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專項編制

根據中央決定,1982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勞動人事部、財政局在《關於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統編制和經費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政法[1982]7號)中明確,“將全國各級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統編制單列,實行統一領導,中央和省、市、自治區分級管理”。

至此,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統的編制從黨政群機關中分離出來,作為專項編制單獨管理。其中,司法行政系統中包含勞改(後改為監獄)、勞動教養系統。此後,國家安全職能從公安系統分出,單獨成立國家安全機構,其編制列入政法專項編制,單獨管理。

2007年起實施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根據工作需要,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編制總額內對特定的行政機構的行政編制實行專項管理。”在實踐中指的就是政法專項編制。

在機構編制管理的實踐中,通常把檢察、審判機關,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中的司法(含監獄、勞動教養管理局)、國家安全以及公安等機關,及其所屬直接履行政法職能的單位,統稱為政法系統。這些系統使用的編制統稱為政法專項編制。黨委政法委使用的編制不是政法專項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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