的寫法,那么就要寫上一級審判員,二級審判員等!
比較統一的觀點是,助理審判員可以代理法官審判。
法官等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等級暫行規定》的規定,我國的法官共有四等12級,具體來說,剛被任命的助理審判員基層人民法院相當於法官1級,中級人民法院相當於法官2級,高級人民法院相當於法官3級,具體等級情況見下:
第五條 法官等級設下列四等十二級: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級、二級;
(三)高級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四)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
第六條 法官實行下列職務編制等級: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長:首席大法官;
副院長:一級大法官至二級大法官;
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至二級高級法官;
庭長:一級高級法官至二級高級法官;
副庭長:一級高級法官至三級高級法官;
審判員:二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助理審判員:一級法官至三級法官。
高級人民法院
院長:二級大法官;
副院長:一級高級法官至三級高級法官;
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庭長:二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副庭長:二級高級法官至一級法官;
審判員:二級高級法官至二級法官;
助理審判員:一級法官至四級法官。
中級人民法院
院長:一級高級法官至三級高級法官;
副院長:二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審判委員會委員:三級高級法官至一級法官;
庭長:三級高級法官至一級法官;
副庭長:三級高級法官至二級法官;
審判員:三級高級法官至三級法官;
助理審判員:二級法官至五級法官。
基層人民法院
院長:三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副院長:四級高級法官至一級法官;
審判委員會委員:四級高級法官至二級法官;
庭長:四級高級法官至二級法官;
副庭長:四級高級法官至三級法官;
審判員:四級高級法官至四級法官;
助理審判員:三級法官至五級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