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全日制用工試行辦法

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契約。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照

勞社字〔2003〕51號
各市勞動保障局,中央駐肥及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安徽省非全日制用工試行辦法》(勞社字〔2003〕51號)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三年七月四日
安徽省非全日制用工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用人單位非全日制用工行為,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 本辦法。
第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日工作 時間一般不超過5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三條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 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契約。勞動契約一 般 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契約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契約 。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四條 通過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組織為其他單位、家庭或個人提供 非全日制勞動的勞動者,由勞務派遣組織與其簽訂勞動契約。
第五條 非全日制勞動契約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應當包括工作時間 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六項必備條款,但不得約定 試用期。
第六條 非全日制勞動契約的終止條件,雙方有約定的, 按照約定辦理。勞動契約中雙方未約定終止條件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 契約。雙方約定了違約責任的,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應當在錄用後7日內到 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非全日制 用工的工資可以按小時計算,小時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但不得低於當 地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省勞動保障廳制定,報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 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主要根據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除以 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折算數額,同時綜合考慮: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 療保險費;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勞動 者之間的差異等因素。
第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方式可以按小時、日、周或月為單位 結算,具體結算方式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但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一條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照 個體工商戶參保繳費辦法執行。勞動者在從事非全日制工作以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 前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帳戶轉移、接 續手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第十二條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如符合所在統籌地區規定的參保 範圍的,可以按規定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研究制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為非全日制勞 動者繳納 工傷保險費。已參加工傷保險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 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發生工傷,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的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被鑑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一 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非全日制勞動者開設 專門參保視窗,可以採取按月、季或半年繳費的辦法,為非全日制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關係 及個人帳戶的接續和轉移等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可為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提供檔案 保管、社會保險代理等服務。
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簽訂勞動合 同、低於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以及拖欠剋扣工資等行為,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履行勞動契約引發的勞動爭議,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勞動者直接向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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