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同

官同

官同,就是公職人員中的同性戀。官場中的同性戀屬於“醜聞”,迫於各方壓力,很多公務員“同性戀”到了不得不結婚的年紀,大多會選擇一個“同妻”,或者與女同性戀結婚。而被媒體公開的公務員同性戀,大多數都處在基層。由於法紀的真空,官同的違法違紀性行為尚未有與之對應的黨紀政紀或法律法規的直接相關條款。

簡介

官同官同
就國內大環境而言,公眾對同性戀者的包容性有所增強;但對公職人員,這仍然是一個隱秘忌諱的話題。有媒體曾這樣描述:中國的官場,有這樣一群人,他們躲在暗處,不敢有職業野心。他們並非能力不濟,也很難和腐敗扯上關係,低調的原因只有一個:他們是同性戀,一個難以向周圍同事啟齒的身份。

官場中的同性戀屬於“醜聞”,會被看作是個人的道德出了問題。這與中國的傳統倫常和主流價值觀有關。雖然中國歷史上不乏同性戀的記錄,但往往都是作為荒唐糜亂對象進行批判的。

生存狀況

幾乎沒有在職公務員會公開自己的“同性戀”身份。有資料顯示,迫於各方壓力,很多公務員“同性戀”到了不得不結婚的年紀,大多會選擇一個不知其同志身份的女人結婚,這些女人被稱作“同妻”。也有男同性戀選擇與女同性戀結婚的。網路上,這樣的方式被叫做“形婚”。一名成都的科級幹部,就是選擇與自己的同事——一名女同性戀者登記結婚。“這也是眾多‘同官’的選擇。”這名科級幹部曾這樣說道。

公務員同性戀,除了要忍受主流社會價值下的人際交往、婚姻等壓力,仕途也往往會受到限制。官場中的每一天,他們都背負著巨大的壓力。“同性戀”身份,讓他們不敢有更高的仕途野心。被媒體公開的公務員同性戀,大多數都處在基層。

代表人物

作為曾經的官“同”,在媒體上名聲最響亮的可能要數耿樂了。2012年12月1日,愛滋病日那天,耿樂和李克強握手見面;2014年,南京青奧會向他頒發參與證書。1996年,16歲的耿樂進入警校,畢業後進入秦皇島市警察局調查研究處工作。27歲那年,他成為當時秦皇島市公安系統最年輕的副處級幹部。2012年,耿樂公開自己的同性戀者身份,同時也脫下了警服。他創辦的同志網站淡藍,成為許多公務員同性戀交流與聚集之地。

相關案件

貪腐

官同官同
2014年,浙江一名男性大學生舉報浙江能源集團城市燃氣有限公司某區域副總經理陳培江涉貪腐窩案,並稱自己與陳某為同性戀關係,同居期間發現其經濟問題,隨後舉報。此後,該大學生收到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來信來訪通知書:“來信(訪)已收悉,經研究後於2014年11月26日以檢群(2014)字第2385號轉浙江省紀委處理。”最後的調查結果是,發現陳培江並不存在經濟問題,但因作風問題已開除其黨籍並解除原有職務。
雖然陳培江經濟問題未被證實,但“同”官涉腐,早有先例。2010年10月19日,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建設處原副處長周良吾、杭寧高速管理委員會駕駛員何趙勇、公司職員邱小寶三人因涉嫌受賄罪被浙江省龍泉市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令人瞠目結舌的是,何趙勇和邱小寶都是周良吾的同性戀情人,而周早有家室。

1998年下半年開始,周良吾與何趙勇就開始了同性戀情人關係。2000年,擔任杭寧高速公路二期招標領導小組成員的周良吾監標、評標的職務之便,將杭寧高速公路9標的標底泄露給某工程公司,使該公司順利中標。事後,該公司拿出20萬元好處費,在周良吾受意下送給了“男朋友”何趙勇。

2005年下半年開始,周良吾又搭上了20歲的邱小寶。2009年9月,周良吾出任公路局建設處副處長、初步設計審查專家組組長。他開始和邱小寶“合作”,讓其聯繫道路工程設計業務,撈取“好處費”。很快,邱把兩條公路的設計諮詢業務交給了杭州某公司,收入了6.2萬元。

檢察機關指認,何趙勇、邱小寶作為周良吾的特定關係人,應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一同被提起公訴。後一審周被判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何有期徒刑6年6個月,邱2年6個月。

性侵

2016年4月,百度貼吧一篇題為《我在吉首受騙的經歷》的網帖引發網友關注。發帖者稱,自己2016年16歲,2015年6月份與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委辦人事科副科長吳玉乾相識,隨後在其哄騙下發生同性性關係。2016年4月17日,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委宣傳部副部長肖世輝向媒體證實,已就網上舉報的當事人吳玉乾“進行了處理”,並告知媒體“吳玉乾如果違法黨紀就按黨紀處理,如果違法法律就按法律處理”。事實上,早在4月17日前,吳玉乾已經由自治州委辦人事科副科長降級為一般幹部,具體降職原因不明。這一事件,又一次把“官員同性戀”現象推至公眾面前。

法紀規定

“類似湘西吳玉乾事件,涉事官員肯定會得到相應處理,但很難找到與之對應的黨紀政紀或法律法規的直接相關條款。直白來講,現行法律、法規與黨紀沒有處罰、處分公務員同性行為的直接規定。”一名刑法學家說,但是如果同性行為涉及違法、違紀,是要受到處理的。“這些違法違紀性行為包括性交易、違背他人意志的強行性行為等。”這名法學家說,“公務員,特別是黨員幹部、領導幹部,如果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脅迫、誘使他人與自己發生同性性行為,更是會受到處理,包括黨紀政紀處分。”
2013年6月14日上午,廣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稽查處處長李軍猥褻男童案,在荔灣區法院第一法庭一審宣判。經該院審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間,被告人李軍使用三個聊天賬號,通過在網路發“漂流瓶”和聊天方式,結識了三名未滿14周歲少年,並以給付金錢、物質等利益為誘餌,多次引誘三名少年到其居住地進行猥褻。法院據此認定,被告人李軍的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男男性侵在現行刑法中是一個盲區,”上述刑法學者說,根據現行刑法,成年男性之間發生“無生理性外傷的男男性侵行為”既不構成強姦罪,也不構成猥褻侮辱犯罪。如果案件涉及未成年男童,則只能以《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判決,“譬如李軍案”。

2016年正在討論中的刑法修正案(九)準備修改強制猥褻犯罪,將“強制猥褻婦女”修改為“強制猥褻他人”,將猥褻犯罪的保護對象對婦女擴大到成年男性,如果該條獲通過,就可以強制猥褻犯罪進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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