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1·與主體相對應的存在(nonego);2·對象(coverage,object,objective,subject,subject matter,target);
3·哲學上指主體以外的客觀事物,是主體認識和實踐的對象;
4·法律上指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物品、行為等;
詞語解釋
基本解釋
客體kètǐ[object]哲學術語,指存在於主體之外的客觀事物
詳細解釋
釋義:(1).指外界事物,是主體的認識對象和活動對象。【出處】;梁啓超《新民說·論私德》:“對於私人之交涉,與對於公人之交涉,其客體雖異,其主體則同。”
釋義:(2).指次要的人或事物。
【出處】:章炳麟《駁康有為論革命書》:“今日廣西會黨,則知己為主體,而西人為客體矣。”
哲學定義
與主體存在著關係的一切是為客體。客體是與主體存在著關係的全部。客體是相對於主體而言的。處於客體的事物,當作為某一具體事物本身的時候,就成了事物主體,其它與之處於關係的物,就變成了客體。處於主體的事物,作為其它事物的關係面出現的時候,就成了客體。
主客體的關係存在,人們是為了呈現事物。呈現事物,得自於人們對事物的描述,人們在描述某一事物時,在印象里就有了事物的形態,而襯托出這個事物形態的,是形態里的區別,事物相互的影響證明了事物形態區別的存在,存在的形態區別又體現出了具體的事物。存在的形態區別的一切事物,就是存在的客體,印象里的事物的形態就是存在著的主體。
人們通過對這種主客關係的表達描述,也就呈現了事物的關係發生。主客關係是人為的定位,也是自然生命意識出現後的存在,人們在相互影響的事物環境裡切入一點來描述具體的事物時,其主體與客體就已經相互作用了。人們對存在著的關係的作用表達,在進行人為的認識和描述時,也就是主體與客體的關係進行時。
意識的自然的客體,是處於意識里的一切自然事物,地理環境、氣候條件、物質基礎這些都是自然的客體存在形式。以主體存在的生命的意識對所有自然的客體的認識就是自然的全部內容。意志的社會的客體,是除卻了人之外存在的一切,以意志的人為主體對所有一切存在的客體的認識就是社會的全部內容。生命存在的世界的客體,是與存在的生命相關的所有,以生命為主體對所有與生命有關的事物就是世界的全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