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印發《學前教育督導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概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精神,進一步推動各地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的實施,我部研究制定了《學前教育督導評估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根據本辦法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本省(區、市)學前教育督導評估實施方案,做好督導評估工作。
從2012年開始,每年7月31日以前,請各省(區、市)將《學前教育發展狀況監測統計表》、《學前教育督導評估自評報告單》一式三份報送國家教育督導團,同時報送電子版。

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切實履行發展學前教育的職責,全面實施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有效緩解“入園難”問題,滿足適齡兒童入園需求,推進學前教育事業加快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據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重點對實施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的情況進行督導評估。
第三條 督導評估工作由國家教育督導團組織實施。
第四條 督導評估對象為地方人民政府。
第五條 督導評估的原則:
(一)發展性原則。堅持運用發展性教育評估理念,對省域學前教育發展過程和進步程度實施監測與評估。
(二)激勵性原則。堅持以評促建、以評促改,切實調動地方人民政府落實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三)客觀性原則。堅持教育督導評估的公平、公正、公開,突出教育督導評估內容的真實性和評估結果的可靠性。
(四)實效性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重在督導評估政府的努力程度、職責到位、工作落實的情況以及學前教育發展的實際效果。
第二章 督導評估內容與形式
第六條 督導評估主要內容:
(一)落實政府責任和部門職責,完善管理體制,健全工作機制,建立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和問責機制等方面的情況。
(二)加大學前教育經費投入,落實各項財政支持政策,構建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等方面的情況。
(三)多種形式擴大學前教育資源,大力發展公辦幼稚園,積極扶持民辦幼稚園,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等方面的情況。
(四)加強幼兒教師隊伍建設,核定並保證公辦幼稚園教職工編制,落實並提高幼兒教師待遇,加強幼兒教師培養培訓等方面的情況。
(五)規範學前教育管理,有效解決“國小化”傾向和問題等方面的情況。
(六)提高學前教育發展水平,緩解“入園難”問題及社會公眾對當地學前教育滿意程度等方面的情況。
以上具體督導評估指標體系及分值見附1。
第七條 省級要建立學前教育發展督導評估與年度監測制度。省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每年對所轄市(地)、縣學前教育發展狀況進行監測統計,並組織對所轄市(地)、縣人民政府落實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第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每年匯總所轄市(地)、縣學前教育發展情況監測統計結果,填寫本省(區、市)《學前教育發展狀況監測統計表》(見附2),並結合當年對所轄市(地)、縣學前教育督導檢查情況,填寫本省(區、市)《學前教育督導評估自評報告單》(見附3)。
第九條 國家教育督導團對各省(區、市)每年報送的《學前教育發展狀況監測統計表》和《學前教育督導評估自評報告單》進行綜合分析,並撰寫全國學前教育發展情況年度監測報告。
第十條 國家教育督導團定期對省(區、市)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實施情況進行督導檢查,並結合年度監測結果,對各省(區、市)學前教育發展狀況進行綜合分析,發布全國學前教育督導報告。
第三章 表彰與問責
第十一條 各省(區、市)要建立學前教育工作表彰與問責機制。把學前教育督導評估和監測結果作為評價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並作為表彰發展學前教育成績突出地區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建立學前教育督導評估結果通報和公布制度。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督導評估與監測結果,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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