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教育部關於印發《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辦法》的通知
教督〔201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教育督導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教育督導機構:
為完善幼稚園督導評估制度,推動各地加強和改進對幼稚園的監管,促進幼稚園規範辦園行為,保障幼兒身心健康、快樂成長,根據《教育督導條例》《幼稚園工作規程》等,經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同意,制定了《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教育部
2017年4月18日
政策全文
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幼稚園督導評估制度,推動各地加強和改進對幼稚園的管理,促進幼稚園規範辦園行為,保障幼兒身心健康、快樂成長,依據《教育督導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幼稚園督導評估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評促建。推動各地加強對薄弱幼稚園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引導幼稚園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和規律,加強自身建設,提高保育與教育質量。
(二)客觀公正。以幼稚園實際情況為依據,督導評估程式透明,結果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三)注重實效。強化督導評估結果運用,為幼稚園提供指導和幫助,為決策提供依據和建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教育督導機構對面向3-6歲兒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務的幼稚園(班、點)實施的督導評估。督導評估應以薄弱幼稚園為重點。
第四條 督導評估周期為3-5年。在一個周期內,縣級教育督導機構按屬地原則對轄區內幼稚園(班、點)至少進行一次督導評估。
第二章 督導評估內容與方式
第五條 督導評估以《幼稚園工作規程》為基本依據,內容重點包括辦園條件、安全衛生、保育教育、教職工隊伍、內部管理等五個方面。
(一)辦園條件:主要考察幼稚園辦園資質、辦園經費、規模與班額、園舍與場地、設備設施、玩教具材料和圖書等情況。
(二)安全衛生:主要考察幼稚園安全和衛生制度、膳食營養、衛生消毒、健康檢查、疾病防控、安全教育、安全風險管控、校車及使用情況等。
(三)保育教育:主要考察幼稚園教育理念與目標、教育內容與形式、教育計畫與方案、活動組織實施、師幼關係等情況。
(四)教職工隊伍:主要考察幼稚園園長、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炊事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數量及資格資質,教職工專業成長,師德師風建設和權益保障等情況。
(五)內部管理:主要考察幼稚園組織機構、管理機制、經費管理與使用、招生、家長參與幼稚園管理等情況。
第六條 督導評估的方式主要是現場觀察、問卷調查、座談訪談、資料查閱和數據統計等。
第三章 督導評估組織實施
第七條 督導評估工作由教育督導機構組織實施。
第八條 縣級教育督導機構按照評估周期制定本縣(市、區、旗)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工作計畫,指導幼稚園進行自評,並對幼稚園辦園行為實施督導評估,具體程式如下:
(一) 印發督導評估通知。教育督導機構向幼稚園發出書面督導評估通知,並向社會公示。
(二)幼稚園自評。幼稚園在接到督導評估通知後,按要求開展自評,並將自評報告報教育督導機構。
(三)實地督導。教育督導機構成立督導組,對幼稚園自評報告進行審核,並對幼稚園辦園行為進行實地督導評估。
(四)結果反饋。督導評估結束時,督導組向幼稚園口頭反饋督導評估意見,並聽取幼稚園的說明和申辯。教育督導機構根據督導組報告、幼稚園自評報告和社會公眾意見,形成督導意見書,傳送幼稚園。
(五)幼稚園整改。幼稚園根據督導意見書,採取措施進行整改,並按要求將整改情況報教育督導機構。
(六)複查。教育督導機構督促指導幼稚園進行整改,必要時進行複查。
縣級教育督導機構根據幼稚園督導評估情況,形成督導評估報告,並上報市級教育督導機構。
第九條 市級教育督導機構對所轄縣(市、區、旗)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督促縣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研究解決幼稚園辦園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督促縣級有關部門加強對無證幼稚園的監管和分類治理,經整改後達到相應標準的頒發許可證,整改後仍未達到保障幼兒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予以取締。匯總全市(地、州、盟)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工作情況,形成市級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報告,並報省級教育督導機構。
第十條 省級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省(區、市)《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實施方案》,對全省(區、市)幼稚園督導評估工作進行抽查,督促市、縣兩級教育督導機構按要求開展督導評估工作。匯總全省(區、市)幼稚園督導評估工作情況,形成省級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報告,並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一條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國家督學和專家,採用隨機抽取督查對象、隨機選派督查人員的“雙隨機”方式對部分省(區、市)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工作情況進行專項督導。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專項督導情況、省級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報告和相關數據信息形成國家督導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 各地可以引入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參與評估。
第四章 督導評估結果運用
第十三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將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報告向社會發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將督導評估報告報送本級人民政府,作為制定學前教育政策、加強幼稚園管理的依據。
第十五條 各地依據本辦法,對督導評估為辦園行為規範的幼稚園,特別是薄弱幼稚園給予更多的政策優惠和扶持,並及時總結、推廣幼稚園規範辦園的先進經驗和典型案例。
第十六條 督導評估結果應作為幼稚園年檢、確定級類和園長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辦法》共五章十七條,制定出台的目的是希望通過督導評估推動各地加強和改進對幼稚園的管理,督促幼稚園把握底線標準,依法規範治教,提高辦園水平。”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導局副局長林仕梁在舉行的教育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
為建立完善幼稚園督導評估制度,深入貫徹落實《幼稚園工作規程》,通過促進幼稚園規範辦園行為,維護幼兒合法權益,保障幼兒身心健康成長,依據《教育督導條例》,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近日印發了《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辦法》。
未取得辦園資質幼稚園首次納入督導評估範圍
“在評估範圍上,這次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強調了全覆蓋,要求對幼稚園、附設幼兒班、幼教點,包括未取得辦園許可的幼稚園,都要納入督導評估範圍,督導評估的重點是薄弱幼稚園。”林仕梁介紹說。據了解,這也是國家層面首次明確將未取得辦園資質的幼稚園納入督導評估範圍。
2010年國務院下發《關於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後,2011年至2016年,我國先後組織實施了第一期和第二期學前教育行動計畫,推動了學前教育事業的跨越式發展。短短6年間,全國幼稚園總數從15萬所提高到超過22萬所,在園兒童從2977萬人增加到4264萬人,學前教育的毛入園率提高到75%。
林仕梁坦言,在學前教育規模迅速增加、普及程度快速提高的同時,也帶來了如辦園條件不夠充足、教師隊伍不夠穩定、教育活動存在國小化傾向、保教質量參差不齊等一些發展中的新問題。
為此,教育部2016年發布《幼稚園工作規程》,對幼稚園辦園行為和規範管理作出明確規定。林仕梁認為,在《幼稚園工作規程》的基礎上,此次《辦法》的出台是針對近年來仍客觀存在的一些辦園行為不規範問題和可能危及兒童安全健康的惡性事件,督促各地貫徹好《幼稚園工作規程》,把握住辦園行為和規範管理的“底線”,加強管理、依法治教,督促幼稚園規範辦園行為,保障幼兒健康成長。
“《辦法》突出的是底線標準,是一所幼稚園是否具備資質的最基本要求,對各種不同類型幼稚園規範辦學行為和管理都是一個很好的機遇。”國家督學、廣西教育學會幼教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鬍明說。
辦園條件和安全衛生是常規性督導評估重點
“根據《辦法》要求啟動的督導評估有鮮明的側重點,督導評估的5個指標32個要點中,涉及辦園條件、安全衛生的就占了2個指標16個要點,其中安全衛生這個指標下就有9個要點。”林仕梁說。
記者翻閱隨《辦法》印發的《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指標與要點》後發現,在“辦園條件”和“安全衛生”兩個指標下,辦園條件方面主要考察幼稚園辦園資質、辦園經費、規模與班額、園舍與場地、設備設施、玩教具材料和圖書等情況,安全衛生方面主要考察幼稚園安全和衛生制度、膳食營養、衛生消毒、健康檢查、疾病防控、安全教育、校車及使用等情況。
林仕梁特別指出,此次是面向所有向3—6歲兒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務的幼稚園(班、點)的督導評估,不是專項督導,而是常規督導,以3—5年為一個周期,在每一個周期內,要求所有幼稚園(班、點)至少接受一次督導評估。
突出對辦園行為和規範管理的整改督促
《辦法》明確這項督導評估工作的三項原則:以評促建、客觀公正、注重實效。“與2012年的《學前教育督導評估暫行辦法》對政府和舉辦機構配置資源提供條件進行評估的‘督政’相區別,此次是以幼稚園的規範管理和辦園行為為重點的‘督學’。”林仕梁說。
據悉,此次督導評估工作以縣級督導評估為主,市級教育督導機構對縣級督導評估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級教育督導機構需要對全省幼稚園督導評估工作進行抽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採取“雙隨機”方式進行專項督導,結合省級督導評估報告和相關數據信息形成國家督導評估報告,並向社會公開。
“在督導評估結果運用上,本次督導評估強調既要發現問題,又要督促整改;既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又為幼稚園辦園提供幫助指導,而不是僅僅把評估作為評判幼稚園優劣、對幼稚園進行分類定級的手段。”林仕梁說。
辦法解讀
出台背景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明確提出,要“基本普及學前教育”,“加強學前教育管理,規範辦園行為。”《幼稚園工作規程》規定,“幼稚園應當依法接受教育督導部門的督導”。《綱要》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學前教育取得了跨越式發展,學前教育規模迅速增加,普及程度快速提高。但在學前教育規模快速擴張的同時,辦園條件差,教師隊伍不穩定,辦園行為不規範等問題在全國還程度不同的存在。涉及幼兒的一些惡性事件時有發生,社會影響惡劣,亟需採取有力措施加以防控和督促解決。因此,制定科學的督導評估標準和辦法,全面開展幼稚園督導評估,督促和引導幼稚園規範辦園,提高保育和教育質量十分必要和緊迫。
世界已開發國家,如英國、美國、德國、澳大利亞、新加坡等國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幼稚園評估制度,有力促進了本國學前教育的發展,也為我們提供了有益的借鑑。近年來,國內大部分省區都制定了幼稚園分級分類評估標準或示範園評估標準,並開展了卓有成效的評估工作,為進一步在全國開展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積累了經驗。
形成過程
《辦法》的研究起草工作主要經歷了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基礎研究。系統梳理了國家有關幼稚園的政策法律檔案和相關標準、已開發國家和地區幼稚園的評估指標和評估標準、各省已經開展的相關工作和評估指標、專家學者對學前教育和幼稚園評估的理論研究成果和主要建議。這為研究制定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辦法奠定了理論基礎,提供了政策依據。
第二階段:實地調研。課題組先後赴多個省市對不同舉辦者、不同規模、不同類型、不同辦園水平的幼稚園進行了實地考察和深度訪談。認真聽取了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學前教研員、幼稚園園長和幼稚園教師的意見和建議。這為研究制定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辦法進一步理清了思路。
第三階段:研製督導評估指標體系。在開展基礎研究和實地調研的基礎上,組織專家擬定了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指標體系。召開專題研討會,聽取了部分省、市、縣三級教育督導部門負責同志、學前教育專家及幼稚園園長的意見。經過反覆論證,形成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要點。
第四階段:起草督導評估辦法。組織專家對開展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工作的方式、程式、制度和各級教育督導部門的職責進行了總體設計和規定,形成《辦法》初稿。反覆徵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督導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相關處室、幼稚園園長的意見,並修改完善。提交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第四次會議討論,根據會議精神進行修改,形成本《辦法》。
主要規定
《辦法》共五章十七條,對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的目的、原則、範圍、周期、內容、組織實施和結果運用等作了具體規定。
第一章主要對督導評估的目的、原則、範圍和周期進行了規定,第二章明確了督導評估的內容,第三章明確了各級教育督導部門在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工作中的職責和督導評估工作程式,第四章強調了督導評估結果的運用,第五章為附則。
評估作用
出台《辦法》,開展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一是將會推動各地加強對幼稚園的分類指導和監督管理,實現依法治教,二是將會引導幼稚園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的特點和規律,不斷規範辦園行為,提高保教質量,保障幼兒身心健康,快樂成長。
評估特點
與以往的幼稚園評估相比,此次督導評估在評估範圍、評估周期、評估內容和評估結果運用等方面都有較大的不同,具體來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評估範圍上,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實現了幼稚園、附設幼兒班、幼教點的全覆蓋,未取得辦園許可的幼稚園也被納入評估範圍。
二是在評估周期上,辦園行為督導評估是周期性的,3-5年為一個周期,在一個周期內,所有幼稚園(班、點)至少要接受一次督導評估。
三是在評估內容上,根據我國學前教育的發展水平和當前幼稚園辦園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督導評估的內容聚焦在幼稚園的辦園行為方面。
四是在結果運用上,本次評估強調既要發現問題,又要督促整改,通過評估既為政府決策依據,又為幼稚園辦園提供指導和幫助,不再單純把評估工作作為判斷幼稚園優劣、對幼稚園進行分類定級的手段,充分發揮督導評估工作應有的監督、指導、激勵和導向作用。
評估內容
根據《幼稚園工作規程》的要求,《辦法》規定的督導評估內容包括辦園條件、安全衛生、保育教育、教職工隊伍和內部管理等五個方面。具體涉及幼稚園的辦園資質、園舍場地、設備設施、玩教具材料配備情況,膳食營養、衛生消毒、健康檢查、疾病防控情況,教育理念、教育內容、活動組織實施、師幼關係情況,教職工配備、師德師風建設、專業成長和權益保障情況,制度建設、組織機構、管理機制、經費投入、使用和管理情況等。
組織實施
督導評估工作由教育督導部門組織實施。督導評估的方式包括現場觀察、問卷調查、座談訪談、資料查閱和數據統計等。
督導評估工作由各省級督導部門負責制定本省《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實施方案》,縣級教育督導部門遵循屬地原則負責具體實施。省、市兩級教育督導部門對縣級督導評估工作情況的監督和指導。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採取“雙隨機”方式對各地督導評估工作進行專項督導,結合省級督導評估報告和相關數據信息形成國家督導評估報告。《辦法》要求,各級教育督導機構的督導評估報告應向社會發布,接受社會監督。
督導實效
督導評估工作能否取得實效,評估結果的運用至關重要。《辦法》規定,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結果應作為幼稚園年檢、確定級類和園長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整改後仍未達到保障幼兒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幼稚園,由當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締。各地要對督導評估為辦園行為規範的幼稚園,特別是普惠性民辦園給予更多的政策優惠和扶持。地方各級教育督導部門報送本級人民政府的督導評估報告,要作為制定學前教育政策、加強幼稚園管理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