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自治區經濟委員會承擔的煤炭、電力行業管理的有關職責劃入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三)將稀土行業發展的有關工作職責劃給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四)進一步縮小審批範圍,調整下放投資審核許可權,減少審批環節,規範審批程式,提高審批效率。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銜接、平衡、最佳化各主要行業和產業的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受自治區政府委託向自治區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提出國民經濟發展速度、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預期目標及調控政策建議;負責交通運輸的綜合協調;發布經濟信息。
(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及其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提出社會資金平衡、財政和金融領域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分析經濟體制改革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負責預審、上報由國家審批(核准)的重大建設項目及批准後的協調;審批許可權內屬於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協調、指導政策性、金融性資金使用方向;統一指導、協調、監督自治區招標投標工作;負責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提出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建議;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規劃;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問題。
(七)協調實施和監測評估主體功能區規劃;組織相關部門實施區域協調發展及西部大開發戰略的總體規劃和政策措施;提出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重大項目布局等建議並協調實施;提出城鎮化發展政策建議,引導和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承擔國民經濟動員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提出重要物資、商品總量平衡的建議;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指導監督重要物資和商品儲備、輪換和投放,引導和調控市場。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問題及政策。
(十)擬訂可持續發展戰略;參與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生態移民、應對氣候變化的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一)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建議;按許可權核准或審核上報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組織擬訂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並提出重大備選項目;安排國外貸款建設資金項目。
(十二)負責煤炭、電力等能源的行業管理;提出能源發展政策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規劃、產業政策,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問題;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指導能源科技進步;負責能源預測預警。
(十三)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1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信息、會務、保密、檔案、信訪、政務公開、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人事與老幹部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發展規劃處。
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以及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目標和政策建議;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承擔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有關工作;承辦國家鼓勵的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事宜。
(四)國民經濟綜合處。
監測分析巨觀經濟形勢,進行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並提出應對預案和調控建議;開展巨觀調控政策評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總量指標和相關政策建議;提出重要物資儲備政策建議,擬訂並協調全區重要物資儲備計畫;承擔機關重要檔案的起草工作;承擔對外宣傳和信息發布的有關工作。
(五)經濟運行與產業協調處。
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銜接平衡相關產業政策;統籌工業和服務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承擔工業和服務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中申請國家發改委核准、補助資金項目的預審、上報工作,以及自治區許可權內項目的審核、備案工作;提出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建議並組織協調;參與工業園區(開發區)、大型企業集團發展規劃的審核工作。
(六)體制改革與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研究分析經濟體制改革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和監督;統一指導、協調、監督自治區招標投標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的相關工作和行政複議等法律性事務。
(七)固定資產投資處(與自治區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合署辦公)。
監測和分析投資運行情況;組織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全區投資規模、結構、資金來源及調節政策建議;提出政府信用貸款的規模和計畫建議;提出平衡安排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項目和重大項目建議;承擔公、檢、法、司、黨政機關、社會團體等部門及城鎮基礎設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核工作,以及預算內投資安排工作;參與提出房地產投資調控政策及經濟適用房建設指導計畫;承擔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和自治區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基本建設管理處(與自治區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合署辦公)。
承擔自治區重大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工作;承擔重點項目的跟蹤服務,提出解決項目建設問題的建議並協調實施;承擔自治區許可權內投資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概算調整和限上項目的初步設計預審、上報工作;承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的管理工作;承擔組織自治區重大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和後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基本建設定額和收費標準並監督實施;承擔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稽察工作。
(九)國外資金利用處。
提出自治區對外經濟方面的政策建議,以及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模和使用方向;擬訂利用外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全區外債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承擔限上利用外資、境外投資重大項目預審、上報的有關工作;承擔國外貸款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資金申請報告的審核工作;按許可權承擔核准或審核上報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承擔國家鼓勵的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工作。
(十)地區經濟處。
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參與編制重點區域、土地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及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承擔地勘、測繪、地震等方面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核的有關工作;提出扶貧開發戰略、政策、項目布局建議;組織擬訂貧困地區經濟開發計畫和人畜飲水、水土保持等規劃、計畫並承擔項目審核的有關工作;編制以工代賑、易地扶貧移民計畫,並監督實施;承擔協調縣域經濟發展的有關工作。
(十一)西部開發辦公室。
組織擬訂實施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提出西部大開發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重大項目布局等建議並協調實施;組織實施鞏固退耕還林成果規劃;協調實施自治區與其他地區的交流與合作;承擔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和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的有關工作;承擔自治區西部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二)農村經濟處。
提出農村經濟發展、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生產力布局的目標和戰略問題的政策建議;組織擬訂農業、林業、水利、農墾、生態、農村小城鎮、農村能源、農業生產資源、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形勢,提出調控措施和政策建議;提出農業、林業、水利、農墾、生態建設、農村小城鎮、農村能源、農業生產資源、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的項目安排建議並協調實施;承擔農業、林業、水利重大項目前期組織協調工作;承擔農業項目的審核和免稅確認工作。
(十三)能源處。
提出能源發展政策建議;擬訂並實施能源發展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和年度計畫;承擔煤炭、電力等能源行業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煤炭、電力等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承擔煤炭、電力等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中限上項目預審、上報和自治區許可權內項目的審核工作;承擔煤炭、電力等能源預測預警工作。
(十四)基礎設施處。
提出交通運輸、郵政方面的政策建議,並承擔綜合協調工作;統籌交通運輸、郵政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組織擬訂交通運輸業固定資產和以工代賑公路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協調擬訂鐵路、民航運輸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交通運輸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中限上項目的預審、上報和自治區許可權內項目的審核工作。
(十五)高技術產業處。
綜合分析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規劃、政策;做好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統籌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解決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等方面的問題;組織推動技術創新、產學研聯合和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
(十六)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處。
參與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生態移民、應對氣候變化問題;參與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參與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承擔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以及污染治理等項目上報審批的協調工作;承擔城鎮排污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限上項目的預審、上報和自治區許可權內項目的審核工作。
(十七)社會發展處。
綜合提出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旅遊、人口和計畫生育、民政等發展政策,並組織擬訂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提出社會發展重大項目的安排建議;承擔社會發展領域重大項目的審核工作。
(十八)就業與收入分配處。
綜合分析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推進相關體制改革;提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重大項目的安排建議,承擔限上項目的預審、上報和自治區許可權內項目的審核工作。
(十九)經濟貿易與財政金融處。
監測分析區內市場狀況,提出重要商品總量平衡、穩定市場價格等調控方案;指導、監督重要商品儲備管理;組織擬訂商貿流通業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商貿流通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核工作;協調推進流通體制改革;承擔糧食、棉花等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的預審、上報工作並監督實施;提出社會資金平衡、財政和金融領域發展戰略和建議;動態分析財政、金融運行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提出直接融資的政策建議;承擔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申請的預審、上報工作,並監督實施;承擔推進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工作;承擔區內創業投資企業備案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編制9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1名副主任兼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主任);正處級領導職數2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1名(含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副處級領導職數1名)。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自治區物價局。
(二)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三)煤炭、電力行業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煤炭、電力行業管理,負責擬訂煤炭、電力行業的發展規劃、標準和相關政策,負責煤炭、電力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中限上項目的預審、上報和自治區許可權內項目的核准以及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工作;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煤炭、電力行業經濟運行的監測、分析和調節,以及技術改造、能源綜合利用項目的管理和生產許可監管工作。
(四)石油化工和煤化工行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業管理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業管理由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
(五)外資併購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治區商務廳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區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門聯席會議。自治區商務廳負責統一受理並答覆外國投資者併購區內企業申請,負責審查外國投資者併購區內企業項目的契約和章程;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外資併購項目準入條件審查。涉及新增固定資產投資的,按照國家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規定辦理。
六、委屬單位
寧夏回族自治區西部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寧夏回族自治區西部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為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所屬單位。主要職責為:
(一)提出我區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發展規劃和政策建議;協調組織退耕還林、退牧還草工程的實施;開展特色優勢產業項目前期工作。
(二)推進我區與東部地區在西部開發方面的合作;組織實施國務院西部辦有關人才開發和培訓工作;開展西部大開發宣傳工作。
(三)落實國務院西部辦工作任務;承擔自治區西部開發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中心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中心”為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所屬正處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為自治區有關部門和社會提供信息及信息技術、諮詢等服務。
(二)負責國家和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系統信息化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
(三)完成自治區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交辦的與其工作相關的其他工作任務。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研究中心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研究中心” 為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所屬正處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全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重大問題和熱點問題的研究、為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供決策諮詢服務。
(二)負責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外宣傳工作。
(三)完成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與其工作相關的其他工作任務。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培訓中心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培訓中心” 為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所屬不定級別事業單位。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全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系統和其他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二)完成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與其工作相關的其他工作任務。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建設規劃辦公室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建設規劃辦公室”為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所屬正處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為:
(一)承擔生態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及有關項目的前期調研、審查工作。
(二)對生態建設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驗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生態建設項目的綜合協調工作。
(三)負責全區生態建設綜合信息的收集和統計工作。
(四)完成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與其工作相關的其他工作任務。
寧夏回族自治區以工代賑辦公室
“寧夏回族自治區以工代賑辦公室” 為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所屬正處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編制全區以工代賑扶貧規劃。
(二)承擔自治區以工代賑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方案的擬定工作。
(三)對自治區以工代賑項目進行調研審查,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
(四)完成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與其工作相關的其他工作任務。
寧夏回族自治區鐵路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寧夏回族自治區鐵路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為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所屬不定級別事業單位。主要職責為:
(一)承擔新建鐵路項目、鐵路技改項目、地方鐵路網建設項目過程中的綜合協調工作。
(二)參與編制全區鐵路建設規劃。
(三)參與新建鐵路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階段的調研、審查、協調等前期工作。
(四)完成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與其工作相關的其他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