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安徽報關協會是由經合肥海關批准的在合肥關區內從事報關和有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及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合肥海關是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協會接受海關和民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遵守國家憲法及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對本行業的有關方針、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改善報關市場的經營秩序;促進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本行業利益;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報關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
安徽報關協會是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海關總署關於《地方報關協會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經合肥海關和安徽省民政廳批准,於2008年12月23日成立的。這是報關企業自身發展、行業自律管理和規範報關市場的內在要求,是按照國際標準開展報關服務和提高報關行業整體素質的客觀需要,是保障報關企業和客戶合法權益的重要保證,也是政府職能轉變和海關深化改革的必然趨勢。
以報關協會的形式,將報關企業有效地組織起來,建立依法自律、優質服務、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的運行機制,推進以專業報關、代理報關為主,自理報關為輔的報關經營格局,適應我國加入WTO後對外開放形勢的要求,營造符合“電子海關”和“電子口岸”目標要求的報關市場體系,為市場經濟和對外經濟貿易活動服務。
報關協會通過為政府有關部門和報關企業服務,成為聯接政府與企業的紐帶,發揮溝通與協調的橋樑作用。其職責任務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組織指導報關企業的經營活動,引導會員依法經營,公平競爭,為進出口企業提供規範、優質的報關服務。
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配合政府、海關及執法部門規範報關市場,加強行業管理。
三.調查分析報關市場的供求關係和發展趨勢,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服務,為地方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管理政策提出建議。
四.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代表行業協調與有關部門的工作關係,協商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制定、修改報關協會章程、財務制度及行業規範。
六.協助海關或受海關委託實施對報關企業的年審初審,並向合肥海關提交行業年審報告。
七.開辦服務性實體,從事有償服務,為協會開展工作和發展提供必須的經濟來源。
八.完成政府、海關和民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根據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協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分別作為協會的權力機構、領導機構和常設機構。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協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日常辦事機構為綜合部、培訓部。
根據“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歡迎所有從事報關和有進出口業務的企業積極入會;也歡迎已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的報關員、以及研究國際貿易和報關業務、熱心報關事業的個人入會。凡自願申請入會的,可向安徽報關協會領取《安徽報關協會會員申請表》(表格可在本站內“資源下載”欄直接下載),正確填寫後,將表格郵寄或直送安徽報關協會。
辦公地址:合肥市長江西路669號
郵編:230088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安徽報關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英譯名稱為: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 OF ANHUI PROVINCE(簡稱CBAAH)。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本省的報關單位、相關進出口企業和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質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配合政府部門加強對報關行業的管理;維護、改善報關市場的經營秩序,促進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本行業利益,保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報關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本會遵守國家憲法及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對本行業的有關方針、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為安徽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為合肥海關。本會接受安徽省民政廳和合肥海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在安徽省合肥市長江西路669號合肥海關海關大樓702室,郵編:230088。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監督指導、溝通協調、行業自律、培訓考試、諮詢服務、創辦實體。
(一)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對報關行業的管理。
(二)調查研究各有關方面對報關行業的要求,綜合分析報關市場的供求關係和發展趨勢,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服務,為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管理政策提出建議。
(三)負責制定行業自律準則,配合海關規範報關行為和作業程式,制止非法經營和不正當競爭。
(四)代表本行業協調與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企業的工作關係;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協助解決有關問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經海關委託授權,負責組織報關行業經理人的培訓、報關人員的資格培訓,組織編寫或指定培訓教材,提高報關人員素質及經理人的經營管理水平。
(六)協助海關或受海關委託實施對報關企業的年審初審,並向合肥海關提交行業年審報告。
(七)收集、整理、傳送報關行業的信息,組織相關的業務研討,依據國家規定出版會刊及專業刊物。
(八)代表本行業參加全國同行業組織,出席同行業的有關業務會議,與地區的同行業組織建立業務聯繫,促進合作與交流。
(九)創辦與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
(十)承擔政府部門、相關團體和會員委託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度。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實行自願的原則。凡擁護本章程,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經協會審核批准,均可加入:
(一)經海關許可並依法註冊的報關單位;
(二)相關的社會團體;
(三)具有海關業務知識、報關業務知識,熱心報關事業的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出入會申請書(個人入會需有本會會員的介紹材料及所在單位的推薦材料);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享受協會提供的書刊、信息資料及業務諮詢、人員培訓等各項服務;
(四)要求協會幫助協調解決有關的業務問題;
(五)對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報關活動;
(二)遵守本章程,執行協會決議和規定;服從協會的協調和管理;維護行業的信譽和權益;
(三)認真接受年審;
(四)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承辦協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履行本章程第十一條規定的義務或違反本章程和有關規定,經教育批評無效的;
(二)嚴重違反海關規定、觸犯國家法律的;
(三)嚴重損害行業利益和聲譽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4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但最多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選舉常務理事會;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做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吸納新會員和開除會員;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除二、四兩項以外的各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海關報關業務,熱心為報關事業服務;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工作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負責本會財務工作。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券,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於 2008 年 12 月 23 日經協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