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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中央轉發〈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發〔2008〕19號)精神,為加強政法幹部隊伍建設,完善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在2008、2009年和2010年試點基礎上,深入推進2011年的試點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關於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圍繞加強政法工作和政法幹部隊伍建設的大局,以造就政治業務素質高、實戰能力強的套用型、複合型政法人才為目標,重點從部隊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畢業生中選拔優秀人才,為基層政法機關特別是中西部和其他經濟欠發達地區縣(市)級以下基層政法機關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試點工作的原則是:
(一)招錄有序。試點工作要在組織、編制、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政法部門統一協調下進行。認真落實編制,研究制定招錄計畫,精心組織好報名、資格審查、考試和錄用,以及學生在校學習、管理、畢業定向上崗等項工作。
(二)公開公正。各有關部門在制定試點工作相關政策時,要堅持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平等競爭,確保有利於各部門的相互監督。
(三)統考擇優。試點採取教育入學考試和公務員考試一併統考的方式,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組織,擇優錄取。
(四)定向培養。試點班一律採取定向培養方式,報考即定向、定單位,學生畢業一律按入學時確定的定向單位到中西部和其他經濟欠發達地區縣(市)級以下政法機關工作,服務一定年限後方可交流。
(五)嚴格管理。各相關部門、政法院校應按照試點工作方案,嚴格管理,嚴肅紀律,確保培養學生的政治業務素質。要完善相關制約措施,嚴格定向培養紀律,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定向單位。
二、關於試點班辦學層次、學制
專業設定及培養模式
(一)專科教育
通過注重實戰的政法高等職業教育模式,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經濟欠發達地區縣(市)級以下基層法院(定向招錄的“雙語”崗位)、公安和司法行政機關,培養政治素質高、實戰能力強的政法套用型人才。
試點班採取高中及以上學歷起點的專科教育,學制兩年,其中到基層政法機關實習不少於半年,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專科畢業證書。
專業設定由教育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法務部及相關院校確定。
(二)本科教育
通過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教育,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經濟欠發達地區縣(市)級以下政法機關,培養本科層次的套用型、複合型政法人才。
試點班採取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教育模式,學制兩年,其中到基層政法機關實習不少於半年,完成規定學業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本科畢業證書和授予學士學位。
專業設定由教育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及相關院校確定。
(三)研究生教育
通過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為中西部和其他經濟欠發達地區政法機關培養研究生層次的政法人才。
試點班採取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培養模式,以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為起點,學制兩年,在完成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要求的基礎上,重點加強知識套用和職業技能的訓練。在校期間安排一年的理論教學,一年的實踐教學,其中,半年時間到實務部門實習。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課程考試合格且論文答辯通過者,頒發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並授予法律碩士專業學位。
定向到中西部和其他經濟欠發達地區縣(市)級以下法院、檢察院的各學歷層次的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參加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實行單獨的取得資格政策。
試點班在專業和課程設定上,應突出政法實務方面的教學、實訓內容。在培養模式上,以政法業務綜合素質培養為基礎,以職業精神、基本技能和專業能力教育培養為核心,探索教、學、練、戰一體化的教學模式。
三、關於試點院校、招錄數量和培養方向
2010年試點計畫招錄培養19211人,面向普通高校畢業生招錄16138人,面向退役士兵招錄3073 人。其中,法院系統1013人,檢察系統1078人,公安系統13901人,司法行政系統3219人。各地實際招錄人數,不超過經各試點省級編辦審核同意後上報的招錄計畫數。承擔培養任務的院校為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等66所院校。共招收碩士研究生939人,本科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9835 人,專科生8437人。定向培養方向為中西部地區和其他經濟欠發達地區縣(市)級政法機關。
2011年試點計畫招錄培養13037人,面向普通高校畢業生招錄11158人,面向退役士兵招錄1879人。其中,法院系統782 人,檢察系統460人,公安系統9912人,司法行政系統1883人;共招收碩士研究生513人,本科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7360人,專科生5164人。承擔培養任務的院校為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等院校。定向培養方向為中西部地區和其他經濟欠發達地區縣(市)級政法機關。
四、關於招錄對象及條件
(一)試點招錄對象: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包括公安現役部隊)25周歲以下(定向藏區的,可放寬至27周歲)符合報考條件的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各地應拿出招錄計畫的10%,專門用於招錄“四項目”(即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任職工作、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人員,列入專門計畫的“四項目”人員,不再實行加分政策。
法院系統專科雙語試點班,主要從當地具有一定少數民族語言能力的退役士兵、應屆高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的優秀青年、村幹部中招錄。其他專科及以上學歷層次試點班,從退役士兵和應屆高校畢業生中招錄。應屆高校畢業生報考試點班,各地在設定招錄職位資格條件時,不應有歧視性的限制。除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崗位外,報考時一般不做專業限制。對中、西部一些“老、少、邊、窮”和條件特別艱苦的地區,可適當放寬開考比例,合理設定職位資格條件,切實解決這些地方基層政法崗位“招不到”和“留不住”的問題。
(二)招錄基本條件:符合報考公務員的基本條件;符合教育部規定的報考相應學歷學位教育考試的基本條件;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還應符合人民警察招錄條件。
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報考第二學士學位試點班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本科學歷。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試點班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專科及以上學歷。報考專科試點班的,須高中及以上學歷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報考雙語試點班的,還應具備運用相應民族語言的能力。
除上述條件外,報考人員還應符合職位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五、關於招錄程式
(一)確定招錄計畫。招錄計畫主要包括:招錄單位名稱、招錄資格條件、招錄數量、招錄培養院校、招錄專業等內容。各試點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本方案所附培養計畫表確定的專業、數量等制定招錄計畫。各試點省級編辦要根據審核同意的招錄計畫落實試點所需政法專項編制,任何單位、部門不得將用於試點招錄的政法專項編制挪作他用。
(二)發布招考公告與報名。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負責制定此次招考的新聞通稿。招考公告和招生公告由試點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教育部門分別制定並向社會發布。各試點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報名與資格審查工作,並於7月5日前將報名庫通過“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專網”(以下簡稱“招錄工作專網”)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報名信息應嚴格按照《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考生信息標準》(以下簡稱“《信息標準》”,見附屬檔案3)進行採集。
(三)筆試。筆試包括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內容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考試。教育考試科目由教育部根據國家統一高等院校入學考試模式,結合試點班特點按層次確定,報考專科的考生需參加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的考試;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的考生需參加民法學的考試;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參加專業綜合I(刑法學、民法學)、專業綜合II(法理學、中國憲法學、中國法制史)的考試(詳見附屬檔案二)。考試範圍以《考試大綱》為準。《考試大綱》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分別負責制定。
本次考試在試點省(區、市)的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和直轄市設定考點。各試點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考生報名情況可以在其他地方設定考點。考務工作在試點工作協調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由試點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教育考試由相關部門商定並組織實施。
(四)面試、體檢、考察、數據傳送和錄取。面試、體檢和考察工作,由試點省(區、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定,組織政法等有關部門進行。面試人選在報考該職位的人員中按筆試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一定比例確定。筆試成績計算公式為:
筆試總成績=(公務員筆試各科目成績之和÷公務員筆試各科目試卷滿分之和)×50 +(教育考試筆試各科目成績之和÷教育考試筆試各科目試卷滿分之和)×50
報考雙語試點班的,應測試相應民族語言能力。民族語言測試不合格的,不予錄取。
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職位的擬錄取人選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職位招錄計畫兩倍的比例,於9月10日前按《信息標準》通過“招錄工作專網”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相關院校根據“招錄工作專網”上的擬錄取名單按職位進行複試,複試合格的擬錄取人員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無合格人員的,取消該職位。公示無異議的,相關院校發放錄取通知書。
報考其他職位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擬錄取人選,並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於9月15日前將擬錄取人員庫按《信息標準》通過“招錄工作專網”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相關院校根據“招錄工作專網”上的擬錄取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
入校後,由相關院校將最終錄取名單報院校所在省級招辦備案。
六、關於招考時間安排
2011年8月,發布招考公告,報名與資格審查。
2011年9月17日,公務員錄用公共科目筆試。
2011年9月18日,教育入學考試。
2011年11月底前,面試、體檢、考察和公示。
2011年12月底前,審批、複試、發放錄取通知書。
2012年2月底前,入學。
2012年2月底前,各省(區、市)相關部門分別將工作情況總結對口上報中央有關部門。
七、關於學生培養、管理與畢業錄用
教育部和中央有關政法部門應根據職位能力需求和職業特點,按照套用型、實戰型人才需求,商試點院校合理設定專業,組織有關專家研製、審定專業培養方案。各相關院校應加強師資隊伍建設,選派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的教師承擔教學任務。同時,注重從實務部門聘請業務骨幹來校授課。教育部門與政法主管部門、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加強試點班培養質量的跟蹤、管理和監督,並建立相應的淘汰機制。
被錄取人員到相關院校報到時,與培養院校、定向單位所在省(區、市)的省級政法機關和定向單位簽訂定向培養協定書,接受培養。被錄取人員的戶口和檔案遷入錄取學校。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按學生管理規定管理,應嚴格遵守院校各項規章制度。
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免收學費,並發給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的發放和標準,按照財政部財行〔2008〕459號檔案規定執行。
對於合格畢業學生,所在院校應按原確定的招錄單位進行派遣,並將其檔案和戶口轉至相關單位。學生到定向單位報到後,由招錄單位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試點班學生畢業到定向單位工作,研究生層次的需服務滿5年,本科層次的滿7年,專科層次的滿9年,方可交流。在校學習期間不合格或者畢業時未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以及畢業時不符合相應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家不負責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擇業。同時,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畢業學生,不得錄用到其他黨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要將情況記入考生誠信檔案,並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後1個月內,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並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
八、關於經費保障
向到西部地區縣以下基層政法崗位的試點班學生培養經費、免收學費經費、生活補助經費三項,全部由中央財政保障。中央政法主管部門應在招錄工作結束後,儘快提供分地區實際招錄數量、招錄培養院校、招錄專業等情況,以便財政部按照中央部委所屬院校同專業、同學歷層次當年生均經費定額、學費收費標準,以及生活補助費標準核定三項經費總額,下達到各招錄培養院校。其中:中央部委所屬院校經費,由中央財政直接追加預算下達;地方院校經費,按照院校現行經費渠道,由中央財政下達到院校所屬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該項政法招錄體制改革試點專項經費後,應儘快足額下達到各招錄培養院校。對定向到東、中部經濟欠發達地區縣以下基層政法崗位試點班學生培養經費、免收學費經費、生活補助經費三項,由中央和省級財政分別保障。其中:中央財政負責保障中央部委所屬院校招錄試點班學生的培養經費,按照財政部核定該院校同專業、同學歷層次當年生均經費定額核定,隨該院校其他學生經費一併下達;其餘經費,由東、中部地區省級財政保障。請東、中部地區省級財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研究完善相關試點經費支付程式。
員主管部門招錄工作經費,按照現行公務員招錄工作經費途徑予以保障。公務員考錄經費由各試點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本轄區內的物價、財政部門確定的標準向考生收取。教育部門招錄工作經費,按現行規定向考生收取報名費解決。
九、關於試點工作的組織
強指導,統一協調組織,確保改革試點工作高效有序進行,中央各有關部門組成“試點工作協調小組”。各試點省(區、市)成立由省級黨委政法委書記擔任組長,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一步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改革試點的組織領導,認真落實各項規章制度,確保試點招錄工作有序實施。各試點省(區、市)政法委要將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及聯繫方式於報名工作開始前報中央政法委。試點工作各環節要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監督。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地、各部門、各院校應根據試點工作協調小組統一口徑進行宣傳。
十、有關優惠政策
民族地區和條件特別艱苦地區的當地考生,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給予適當照顧。
對在服役期間榮立個人三等功以上獎勵的退役士兵,報名和錄用時優先考慮。鼓勵高學歷退役士兵報考試點班,並逐年增加招錄大學生退役士兵的比例。應徵入伍的高校畢業生退役後報考試點班的,教育考試筆試成績總分加10分。對報考西部條件特別艱苦地區基層政法崗位的退役士兵,可在劃定分數線時予以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