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易洛魁人是北美洲印第安人的一支。原分布在密西西比河以西,後遷到安大略湖和伊利湖一帶。共約 9萬人(1978)。
本支包括塞內卡人、卡尤加人、奧內達人、摩霍克人和奧南達加人,旁支包括伊利人、切羅基人等,共有十多個部落。屬蒙古人種美洲支。使用易洛魁語,屬印第安語系霍卡-西烏語族。信仰多神和自然崇拜。
易洛魁人指易洛魁聯盟的任何成員,或泛指操易洛魁語的北美印第安部落之成員,如較著名的卡尤加人(Cayuga)、切羅基人、休倫人、摩和克人、奧奈達人(ONEIDA)、奧農達加人(Onondaga)、塞尼卡人(Seneca)和圖斯卡羅拉人(TUSCARORA)。易洛魁語系集團占居於大湖區較低一帶,一些較偏遠的部落則居於東南沿海低洼地區和阿帕拉契高地。這個地區包含了部分所謂的東部林地文化。
歷史沿革
易洛魁人於1570年組成易洛魁聯盟,包括莫哈克、奧內達、奧農達加、卡尤加、塞內卡5個部落。1715年土斯卡羅拉部落加入進來,成為人們常說的“六部落”。他們的語言很相似,彼此能夠互相聽懂。莫哈克部落是各部落公認的“大哥”,被稱為“(擁有)燧石的人們”。
人們說易洛魁人是黃帝軒轅氏的直系後裔,就是根據莫哈克部落保存著軒轅氏族徽來斷定的。《軒轅黃帝禮天祈年圖》上,那位華北男子腹部是龜甲,代表天的神是一隻大龜(天黿),它的四周有28顆星——顯然是二十八宿。這都是圖騰崇拜的生動記錄。
除了以上“六部落”之外,伊利人、切羅基人是易洛魁人的旁支。加上他們,總計共十餘個部落。
易洛魁人從事鋤耕農業,兼營漁獵和畜牧、制陶和編筐等手工藝。長期實行母系氏族制。氏族以圖騰命名,以議事會為權力機構,並嚴格實行族外婚。母系大家族是基本社會單位,居住在一個長屋之內,過著共同的經濟生活。血統和財產繼承按母系計算 。婦女地位較高。
聯盟地域遼闊,東自哈得孫河,西抵密西根湖,北起渥太華河,南達俄亥俄河和波托馬克河,到18世紀成立北美最強大的部落集團。曾頑強抵抗荷、英、法殖民者入侵。美國獨立戰爭時,“聯盟”被英、美分化利用,1779年被美軍擊潰。“聯盟”瓦解後,部分成員逃往加拿大,留在美國的被迫住在保留地。一般靠製作零星手工藝品或打短工度日,生活較貧困。1950年曾因美國政府推行的民族歧視政策而向聯合國提出控訴,得到了全世界進步力量的支持。
生活型態
美國人類學家摩爾根在他的一部著作中描寫了一種印第安人的住房,稱為“荷—德—諾—索—特”,意思是長屋。這種住房用木桿和樹皮搭成,有一個尖的或圓的屋頂,最長可達到30米,每座長屋中住著一個母系大家族。住在長屋裡的印第安人自稱為“荷—德—諾—騷—尼”,意思是“住長屋的人”。他們又被稱為易洛魁人。
易洛魁人諸部落的生活型態為半定居式,從事農耕,必要時將部落以柵欄圍住,居於可容納許多家庭的長形房舍。利用榆樹皮來覆蓋房舍,或製作諸如桶、盤等容器,和建造獨木舟。聚集數百人的村落自成一社會和經濟單位。
男人結夥建造房舍、架設柵欄、捕魚、狩獵、巡行、貿易、競技、保衛村莊免遭攻擊和出征。女人則編成組別,各由一名老婦指揮,在村落外圍的玉米、豆類和南瓜田裡耕作。收穫之後,家庭獵鹿小組即深入森林營宿,至仲冬返家。春季魚汛則吸引各家庭遷至附近的溪流和湖泊入口處。
長形房舍的家庭是易洛魁社會的形象。家屬或有血緣關係者組成氏族,氏族組成半偶族,半偶族組成部落或種族,種族組成聯盟。親屬關係和地域是政治生活的基礎。每一個社區都有由成年男子組成的議事會,輔導村落首領。易洛魁人喜好開會,將大量時間耗費在會議上。與會者則依地域、性別、年齡和即將討論的特定議題來分組;每組均有自己的議定書和計畫,以爭取大多數人的同意。
易洛魁人複雜的宇宙論以有關一個女人的神話為根據,這女人是從天上掉下來的。這神話的特色在於以大洪水和從天上降落者為主題。別的部落並沒有這種執迷於超自然的侵犯、殘暴的行為、巫術、折磨人的方法和同類相殘的思想,幸而一些美麗的星宿的神話和去來世旅行的遊記可緩和這種思想。正式的宗教有6個農業節慶,並以冗長的感恩禱告儀式為特點。還有批准某些政治活動的儀節,比如締結和約的儀式。大部分的風習迄今尚存。
親屬稱謂
在這種親屬稱謂制中,一個人的父親和父親的兄弟共用一個稱呼。而母親和母親的姐妹則共用一個稱謂。但是,一個人的父親的姐妹和母親的兄弟各有別的稱謂。這種稱呼重要的是區分平表和交表。對於一個人來說,交表不如平表。因為在一個人的同輩中,兄弟、姐妹、平表共用一個同樣的稱謂。
易洛魁式親屬稱謂制分布很廣,通常與單系繼嗣群一同發現,尤其是在組織較散漫的母系社會組織中更易見到。
氏族習俗
易洛魁人的氏族,作為這種原始氏族的古典形式。這個部落內有八個氏族,都以動物的名稱命名:(1)狼,(2)熊,(3)龜,(4)海狸,(5)鹿,(6)鷸,(7)蒼鷺,(8)鷹。每個氏族內都盛行以下的習俗。
1.氏族選舉一個酋長(平時的首腦)和一個酋帥(軍事領袖)。酋長必須從本氏族成員中選出,他的職位在氏族內世襲,一旦出缺,必須立刻重新補上;軍事領袖,也可以從氏族以外的人中選出並且有時可以暫缺。由於易洛魁人奉行母權制,因而酋長的兒子屬於別一氏族,所以從不選舉前一酋長的兒子做酋長,而是往往選舉他的兄弟做酋長,或者選舉他的姊妹的兒子做酋長。所有的人,無論男女,都參加選舉。不過選舉須經其餘七個氏族確認,只有在這以後,當選為酋長的人才被隆重地,就是說由全易洛魁聯盟的聯合議事會委任。這樣做的意義,在後面就可以看出來。酋長在氏族內部的權力,是父親般的、純粹道義性質的;他手裡沒有強制的手段。此外,由於他的職位,他也是塞訥卡部落議事會以及全體易洛魁人聯盟的議事會的成員。酋帥僅僅在出征時才能發號施令。
2.氏族可以任意罷免酋長和酋帥。這仍是由男女共同決定的。被罷免的人,此後便像其他人一樣成為普通戰士,成為私人。此外,部落議事會也可以甚至違反氏族的意志而罷免酋長。
3.氏族的任何成員都不得在氏族內部通婚。這是氏族的根本規則,維繫氏族的紐帶;這是極其肯定的血緣親屬關係的否定表現,賴有這種血緣親屬關係,它所包括的個人才成為一個氏族。摩爾根由於發現了這個簡單的事實,就第一次揭示了氏族的本質。從前關於蒙昧人和野蠻人的報告,把構成氏族制度的各種集團,糊裡糊塗地、不加分別地混為一談,統稱為部落、克蘭51、薩姆52等等,而且往往說,在這種集團內部禁止通婚,這證明以前人們對於氏族是多么不了解。這便造成了一種不可救藥的混亂,麥克倫南先生就在這個混亂中得以充當拿破崙,用最後的判決建立了這樣的秩序:一切部落分為部落內部禁止通婚的(外婚制的)和許可通婚的(內婚制的)兩種。他這樣把問題更加徹底混淆以後,便埋頭於最深沉的研究中,去探討在他的兩個無聊乏味的類別中,究竟哪一種較古:是外婚還是內婚。自從發現了那以血緣親屬關係為基礎的,因此其成員間不能通婚的氏族之後,這種荒謬的說法就不攻自破了。不言而喻,在我們見到易洛魁人時他們所處的那種發展階段,氏族內部禁止通婚是被嚴格遵守著的。
4.死者的財產轉歸其餘的同氏族人所有,它必須留在氏族中。因為易洛魁人所能遺留的東西為數很少,所以他的遺產就由他最近的同氏族親屬分享;男子死時,由他的同胞兄弟、姊妹以及母親的兄弟分享;婦女死時,由她的子女和同胞姊妹而不是由她的兄弟分享。根據同一理由,夫婦不能彼此繼承,子女也不得繼承父親。
5.同氏族人必須互相援助、保護,特別是在受到外族人傷害時,要幫助報仇。個人依靠氏族來保護自己的安全,而且也能做到這一點;凡傷害個人的,便是傷害了整個氏族。因而,從氏族的血族關係中便產生了那為易洛魁人所絕對承認的血族復仇的義務。假使一個氏族成員被外族人殺害了,那么被害者的全氏族就有義務實行血族復仇。起初是試行調解;行兇者的氏族議事會開會,大抵用道歉與贈送厚禮的方式,向被害者的氏族的議事會提議和平了結事件。如果提議被接受,事情就算解決了。否則,受害的氏族就指定一個或幾個復仇者,他們的義務就是去追尋行兇者,把他殺死。如果這樣做了,行兇者的氏族也沒有訴怨的權利,事情就算了結了。
6.氏族有固定的人名或幾套人名,在全部落內只有該氏族才能使用這些人名,因此,氏族個別成員的名字,也就表明了他屬於哪一氏族。氏族的人名一開始就自行帶來氏族的權利。
7.氏族可以接納外人入族,並用這個辦法吸收他們為整個部落的成員。這樣,未殺死的俘虜,由於被一個氏族接納入族,就成為塞訥卡部落的成員,從而獲得了氏族和部落的一切權利。接納外人入族的事情,是根據氏族的個別成員的提議而實行的:男子可以提議接納外人為兄弟或姊妹;女子可以提議接納外人為自己的孩子;為了確認這種接納,必須舉行入族儀式。個別因特殊情形而人丁不旺的氏族,常常由於大批接納別一氏族(得到它的同意)的人入族而重新興旺起來。在易洛魁人中間,入族儀式在部落議事會的公共集會上舉行,實際上已經變為一種宗教儀式。
8.印第安人的氏族有無專有的宗教祭祀,很難確定;不過印第安人的宗教儀式多少都是和氏族聯繫在一起的。在易洛魁人的六個一年一度的宗教節日期間,各個氏族的酋長和酋帥,由於他們的職位,都被列在“信仰守護人”以內,而執行祭司的職能。
9.氏族有著共同的墓地。紐約州境內四周都為白種人包圍的易洛魁人,他們的墓地現在已經絕跡了,但從前是存在過的。在其他印第安人那裡,這種墓地還保存著;例如,和易洛魁人有近親關係的吐斯卡羅臘人,他們雖然是基督徒,但在墓地上,每一氏族都獨成一排,所以,總是把母親而不是把父親和孩子埋在一排。而在易洛魁人中間,死者的全氏族都要參加葬儀,營造墳墓,致悼詞等等。
10.氏族有議事會,它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決權的民主集會。這種議事會選舉、罷免酋長和酋帥,以及其餘的“信仰守護人”;它作出為被殺害的氏族成員接受贖罪獻禮(殺人賠償金)或實行血族復仇的決定;它收養外人加入氏族。總之,它是氏族的最高權力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