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宗旨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砂石相關企、事業單位為服務對象,協助政府完善行業管理,規範行業公平競爭秩序,行業自律,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為行業服務,維護行業合法權益,提升行業的經濟、技術及管理水平,提高經濟運行質量和經濟效益,推動行業創新發展,促進全行業的持續、有序、健康發展。
本團體接受民政局和寧波市經委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業務範圍
(一)傳達和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反映會員訴求,協調會員關係,組織制定行約行規,協調同行業價格競爭,規範企業行為,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三)為企業提供及時、準確信息、技術、管理諮詢、人才資源開發等多方面、多層次的服務。編輯出版協會刊物,建立協會網站。
(四)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或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等有關工作。
(五)開展砂石行業企業的信用體系建設和品牌建設工作,倡導企業誠實守信,提高企業信用評價等級。
(六)加強同行業之間的聯繫,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國內外展銷會、展覽會,搭建上下游產業鏈的信息溝通平台,幫助企業開拓市場。
(七)承擔政府有關部門、會員單位和其他社會團體委託的事項。
(八)開展其它有益於行業發展和關係會員利益的工作。
主要職責
一、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承擔政府部門以及其它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開展行業管理工作與活動,發揮協會“服務、協調、自律、中介”四大功能,起到政府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
二、傳達和貫徹執行政府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技術、經濟政策等方面的建議,反映企業的願望。加強企業間的橫向聯繫,並協調企業間共同關心的問題。
三、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組織技術和經濟交流,研究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增強企業發展活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四、積極發展與國外同行間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動。
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和執行本行業的產品質量標準,組織本行業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實施工作。
六、採用多種方式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為會員單位培訓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提高行業整體素質水平。
七、組織企業協商訂立行規行約,維護行業的利益,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寧波市砂石行業協會真誠地希望同國內同行業加強聯繫,交流信息。為更好地做好各項服務工作,希望與各界同仁在協會章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經濟、管理、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活動。
協會章程
寧波市砂石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寧波市砂石行業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以砂石行業和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自律性和自我服務性的全市專業性行業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資格、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維護行業的公平競爭,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到橋樑和紐帶的作用,促進技術進步,推動行業經濟持續性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寧波市經委、寧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住所:寧波市江北區大閘路58號財富中心5號樓3樓西。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傳達、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
(二)為政府提供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經濟立法、重大技術引進投資等方面的建議和可行性論證;
(三)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維護公平競爭,抵制哄抬物價、低價競銷等不規範活動,制定本行業的行約行規,做好行業自律工作。
(四)加強會員與會員、會員與政府部門、協會與社會間的聯繫,及時反映會員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共同性政策問題和合理化建議。並根據會員企業的需求,開展組織人才、職業培訓和諮詢服務工作;
(五)建立和健全信息網路,為企業提供及時、準確信息、技術、管理資源等多方面、多層次的服務。收集、分析與交流行業信息,編印出版會刊,發布市場信息;
(六)促進對外開放,開展與同行業的國內外的聯繫和經濟技術交流活動;
(七)保護砂石資源,促進合理開採、綜合利用;
(八)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委託,參與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承接起草行業標準、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資質初審、科技成果鑑定、行業統計等管理工作。
(九)開展其他有益於行業發展和關係會員利益的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設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與砂石產銷密切相關的建築、運輸、技術研究、設計單位或中介服務、諮詢服務機構。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的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協助做好會員發展工作。
(七)積極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活動並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協會領導層五年為一屆,會員代表大會每年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寧波市經委、並經寧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
(三)通過或罷免會長提名的副會長及秘書長人選和協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會長、聘請顧問的事宜;
(十一)決定會費收取標準;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管理人員,由理事會聘任。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寧波市經委審查並經寧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寧波市經委審查並經寧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或推薦副會長及秘書長人選;
(五)組織研究解決協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定事項;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負責人,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制訂相應的規章制度和行約行規,報理事會批准;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會員資助;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產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寧波市經委和寧波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企業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寧波市經委審查同意,並報寧波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寧波市經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寧波市經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經寧波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寧波市經委和寧波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屆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寧波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