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學前教育督導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
教督〔201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精神,進一步推動各地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的實施,我部研究制定了《學前教育督導評估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根據本辦法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本省(區、市)學前教育督導評估實施方案,做好督導評估工作。
從2012年開始,每年7月31日以前,請各省(區、市)將《學前教育發展狀況監測統計表》、《學前教育督導評估自評報告單》一式三份報送國家教育督導團,同時報送電子版。
附屬檔案:學前教育督導評估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二年二月十二日
學前教育督導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切實履行發展學前教育的職責,全面實施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有效緩解“入園難”問題,滿足適齡兒童入園需求,推進學前教育事業加快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據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重點對實施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的情況進行督導評估。
第三條 督導評估工作由國家教育督導團組織實施。
第四條 督導評估對象為地方人民政府。
第五條 督導評估的原則:
(一)發展性原則。堅持運用發展性教育評估理念,對省域學前教育發展過程和進步程度實施監測與評估。
(二)激勵性原則。堅持以評促建、以評促改,切實調動地方人民政府落實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三)客觀性原則。堅持教育督導評估的公平、公正、公開,突出教育督導評估內容的真實性和評估結果的可靠性。
(四)實效性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重在督導評估政府的努力程度、職責到位、工作落實的情況以及學前教育發展的實際效果。
第二章 督導評估內容與形式
第六條 督導評估主要內容:
(一)落實政府責任和部門職責,完善管理體制,健全工作機制,建立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和問責機制等方面的情況。
(二)加大學前教育經費投入,落實各項財政支持政策,構建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等方面的情況。
(三)多種形式擴大學前教育資源,大力發展公辦幼稚園,積極扶持民辦幼稚園,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等方面的情況。
(四)加強幼兒教師隊伍建設,核定並保證公辦幼稚園教職工編制,落實並提高幼兒教師待遇,加強幼兒教師培養培訓等方面的情況。
(五)規範學前教育管理,有效解決“國小化”傾向和問題等方面的情況。
(六)提高學前教育發展水平,緩解“入園難”問題及社會公眾對當地學前教育滿意程度等方面的情況。
以上具體督導評估指標體系及分值見附1。
第七條 省級要建立學前教育發展督導評估與年度監測制度。省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每年對所轄市(地)、縣學前教育發展狀況進行監測統計,並組織對所轄市(地)、縣人民政府落實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第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每年匯總所轄市(地)、縣學前教育發展情況監測統計結果,填寫本省(區、市)《學前教育發展狀況監測統計表》(見附2),並結合當年對所轄市(地)、縣學前教育督導檢查情況,填寫本省(區、市)《學前教育督導評估自評報告單》(見附3)。
第九條 國家教育督導團對各省(區、市)每年報送的《學前教育發展狀況監測統計表》和《學前教育督導評估自評報告單》進行綜合分析,並撰寫全國學前教育發展情況年度監測報告。
第十條 國家教育督導團定期對省(區、市)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實施情況進行督導檢查,並結合年度監測結果,對各省(區、市)學前教育發展狀況進行綜合分析,發布全國學前教育督導報告。
第三章 表彰與問責
第十一條 各省(區、市)要建立學前教育工作表彰與問責機制。把學前教育督導評估和監測結果作為評價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並作為表彰發展學前教育成績突出地區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建立學前教育督導評估結果通報和公布制度。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督導評估與監測結果,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學前教育督導評估指標體系
2.學前教育發展狀況監測統計表(略)
3.學前教育督導評估自評報告單(略)
附1:學前教育督導評估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 二 級 指 標 | 分值 |
一、 政府職責 20分 | 1.重視並切實加強對大力發展學前教育的領導。成立學前教育工作領導小組或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學前教育的統籌協調;健全教育部門主管、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 | 8 |
2.制定切實可行的學前教育發展規劃和三年行動計畫,其目標明確,措施具體,突出針對性、可操作性。 | 6 | |
3.建立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和問責機制。加強對學前教育的督導檢查,將學前教育發展納入各級政府領導目標責任制;對在學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6 | |
二、 經費 投入 15分 | 4.將學前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切實加大學前教育投入力度,向邊遠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傾斜;新增教育經費要向學前教育傾斜;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在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中要占合理比例,並且近三年有明顯提高;確保發展學前教育工程(項目)投入。 | 6 |
5.建立政府投入、社會舉辦者投入、家庭合理負擔的投入機制;研究制定公辦幼稚園生均經費標準和生均財政撥款標準,並能及時撥付到位。 | 4 | |
6.制定支持學前教育的優惠政策,鼓勵社會力量辦園和捐資助園;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發展殘疾兒童學前康復教育;國家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項目經費使用規範、合理。 | 5 |
權威解讀
2012年2月22日,教育部印發了《學前教育督導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近日,記者就有關問題採訪了教育部督導辦負責人。
建立學前教育督導評估制度的意義
學前教育是人生起始的教育,對幼兒身心健康、習慣養成和智力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關係到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及教育現代化的程度和水平,推進學前教育的快速發展已成為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戰略性任務。但目前學前教育存在“入園難、入園貴”、“學前教育國小化傾向”及不規範等問題,嚴重製約了學前教育的發展。為了大力發展學前教育,切實解決當前學前教育發展存在的突出問題,黨中央、國務院頒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等檔案中,對學前教育的發展提出了明確的目標、任務和要求。根據教育部要求,各省(區、市)已制定了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
教育督導是保障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的重要機制。地方政府是發展學前教育,解決“入園難”問題的責任主體,為了督促地方政府認真履行發展學前教育的職責,全面落實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滿足適齡兒童入園需求,規範辦園行為,教育部在深入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學前教育督導評估暫行辦法》。建立了學前教育的督導評估制度和工作機制,決定從2012年開始開展學前教育的督導評估工作。並要求地方各省(區、市)結合本市實際,制訂實施方案。
在學前教育督導評估中要堅持的原則
為了保證學前教育的健康發展,切實督促地方政府科學、有效地履行發展學前教育的職責,要求在督導評估中,必須堅持以下四項原則。
一是發展性原則。要運用發展性教育評估的思想,對學前教育發展狀況實施動態督導監測和評估,主要關注學前教育在原有基礎上的發展幅度及增值的大小。
二是激勵性原則。堅持以評促建、以評促改,切實調動地方人民政府落實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將學前教育發展作為評價地方政府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及表彰學前教育成績突出地區的重要依據。
三是客觀性原則。堅持教育督導評估的科學性和客觀性,教育督導評估和監測結果必須真實反映學前教育發展的真實情況和努力程度,做到公開、公正、公平,突出教育督導評估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四是實效性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重在看各省級政府發展學前教育的努力程度,職責到位情況,工作落實成效及學前教育發展的實際效果。
學前教育督導評估的主要內容
學前教育督導評估的對象是地方政府,主要對政府職責、經費投入、園所建設、隊伍建設、規範管理和發展水平等6個方面進行評估,今年重點對各地實施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的情況進行督導評估。
政府職責方面主要評估落實政府責任和部門職責,完善管理體制,健全工作機制,建立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和問責機制等方面的情況。
經費投入方面主要評估加大學前教育經費投入,落實各項財政支持政策,構建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等方面的情況。
園所建設方面主要評估多種形式擴大學前教育資源,大力發展公辦幼稚園,積極扶持民辦幼稚園,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等方面的情況。
隊伍建設方面主要評估加強幼兒教師隊伍建設,核定並保證公辦幼稚園教職工編制,落實並提高幼兒教師待遇,加強幼兒教師培養培訓等方面的情況。
規範管理方面主要評估規範學前教育管理,有效解決“國小化”傾向和問題等方面的情況。
發展水平方面主要評估提高學前教育發展水平,緩解“入園難”問題及社會公眾對當地學前教育滿意程度等方面的情況。
對學前教育進行督導評估的方法
學前教育督導評估注重“三個結合”,堅持規範性評估與發展性評估相結合,堅持定性評估與定量評估相結合,堅持自我評估與督導評估相結合。
一是省級要建立自我評估領導小組和工作機制,每年開展自我評估,撰寫學前教育督導評估自評報告單,填寫學前教育發展狀況監測統計表,報送教育部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二是省級教育督導機構要依據本省制定的學前教育督導評估實施方案,組織對地(市)、縣級政府落實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的職責和任務等情況進行督導評估。督導評估結果要報送教育部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三是國家教育督導團每年依據各省上報的學前教育督導評估自評報告單和學前教育督導監測統計表,進行綜合分析,提出年度發展情況督導監測報告,對各省學前教育發展狀況進行動態督導監測。
四是國家教育督導團每年選擇部分省份進行督導檢查,結合每年督導監測結果,對各省學前教育發展狀況進行綜合分析,撰寫學前教育督導評估報告。
使用學前教育督導評估結果的要求
一是建立省級政府學前教育工作的表彰獎勵與問責機制,把學前教育督導評估和監測結果作為評價地方政府教育工作成效、實施表彰獎勵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是建立學前教育督導結果報告制度,及時向政府決策部門報送督導評估結果,為教育決策提供有效信息、重要依據。
三是建立學前教育督導評估的宣傳交流機制,通過工作簡報、現場會等方式向社會宣傳、推廣、交流地方發展學前教育的有效舉措和典型經驗。
四是建立學前教育督導結果通報和公布制度,向各省級政府通報督導評估結果,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