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法院可以設立助理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協助審判員工作,可以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
《法官法》第二條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法官法》第十一條第六款規定:人民法院的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任免。 由上述三條法律規定可見,"助理審判員"也是法官,法院裁判文書中的"代理審判員"實際上就是法定的"助理審判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