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
資產階級政黨一般黨紀較為松馳。實行議會民主制的資本主義國家的資產階級政黨,主要要求黨員在議會或總統選舉中支持本黨候選人。如美國民主黨和美國共和黨,要求其有組織的黨員在選舉時必須保證本黨獲得若干選票的支持;如果這些人不遵照黨的要求進行投票則稱之為“變節分子”或“倒戈分子”,要受黨紀制裁,如不許參加黨的初選會,取消候選人資格等。不過美國兩大政黨的全國委員會無權對黨員執行紀律,黨紀通常由操縱政黨機器的黨魁執行。英國兩大政黨的黨紀較美國嚴格。英國保守黨由總部負責黨紀問題的處理。總部則多是秉承黨魁的旨意辦事。英國工黨是由黨的最高常設機構全國執行委員會處理違紀案件。它有權決定開除個人黨員或集體黨員的黨籍。但是選民享有秘密投票權,所以一般黨員不投本黨候選人的票,政黨也難以監督和執行紀律。在實行議會內閣制的國家,議會是政黨活動的重要舞台。尤其是議會的不信任投票涉及有關政黨的切身利益,所以在進行不信任投票時,各政黨的議會黨團的投票通常在各黨督導員(或稱黨鞭)監督之下進行,各黨議員不得自由投票。法西斯主義的資產階級政黨的黨紀極為嚴格,為貫徹其絕對服從領袖、絕對實行法西斯主義暴力獨裁統治的原則,要求黨員絕對遵守紀律,違紀要受到開除、革職、監禁甚至殺身等嚴懲。無產階級的馬克思主義政黨,肩負著實現無產階級和全人類解放的偉大崇高歷史使命。在執政前,無產階級政黨往往處於非法的地位,鬥爭環境很惡劣。因此,要求黨員不斷提高階級覺悟和思想認識,自覺遵守黨的紀律,積極維護黨的行動統一。共產主義者同盟建立之初,其盟章就把“服從同盟的一切決議”、“保守同盟的一切秘密”等作為盟員的條件;同時規定,凡不遵守盟員條件者,視情節輕重或暫時離盟或開除出盟;凡被開除出盟者不得重新入盟,凡被暫令離盟者重新入盟須經中央委員會根據區部的提議處理。為防止各級組織濫用權力,盟章規定:開除盟籍的問題只能由代表大會決定。В.И.列寧於1904年提出並論證了俄國社會民主工黨黨內紀律主要是下級機關應該服從上級機關,部分服從整體,少數服從多數。從1917年起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在黨章中明文規定黨紀處分問題。俄國十月革命勝利,布爾什維克黨成為執政黨後,對黨紀要求更嚴格、更明確、更具體。1919年俄國共產黨(布)黨章規定,對黨中央機關的決議必須迅速而準確地執行,而在決議未通過之前,黨內可以充分自由地討論一切問題。對違反黨紀的組織的處分分為:警告,上級指定臨時委員會,解散原組織、進行重新登記;對黨員個人的處分分為:黨內警告,當眾警告,暫時撤銷黨政負責工作,暫時撤銷黨政一切工作,開除黨籍,開除黨籍並將其過錯通知行政和司法當局。1934年蘇聯共產黨(布)的黨章增加應定期有系統地把階級異己分子、敵對分子、兩面派分子等清洗出黨的規定;1939年的黨章還增加黨的中央委員會有權開除中央委員黨籍的規定。
中國共產黨1922年制定的第一個黨章即規定了黨的各項紀律,如少數絕對服從多數,黨員必須絕對服從黨代表大會和中央執行委員會的決議,下級機關必須完全執行上級機關的命令等;凡黨員犯有違背黨的決議、泄漏黨的秘密等錯誤,必須開除黨籍。1927年修改黨章時增加對組織的紀律處分,分為:警告,改組或舉行總的重新登記;對個人的紀律處分分為:警告,黨內公開警告,臨時取消黨政工作,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後來修改的黨章,對紀律處分又作了一些修改。1982年黨的“十二大”通過的新黨章規定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黨組織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應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批評直至紀律處分。黨的紀律處分有5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外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為避免濫用權力、任意處分黨員、製造冤假錯案的錯誤,黨章還規定: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他說明情況和申辯;決定後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國法的手段對付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