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公社
正文
原始公社時期隨著母系氏族制向父系氏族制轉變而產生的一種社會組織和經濟單位。在過去一個時期,有的研究者認為家庭公社是父系氏族制時期的社會組織,故亦稱家長制家庭公社、父系大家庭、家族公社。對家庭公社的研究,是隨著新材料的不斷發現而逐步深入的。19世紀下半葉,K.馬克思、F.恩格斯根據美國民族學家L.H.摩爾根的《古代社會》一書提出家長制家庭(父權制家庭)的術語,並根據古羅馬和閃米特人的資料,基本上認為父權制的大家族是父系家庭公社的典型。恩格斯指出:“這種家庭的主要標誌,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內,一是父權;所以,這種家庭形式的完善的典型是羅馬的家庭。”(《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2頁)隨後,他研究了俄國民族學家、歷史學家Μ.Μ.科瓦列夫斯基提供的最新材料和觀點,將家長制家庭改稱為家長制家庭公社,同時論證了這種家庭公社“乃是一個由群婚中產生並以母權制為基礎的家庭到現代世界的個體家庭的過渡階段”。“它雖不是到處流行,但是流行很廣”。“南方斯拉夫的扎德魯加是這種家庭公社的現存的最好的例子”。(同上書第 54、137頁)恩格斯關於父系家庭公社的以上論述,為家庭公社的研究奠定了基礎。20世紀以來,由於大量考古學、民族學新資料的發現,不少研究者認為,家庭公社不僅存在於父系氏族制階段,而且也存在於母系氏族制時期。母系家庭公社是父系家庭公社的先期形式,父系家庭公社是從母系家庭公社演變而來的。家庭公社在有的地區還延續到階級社會。
演變 母系家庭公社產生於母系氏族制的繁榮階段。在母系氏族公社的前期,氏族既是一個血緣集團,也是一個社會組織和集體的經濟單位。由於生產力不斷提高和人口的增長,到母系氏族的繁榮期,氏族內部形成若干個母系大家族,逐漸取代氏族的職能而成為社會的基本生產生活單位。每個母系大家族即是一個家庭公社。有共同的女始祖,包括四至五代母系近親成員,一般有幾十人,多的達百人以上。他們共居於一座較大的住所,或分居在同一地區的房屋內。家庭公社實行共產制的原則。除純屬個人的用品外,全部財產概屬集體所用。大家共同勞動,生活資料共同消費。通常由年齡較大和有威望的婦女擔任首領,主持一切內外事務。從妻居的對偶婚(見對偶家庭)是主要的婚姻形式。隨著農業和畜牧業的發展,男子在生產中起著主導作用,從而大大提高了經濟地位,於是變從妻居的婚姻形式為從夫居,把妻子從女方氏族娶到自己的氏族中來。這樣,母系家庭公社逐漸通過雙系大家庭(見雙系家庭)過渡到父系家庭公社,母系氏族也隨之演變為父系氏族。
類型、特徵及其解體 不少研究者將父系家庭公社分為扎德魯加型和羅馬型,也有稱為民主型和父權型的。前者是父系家庭公社的發展時期,後者已處於解體階段。父系家庭公社的特徵是:父系氏族已失去經濟職能,家庭公社成為社會的基本經濟單位。每個公社由若干個體小家庭組成,成員包括一個男性祖先所生的數代子孫和他們的妻子,血統依父系計算。生產資料集體所有,通常從氏族那裡取得土地,由全體成員共同耕種,產品集體享受。公社社員住在一起,實行民主管理。首領由選舉產生,或由年長能幹的男子擔任,他對外代表公社,對內領導生產,調解成員之間的爭端。這一時期,因為生產力水平較低,個體小家庭還不可能從公社中分離出來形成獨立的經濟,只是公社中的一個消費單位。到了父系家庭公社晚期,由於金屬工具的使用,生產力進一步提高,交換有了發展,個人勞動的產品除自身消費外,開始出現剩餘,從而在家庭公社內部逐漸產生了貧富分化和私有制的萌芽。同一個家庭公社的成員,對財產的占有越來越不平等。公社的少數首領成為特權享受者,占有較多的財富,把養子和戰俘變成奴隸,並對妻子進行奴役。與此同時,個體勞動在生產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個體小家庭已不需依靠公社集體而能夠獨立進行生產。個體小家庭開始從公社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經濟單位。從前屬於氏族和家庭公社的土地,一部分變為個體所有。於是父系家庭公社逐步解體,向農村公社過渡。
流行的地區 家庭公社曾流行於世界各地。在古代,歐洲和非洲的許多民族都經歷過家庭公社階段。直到近、現代,南亞、東南亞、中亞、西伯利亞的某些民族,歐洲東部、南部和巴爾幹半島的一些國家,阿爾及利亞及西非、赤道非洲的一些部族,北美洲的易洛魁人和海達人,秘魯、巴西、智利、哥倫比亞的印第安人,大洋洲的玻里尼西亞人、美拉尼西亞人、密克羅尼西亞人和紐西蘭的毛利人,還不同程度地殘存著母系或父系家庭公社。
據考古發掘和文獻記載,中國古代黃河、長江流域普遍存在家庭公社。西安半坡和臨潼姜寨遺址出土的文物表明,母系家庭公社是當時人們基本的生產、生活單位。江蘇淮安青蓮崗、湖北京山屈家嶺、山東泰安大汶口和章丘龍山鎮、浙江杭州良渚、甘肅和政齊家坪等遺址反映的文化,則基本上屬於父系家庭公社階段。有些學者通過對《左傳》、《詩經》的研究,認為周代初期也有父系家庭公社的遺存。
中國少數民族中家庭公社舉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某些少數民族還保存著家庭公社或其殘餘。
拉祜族的母系家庭公社 分布於雲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部分地區。當地稱為“底頁”,是若干個體家庭“底谷”組成的血親和姻親集團。每個底頁包括一個母親所生的女性後代及她們的丈夫,通常有六、七個小家庭,四、五十人。 個別底頁有20多個小家庭,100餘人。母系血緣紐帶是維繫底頁的基礎,血統依母系計算,財產由女兒繼承,實行母女、母子連名制。全底頁成員共住一所乾欄式房屋,內分數小間,每小間居住一個小家庭。房中過道上設有幾個火塘,供炊爨之用。土地的最高所有權雖然屬於傣族土司,但在本村寨範圍內,底頁成員可以自由墾種。開墾的土地歸底頁集體占有,大家共同勞動,產品共同消費。在管理上保留著濃厚的民主色彩。家族長多系自然產生,由母親、長女或其丈夫擔任。家族長對內主持底頁的會議,領導生產,祭祀家族神祇,管理和分配公共財產,處理內部糾紛;對外代表底頁參加村寨的祭祀活動和家族長會議等。婚姻實行男子從妻居的對偶婚。後來,隨著鐵制生產工具的輸入和商品交換的發展,在漢族、傣族封建因素的影響下,拉祜族母系家庭公社發生了很大變化,從前由女子擔任的家族長多被男子所取代,從妻居婚慢慢演變為從夫居婚,個體小家庭不斷從底頁中分離,建立起具有獨立經濟的一夫一妻的小家庭。母系家庭公社趨於解體。
獨龍族的父系家庭公社 在南方農業民族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20世紀40年代以前還保留比較完整。當時共有15個父系氏族,其下分為54個家庭公社。獨龍語稱家庭公社為“吉可羅”,意為“全部”或“整體”。每個吉可羅由一個男性祖先的直系後代組成,一般包括二、三個共產制大家庭,每個大家庭又有幾個由一對夫妻及其子女構成的小家庭。一個吉可羅通常有六、七個小家庭,30~50人,最多的有14個小家庭,70餘人。每個吉可羅都有自己的地域,以山嶺、河流、森林等劃分界限。有公共的耕地、山林、獵場、漁場、生產工具和祭祀場所。公有土地實行集體耕種,收穫物歸集體所有。另一部分土地歸幾個小家庭共同占有、實行聯合耕作的伙有共耕制,產品平均分配。一個大家庭共住一所房子,屋內隔成若干小間,每個小家庭分住一間,設定一個火塘。有的大房子面積達160平方米。 各吉可羅根據住地自然環境的特徵命名,以男子的血統計算世系,個人的名字前須冠以家族名和父名,女子則另加母名。吉可羅內由輩份高、年長和有辦事能力的男子擔任家族長,沒有顯著的特權,重大事情由公社成員民主決定。每個大家庭也有家長,亦由老年男子擔任,有的往往就是吉可羅的家族長。父家長在家中起著支配作用,少數人娶有幾個妻子。婦女處於從屬地位。大家庭盛行主婦管倉和由各小家庭輪流煮飯、主婦分食的制度。獨龍族的父系家庭公社,由於私有制的發展,地方政府為攤派各種負擔強迫分居等原因,40年代以後開始解體。更多的小家庭與大家庭脫離了經濟聯繫,原先只在吉可羅內部建立的伙有共耕關係,逐漸突破了吉可羅的界限,原來只有一個吉可羅聚居的村寨,逐漸變成兩個以上吉可羅雜居的村寨,父系血緣紐帶已經鬆弛。
鄂溫克族的父系家庭公社 分布於北方額爾古納河畔, 是以遊獵經濟為主的家庭公社的典型。 鄂溫克語稱為“烏力楞”,意思是“子孫們”、“住在一起的人們”。包括四、五個至七、八個同一父系血緣的小家庭。每個烏力楞是一個生產單位和共同消費單位,有一定的遊獵範圍。獵場、馬匹、馴鹿、樺樹皮船(見樺皮船)、漁具等生產資料歸集體所有,扎槍、弓箭雖由個人占有使用,但仍是公有制的補充。烏力楞內部實行自然分工,打獵由家族長統一組織,各戶成年男子集體參加。生活資料按戶平均分配,對喪失勞動力和鰥寡孤獨者,給予特別照顧。家族長由全烏力楞成員選舉產生,和其他成員處於平等地位。其職責是管理烏力楞內部的生產、生活等事務。20世紀初以後,槍枝傳入鄂溫克族地區,慢慢取代扎槍和弓箭,促進了生產力的提高。私有制和交換的發展,又進一步打破了與外界隔絕的局面,使鄂溫克族的家庭公社逐漸發生蛻變,一部分烏力楞由血緣性組織向地緣性組織轉化,內部共同的經濟聯繫日益減少,個體家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
黎族的“合畝”組織 分布於廣東海南島,是父系家庭公社解體的實例。每個合畝由若干戶同一父系祖先的小家庭組成,一般為五、六戶,多達30餘戶。合畝組織有幾種類型。在一部分合畝組織中,土地、牛隻、農具等仍為集體所有,保留著共耕合作關係,收穫物按戶平均分配。合畝的首領畝頭和合畝內各成員之間地位平等,同其他成員一樣參加集體生產。而在另一些合畝組織中,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已大大減少,人們對生產資料的占有出現了不平等現象,產生了貧富分化和剝削關係。有的畝頭成為剝削者,享有一定特權,迫使一些因貧困破產和賣身抵債的人變成“龍仔”、“工仔”,世世代代處於依附和受奴役的地位(見黎族合畝制)。
除上述幾個民族外,在布朗、基諾、景頗、鄂倫春等民族的農村公社或遊獵公社中,也曾有父系家庭公社的殘餘。
學術界的一些不同看法 對家庭公社的性質和類型等問題,學術界的看法不盡一致。對公社的性質,有的研究者認為,恩格斯所說的“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內,一是父權”,應是父系家庭公社的主要標誌;有的則認為這是父系家庭公社解體階段的特徵,不是整個父系家庭公社的標誌。在公社的類型劃分上,有的將父系家庭公社劃分為扎德魯加型和羅馬型兩類,有的又把這兩類定名為民主型和父權型或早期型和晚期型;還有的區分為南斯拉夫型和東方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