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民政局

宜春市民政局

根據《中共宜春市市委 宜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宜字[2014]75號),保留宜春市民政局,正處級,為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簡介

宜春民政 宜春民政

宜春市民政局是市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救災救濟、城鄉社會救助、優撫安置、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管理、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區劃地名和邊界管理、民間組織管理、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等方面的工作。市民政局下屬宜春市救助管理、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殯葬管理所、慈善總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邊界管理辦公室、軍休站7個事業單位。

領導信息

局長:張勇建

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提出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研究擬定民政工作政策、地方性法規並組織實施;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市性和跨縣社團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負責對民政廳委託管理的全省性社團及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查處社團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各縣(市、區)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負責對民政廳委託管理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各縣(市、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四)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指導社會優待和為優撫對象解“三難”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擬定年度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計畫,並協調落實;指導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農村退役士兵兩用人才的培養、開發和使用工作。

(六)負責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落實軍隊移交地方政策安置的離退休幹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指導軍隊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離退休幹部住房的規劃、建設和休養所的管理工作。

(七)組織協調救災工作;負責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負責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協調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參與建立和發展農村基層社會保障體系工作。

(八)負責指導移民工作;負責編制部屬和省重點工程移民規劃方案和在建工程搬遷、安置的組織實施;負責有關移民遺留問題的處理;指導移民區域的生產開發,安排移民建設資金,組織項目實施。

(九)建立和實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監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使用;組織協調扶貧濟困等經常性捐贈的社會互助活動;指導社會救濟工作;指導各種慈善組織的有關工作。

(十)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鄉(鎮)和街道辦事處實施政務公開和規範化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的建設和發展;指導基層政權、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培訓及先進單位、先進個人的評比表彰工作。

(十一)承辦全市涉外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二)負責指導殯葬行業的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倡導文明喪葬習俗。

(十三)指導國內及涉外收養兒童在我市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十四)指導老年人、福利企業殘疾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的保護工作,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標準;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指導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指導和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指導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

(十五)指導全市收容遣送工作,協調和指導各地收容遣送流浪乞討人員和安置單位的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鄉(鎮)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維護和管理工作;承辦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提出仲裁建議。

(十六)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組織設定和管理地名標誌,推行、公布標準地名的使用;負責全市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定,收集整理和鑑定地名檔案。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9個職能科(室)。

(一)秘書科

(二)優撫安置科(宜春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三)救災救濟科

(四)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

(五)移民辦公室

(六)社會福利事務科

(七)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八)區劃地名科

(九)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

紀檢組(監察室)。為市紀委(監察局)的派駐機構。

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行政編制21名,其中紀檢監察編制2名。核定市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事業編制3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

科級職數11名,其中: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監察室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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