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地域公社是原始社會解體過程中形成的、以地域性和生產資料所有制的二重性為特徵的社會組織形式,即同時存在私有制和公社所有制為特徵的社會組織。狹義專指具有這一特徵的農業公社;
廣義還包括具有這一特徵的遊牧公社和遊獵公社。又稱農民公社、毗鄰公社、農村公社、農民村社,簡稱村社。世界各地普遍經歷了農村公社發展階段。
產生的歷史條件
農村公社是由父系家庭公社發展而來的。由於生產的發展,出現了冶金業,開始了金屬工具的使用。這個時期相當於考古學上的金石並用時代到初期金屬時代。金屬器的使用,增強了人類對抗自然界的力量,提高了小集體乃至個體家庭的生產能力,於是,從(作為社會生產單位的)父系家庭公社中分化出(作為生產單位的)小家庭來,促進了私人占有制的產生和發展,公社成員間產生了貧富分化,維繫公社統一體的血緣紐帶逐漸鬆弛,以至失去作用。新的經濟利益和社會利益造成公社成員間的流動,同時有了由不同血緣關係的人們所組成的雜居村落,於是出現了基於地域聯繫的農村公社。由於生產的需要,如灌溉系統的建立和擴大等,又進一步鞏固了村社內部的關係,並擴大了與其他村社的聯繫。
特徵
早期農村公社明顯地保留著起源於家庭公社的痕跡。公社中各家庭聚族而居,有公有的土地,家庭的首領參加公社的管理機構。農村公社有共同地域、共同經濟和共同的宗教祭祀活動。公社實行民主管理,由各家族的代表或民主推選的首領組成管理機構,處理日常事務,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公社重大問題。公社組織的地域性和生產資料所有制的二重性(即內部同時存在私有制和公社所有制),是農村公社的基本特徵。農村公社掙斷了氏族公社、家庭公社的血緣紐帶,由不同氏族的人們按一定地域組成。公社範圍內的天然資源如森林、荒地、牧場、草場、魚場、水源等,在首領組織下由社員共同利用。耕地分配給社員耕種,實行自然調劑或定期重新分配,收穫物歸耕者所有。牲畜、生產工具、住宅、宅旁園地屬社員私有。生產資料所有制的二重性決定了農村公社由原始社會向階級社會過渡的必然性。馬克思在《給維·伊·查蘇利奇的覆信草稿》(1881)中指出:“農村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會形態的最後階段,所以它同時也是向次生的形態過渡的階段,即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向以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過渡。”階級社會的某些因素,互相對立的階級集團,都是在農村公社階段逐步形成的。
類型
由於生產條件和生活方式的不同,農村公社可分為遊獵公社、遊牧公社、農業公社等類型。
遊獵公社
在遊獵生活條件下形成的公社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東北大小興安嶺山區的鄂倫春族以遊獵為主的烏力楞公社,即屬這一類型。烏力楞系由鄂倫春語“烏力爾托”一詞引伸而來,意為子孫們。鄂倫春族的烏力楞原系父系家庭公社組織,自17世紀以來隨著生產力的提高,烏力楞由父系家庭公社發展成為地域公社。它能適應遊動的生產、生活方式,公社的規模很小。20世紀20年代,今鄂倫春族自治旗、呼瑪縣、愛輝縣、遜克縣等地309戶鄂倫春族居民,分別屬於40多個烏力楞,平均每個烏力楞7戶左右。烏力楞均由兩個以上氏族的成員組成,獵場公有。由於獵區地域遼闊,人口少,流動性大,沒有形成部落或氏族間的地域界線,只有各自習慣的遊獵區域。槍枝、馬匹和獵犬屬私有。公社內集體狩獵和個人狩獵並存,獵獲品的平均分配和個體占有制並存。獵民的貧富分化主要表現在馬匹占有的多寡上。缺馬者借用別人的馬匹要付一定比例的獵獲品作為報酬。公社內部出現了剝削關係。
遊牧公社
在遊牧生活條件下形成的公社組織。在中亞遊牧民族哈薩克人、吉爾吉斯人、阿爾泰人、圖瓦人、哈卡斯人以及布里亞特人中存在很久。分布在中國北方和西北地區的蒙古族的阿寅勒,哈薩克族和柯爾克孜族的阿烏爾,均系非血緣(或非血緣近親)的人們自願組合的公社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阿烏爾公社一直保留在哈薩克族的封建制度下,成為其遊牧社會的基層單位。每個阿烏爾均有首領,多由年長者擔任,管理公社的日常生產和生活。阿烏爾的名字以其首領的名字命名。哈薩克人以部落為單位占有大片牧場,凡屬本部落的各阿烏爾均可自由利用。近代以來公社內部貧富分化懸殊,富牧利用合群放牧的形式,占有貧苦牧民的勞動力。呼倫貝爾牧區鄂溫克族的尼莫爾公社,亦屬於地域公社類型。尼莫爾系鄂溫克語,意為“鄰居們”,是由共同放牧的五、六戶或十餘戶牧民組成的遊牧集團。牧場公有,自由放牧。牲畜、帳幕私有。富有者在“互相合作”的名義下,占有貧苦牧民的剩餘勞動。四川省和西北地區的藏族中原來的血緣組織已解體,形成地域性的遊牧公社。牧場大部分公有,一部分被土官、牧主、寺院占有。阿烏爾和尼莫爾等公社組織,後來已不再是由原始社會到階級社會的過渡性組織,它已蛻變為依附於封建制度下的次生形態的公社組織。
農業公社
在農業經濟基礎上形成的村社組織。遍布世界各地。拉丁美洲印加人稱作愛利尤的公社的晚期,大洋洲美拉尼西亞人的科羅公社、德國的馬爾克公社、俄國的米爾公社、印度的哥羅摩公社、中國漢族地區稱作邑或社的公社的早期,都屬於原生形態的農業公社。中國雲南省西盟縣的佤族,勐海縣的布朗族,隴川、瑞麗、盈江縣的景頗族,景洪縣的基諾族,西藏自治區米林縣的珞巴族等,在新中國成立時均處於農村公社發展階段。廣東省海南島黎族晚期的“合畝”組織(見黎族合畝制),亦屬於農業公社類型。農業經濟的穩定性決定了公社的規模可達數百戶。公社境內的耕地、荒地、牧場、山林、河流均歸社員集體所有。耕地的利用有兩種形式:①每年或隔年重新分配;②自然占用調整(社員在自選地段內耕種,他人不得占用,拋荒后土地仍歸公社所有,再由他人占用)。宅旁園地、牲畜、生產工具、房屋屬社員私有。公社發展到晚期,隨著個體勞動和商品交換的發展,土地逐漸成為可以抵押和買賣的私有財產,僱傭勞動和有息借貸關係日益發展。貧困負債者以自身抵債或出賣子女為奴隸,家長奴隸制遂發展起來,公社社員分化為不同地位的階層或等級。在商品貨幣經濟的衝擊下,農村公社逐漸解體並最終消亡。
次生形態的公社
由原生形態的公社蛻變形成,依附於階級社會中的一種農村公社組織。在世界各地分布很廣,存在的時間亦很長。典型者如德國的馬爾克公社延續到中世紀,俄國的米爾公社殘存到十月革命前夕。印度的哥羅摩公社與種姓制度相結合,存在很久。中國古代以井田制為基礎的村社組織,一直延續到春秋、戰國時期。雲南省西雙版納地區傣族中,次生形態的農村公社依附於封建農奴制下,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民主改革時,還保持其完備形態。公社以寨父(波曼)為首領,由寨母(咩曼)、長老(陶格)等組成議事會,主持公社日常事務。下設管理武裝的“昆悍”、通訊聯絡的“波板”、執掌文書的“昆欠”、管理水利的“板門”、管社神的“波摩”、管理佛寺的“波沾”等。公社還有不脫產的金匠、銀匠、木匠、獵手、屠宰師、釀酒師、歌手等,形成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社會。公社的土地分為領主地段和農民地段兩部分。民主改革前,西雙版納傣族地區領主地段占當地耕地總面積的14%,農民地段中,寨公田占耕地總面積的58%,家族田占19%,其餘9%的土地為社員私有田。寨公田用抽籤或投簽方式定期重新分配。次生形態的公社與原生形態的公社有本質區別。在次生形態的公社中相當面積的土地被圈占為領主田,其餘土地雖還保持寨公田的形式,但其所有權已被封建領主篡奪,社員要耕種公社的“份地”,必須盡各種封建義務。公社社員自稱為“魯農”,意為小輩或僕從,失去自由民身份,變成依附於封建領主的農奴。公社首領被土司加封為“叭”、“鮓”等基層行政官吏,被授予俸祿田,享有各種特權,成為公社農民最直接的統治者。
公社的解體
農村公社生產資料所有制二重性,曾為公社經濟的發展賦予強大的生命力。到了農村公社晚期,這種二重性就成為公社解體的決定性因素。社員私有的宅旁園地是發展私有制的立足點。個體勞動的發展及其產品的私有,激發公社社員的生產積極性及其最終占有土地的欲望。原來定期調整分配的土地,由起初延長調整的年限,繼而發展為在必要時進行個別抽補調整,最後成為社員可以租佃或買賣的私有財產。商品貨幣經濟滲入公社內部,把原來經濟平等和社會平等的公社社員分化為貧困者和富有者。貧困破產者因負債淪落為債務奴隸,加上戰爭俘虜,形成了被壓迫的奴隸階級,為家長奴隸制的發展提供了奴隸來源。富有者利用奴隸勞動經營大規模農業生產,兼營手工業作坊,將產品在市場上出售。古代希臘是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由農村公社進入奴隸制社會的典型。由於歷史進程的不同,在一些國家和地區,農村公社的傳統形式長期保存下來,但它不再是由原始社會向階級社會發展的過渡性的社會形態,已蛻變為依附於奴隸制或封建農奴制下的公社組織形式。在這種公社裡,耕地雖按傳統實行定期重新分配,但土地所有權已被奴隸主或封建領主所篡奪,社員以承擔各種貢賦或勞役為代價,耕種公社的“份地”。後來的發展,農村公社從內容到形式都逐步消亡。
鄂倫春地域公社
17世紀以前,鄂倫春人居住在黑龍江以北的廣大地區,處於父系氏族公社階段,它的基本細胞是“烏力楞”,即家庭公社。
17世紀以後,鄂倫春族社會發生了很大變化。從1616年起,清朝經過長期的征戰,統一了黑龍江流域,從此鄂倫春人納入清朝統治範圍。與此同
時,沙俄不斷侵略我國黑龍江流域,蹂躪鄂倫春族人民,鄂倫春族被迫從黑龍江以北遷移到大小興安嶺地區。清朝將其隸屬於布特哈總管衙門,分五路八佐(後改為四路十六佐)加以統治,鄂倫春族對清朝政府承擔貢貂和服兵役兩大義務。
鄂倫春族遷移到黑龍江南岸以後,同周邊民族加強了聯繫,用自己的獵品進行交換,換回鐵器和火槍等生產資料,使生產力大大提高。商品經濟的發展。促進了家庭公社逐漸瓦解,個體小家庭成為生產和消費單位。特別是普遍使用槍枝以後,集體狩獵範圍大大縮小,單獨狩獵活動逐漸增加。集體出獵,獵獲品是在獵手中平均分配;單獨出獵獵獲品基本上歸個人所有了。庫瑪爾路和畢拉爾路地區,清末民初推行“棄獵歸農”政策,個別人家開始僱工種地,產生了剝削,發生了階級分化。近300年來鄂倫春族社會發展迅速,主要是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造成的。正如恩格斯所說:“公社的產品愈是採取商品的形式,就是說,產品中為自己消費的部分愈小,為交換目的而生產的部分愈大,在公社內部,原始的自發的分工被交換排擠得愈多,公社各個成員的財產狀況就愈加不平等”。鄂倫春人的地域公社正是在這種經濟前提下形成的。
地域公社的發展
家庭公社和地域公社的主要區別是,家庭公社是以血緣關係為紐帶,而地域公社是以地緣關係為紐帶。鄂倫春族遷移到黑龍江南岸以後,除氏族組織以外,還設了路、佐等行政組織。一個路占有一條大的河流,路下邊設的佐包括幾個氏族。如托河路有兩個佐,每佐都包括柯爾特依爾和白依爾兩個氏族。氏族長“穆昆達”是氏族選舉產生的,佐領是由官方任命的。“穆昆達”只管本氏族的事務,佐領管兩個氏族的事務。他們行使職權時,“穆昆達”站在氏族角度上可以管佐領;佐領占在行政角度上可以管“穆昆達”。開初,兩者的職權是分明的,後來氏族組織越來越鬆弛,“穆昆達”的職權逐漸被佐領所代替。
隨著”穆昆”組織的瓦解,血緣的“烏力楞”逐漸過渡到地緣的“烏力楞”。這種地緣聯繫,主要表現在:地區與地區、氏族與氏族、“烏力楞”與“烏力楞”之間出現了頻繁的人員流動和遷徙,一個“烏力楞”已由幾個氏族的人員組成。1916年庫瑪爾路清查戶口時,在該路居住的鄂倫春人,除本路者外,還有阿里多布庫爾路的鄂倫春人75戶,277人。托河路的鄂倫春人33戶,158人。這說明鄂倫春人氏族組織瓦解後自由遷徒的情況。
“烏力楞”也幾乎全部是地緣組織。如以畢拉爾路3個“烏力楞”為例,其一,莫雙來“烏力楞”13家,其中莫拉乎(莫)1O家,恰克其爾(陳)2家,帽括依爾(趙)1家。其二,莫普加布“烏力楞”8家,其中莫拉乎3家,杜寧肯2家,瑪哈依爾(猛)2家,吳恰爾康(吳)1家。其三,孟了下布“烏力楞”5家,其中瑪哈依爾(猛)l家,莫拉乎(莫)1家,尼日基爾(李)3家。比較閉塞的托河路的“烏力楞”,也是兩個氏族的人們雜居起來。如托河額木克產“烏力楞”有9家:白依爾(白)氏族7家,柯爾特依爾(何)氏族2家。訥門河文吉善“烏力楞”有11家,白俄爾(白)氏族7家,柯爾特依爾(何)氏族4家。從上述實例中可以看出,“烏力楞”已由血緣的家庭公社過渡到地域性的村社。特別是在推行“棄獵歸農”政策後,在庫瑪爾路和畢拉爾路一些地方定居興墾,這兩路鄂倫春人建立了幾十個村莊,各氏族的人和其他民族的人們進一步雜居在一個村屯,這些地方較為徹底的衝破了家庭公社的血緣紐帶,而成為名副其實的村莊了。
生產資料所有制的二重性
馬克思在論述村社的特徵時指出:“在公社內,房屋及其附屬物——園地,已經是農民的私有財產”,進入這一發展階段以後,鄂倫春人的原始住屋“斜仁柱”首先已成為私有財產,這是個體家庭的確立並從社會的消費單位轉變為生產單位的直接結果。
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無論在古代或現代民族中,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隨著動產的出現才出現的”。鄂倫春人的馴鹿早期是家庭公社集體的財產,分配給個人使用。進入地域公社階段以後,馴鹿逐漸被淘汰了,而馬匹則歸各個小家庭所私有。槍枝輸入到鄂倫春族地區後,也是屬於小家庭私有,但還常有若干公有制的形式。如借馬,不固定給馬主送什麼報酬,馬多戶集體出獵時多帶去的馬為集體馱東西同樣沒有報酬。
鄂倫春人在狩獵、採集和捕魚中所獲得的產品,不論是集體獲得的,還是個人獲得的,都歸小家庭私有。各小家庭都有自己的“奧倫”(倉庫),建在深山密林中。狩獵組在外幾天沒有打到獵物,到誰家的倉庫取食物都可以,但事後要還上,還多還少,還好還壞,主人是不計較的。
鄂倫春人進入地域公社階段後,由於居住地域遼闊,人煙稀少,森林、河流及獵場還是公有的,原來各部落和氏族都有傳統的獵場,其活動仍不超過這個範圍。但隨著生產力的提高,原來的獵場已不能滿足需要,因此,衝破了原來的傳統獵場,可以到別處去狩獵,但是,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獵場也沒有變為地域公社私有。
不過,在一部分經營農業的地區,開墾的土地和建築的房屋,一開始就歸小家庭所私有。但是,他們剛剛從事農業生產,對土地私有觀念還不深。在一地耕種,過幾年搬到另一地,把原來的土地也就放棄了。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一些地方也發生了土地買賣的現象。
個體勞動的發展和分配製度的變化
隨著生產資料私有制的形成,鄂倫春人的狩獵組織形式也發生了變化。到了地域公社發展階段,開始是使用火槍狩獵,以後使用”別拉彈克”槍和先進的連珠槍,馬匹大為發展。有了這兩種工具,不再需要那樣多的人在一起出獵,因而狩獵組織形式也隨之從全“烏力楞”集體出獵過渡到以“安嘎”為單位的集體狩獵。“安嘎”是每次出獵臨時組織,一般是由3—4人或5—6人組成,一個“烏力楞”可以組織幾個“安嘎”狩獵。狩獵結束,“安嘎”也就解散了,下次出獵再重新組織。
與以“安嘎”為主要出獵形式的同時,單獨出獵的人也越來越多了。據調查,一年中單獨出獵約占30—40%的時間,集體出獵約占60—70%的時間。單獨出獵可以分為幾種情況:一種是在以“安嘎”出獵的間隙,在居住地附近打些狍子等小野獸;再一種是因為缺少馬匹或馬匹瘦弱,跟不上集體,因此不得不長年單獨狩獵;第三種是那些槍枝好、馬匹多或狩獵技術高的人,怕集體出獵別人分去他打到的獵品,自己吃虧,因此常年單獨狩獵。這三種情況,第一種人占大多數,第二,三種人占少數。但從後兩種情況看,貧富分化在不斷加劇,其結果必然導致集體狩獵的瓦解。
向階級社會過渡
到解放以前,鄂倫春族社會的基本細胞早已是小家庭。小家庭一般是父親、兒子和孫子等,共5—6口人,最多10四口左右。狩獵和搬遷已不是同一姓氏的人在一起活動,而是由各氏族的人們組織在一起活動。地域公社經過長期發展變化,到解放前夕,貧富分化和剝削都已經產生,主要表現在槍枝和馬匹的占有上。由於連珠槍槍價昂貴,只有富裕人家才使用。如對遜克縣新鄂村41戶鄂倫春人的調查,1931年僅有9戶使用12支連珠槍,同時也兼用“別拉彈克”槍。其餘各戶主要使用“別拉彈克”槍,其中有5戶還兼用火槍。連珠槍射程遠,穿透力強,用這種槍枝狩獵,獵物成倍的增長,因此在槍枝上貧富分化已表現出來。但槍枝還沒有發生出租的情況。
另一種狩獵工具馬匹,由於占有懸殊較大,出租和剝削在馬匹上明顯的表現出來。如以愛輝縣新生村24戶鄂倫春族占有馬匹為例,其中占有93匹的二戶,50匹的二戶,30匹的5戶,10匹以上的2戶,10匹以下的門戶,無馬的2戶。少馬或無馬的人家,為了在狩獵季節正常出獵,不得不向人借馬,送還馬匹時,一般都要給馬主送些皮張和獸肉。但到後來,借馬的人家給馬主送皮張和獸肉,成為一種固定的形式。在此基礎上,馬多戶很快由出借馬匹發展為出租馬匹。在鄂倫春族內部出租馬匹,馬租一般三七、四六或對半分獵品,但大多數是三七分成,由此可見,鄂倫春族社會正在向階級社會過渡。
公社的解體
公社生產資料所有制二重性,曾為公社經濟的發展賦予強大的生命力。到了公社晚期,這種二重性就成為公社解體的決定性因素。社員私有的宅旁園地是發展私有制的立足點。個體勞動的發展及其產品的私有,激發公社社員的生產積極性及其最終占有土地的欲望。原來定期調整分配的土地,由起初延長調整的年限,繼而發展為在必要時進行個別抽補調整,最後成為社員可以租佃或買賣的私有財產。商品貨幣經濟滲入公社內部,把原來經濟平等和社會平等的公社社員分化為貧困者和富有者。貧困破產者因負債淪落為債務奴隸,加上戰爭俘虜,形成了被壓迫的奴隸階級,為家長奴隸制的發展提供了奴隸來源。富有者利用奴隸勞動經營大規模農業生產,兼營手工業作坊,將產品在市場上出售。古代希臘是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由公社進入奴隸制社會的典型。由於歷史進程的不同,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公社的傳統形式長期保存下來,但它不再是由原始社會向階級社會發展的過渡性的社會形態,已蛻變為依附於奴隸制或封建農奴制下的公社組織形式。在這種公社裡,耕地雖按傳統實行定期重新分配,但土地所有權已被奴隸主或封建領主所篡奪,社員以承擔各種貢賦或勞役為代價,耕種公社的“份地”。後來的發展,公社從內容到形式都逐步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