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偶家庭

對偶家庭是原始社會母系氏族公社時期的一種家庭形式。這種家庭系由一對配偶在對偶婚的形式下結合而成,所生子女屬於母親所有。

對偶家庭

正文

原始社會母系氏族公社時期的一種家庭形式。由普那路亞家庭發展而來。這種家庭系由一對配偶在對偶婚的形式下結合而成,所生子女屬於母親所有。對偶婚的特點是:結合短暫而不牢固,男女雙方仍分別屬於自己的氏族,沒有獨占和固定的同居生活,也沒有獨立的家庭經濟,婚姻關係很容易由任何一方所撕破。
關於對偶家庭的產生,F.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說:“對偶家庭產生於蒙昧時代和野蠻時代的交替時期,大部分是在蒙昧時代高級階段,只有個別地方是在野蠻時代低級階段。這是野蠻時代特有的家庭形式。”就是說,它是野蠻時代初級階段和中級階段占主導地位的婚姻家庭形式。隨著社會生產力的逐步提高,對偶家庭也不斷發展。起初,雙方都住在自己母親的氏族中,通常由丈夫到女家拜訪妻子,或雙方到專為他們建築的公房中去過夫妻生活,即所謂望門居;隨著母系氏族發展到繁榮期,氏族分裂為母系大家庭,丈夫便遷到妻子家中居住(見從妻居);至父系氏族制初期,妻方居住形式則為夫方居住制所代替。對偶家庭的發展,從人類原始社會時期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發展到知母又知父,為後來的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家庭的產生準備了條件,這是人類婚姻家庭史上的又一個進步。
在當今世界上某些民族中,還有對偶婚的殘餘形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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