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口稅的歷史
子口稅是一種國內關稅。鹹豐八年(1858年)的《天津條約》確定了子口稅及其稅率。根據該約,英商在內地買土貨出口,或運洋貨入內地,可向海關請領子口稅單,一次完納2.5%的子口稅,途中所經各子口(即徵稅關卡),一概免稅放行。初期,此關稅特權只有洋商才能享受,華商不得利用。光緒二年(1876年),中英《煙臺條約》規定,華商販買洋貨入內地,亦可享受子口稅待遇。至光緒二十三年(1897年)九月,總理衙門允準華商入內地販運土貨出口,亦可一體享受子口稅權利。閩海關自同治五年(1866年)已有子口稅收。但由於廈門不是分銷貨物的重要集散地,各地與廈門間的貿易,多為零星小額,而且自廈門口運往內地地點,均在本省界內,省內各處厘金局卡稅率往往較輕,商人亦無請領子口稅單之必要,因此,廈門關遲至同治十三年才第一次徵收到子口稅。由於華商遲遲不得享受子口稅權利,為免遭內地厘卡層層盤剝,商人被迫請洋商冒領或向洋商購買三聯單(三聯單又名買土貨報單,因一式三份,故名),子口稅舞弊現象十分嚴重。為此,閩廈兩關仿照鎮江、江漢等關三聯單章程,實行嚴格的切具保結制度。洋商請領三聯單須先向海關交存三倍於子口稅的押金,其貨如運外洋即將押金退還;若不運外洋,則此押金充公。廈門關所發三聯單向無限期。光緒十五年(1889年),海關委員與稅務司商議以3個月為限,駐廈各國領事一致反對並提出至少以一年零三個月為限,因此長期懸而未決。直至光緒三十年(1904年),因發現洋商以4年前請領的三聯單置貨事情,廈門關稅務司始定以6個月為期,但實際上多未遵此辦理。民國9年(1920年)9月,經總稅務司核准,頒行《廈門口三聯單暫行章程》,該辦法重新規定了三聯單時效。凡商人所請之三聯單,如在本省界內採買,以12個月為限;若往鄰省採辦土貨,以15個月為限。如逾期不報出洋,該商須照出口正稅罰2.5倍的稅銀,方準該貨出口。民國18年(1929年),國民政府與各國簽定了關稅自主條約。各國承認中國內地稅的自主權。奉國民政府財政部令,民國20年1月1日廢止子口稅。19世紀中葉至20世紀30年代進口洋貨運銷中國內地及自內地運送土貨至通商口岸出口時所納的抵代通過稅的一種稅款。這種抵代稅相當於進出口稅的一半﹐故又稱子口半稅。這是帝國主義破壞中國內地稅主權的一種稅制。其目的在於保證低水平的協定關稅充分發揮作用﹐把進出口商品的內地稅也納入了協定範圍。
子口稅的由來
早在第一次鴉片戰爭期間﹐英國侵略者已干預中國內地稅的動向。《南京條約》中規定:“英國貨物自在某港按例納稅之後﹐即準由中國商人遍運天下﹐而路所經過稅關﹐不得加重稅例”﹐後來英方得知當時中國“國內關稅定例本輕”﹐便協定“洋貨各稅﹐一切照舊輕納﹐不得加增”﹐並未具體確定稅率。50年代初葉﹐江南各省地方政府為籌措鎮壓太平天國的軍費﹐創設厘金制度﹐內地稅課大為增加。因此﹐英國政府迫切要求修改《南京條約》的有關條款﹐使清政府“不得對外國進口的貨物﹐和為向外國出口而購買的貨物﹐課徵內地稅或通過稅”。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第二十八款便有了相應的規定﹐大意是英商販運洋貨入內地銷售﹐和自內地運土貨出口﹐所經內地各卡﹐倘願一次繳納﹐以免各卡重征﹐土貨可在首經子口上稅﹐洋貨可在海口完納﹐“所征若干﹐綜算貨價為率﹐每百兩征銀二兩五錢”。這就是後來所說的子口稅。同年中英《通商章程》第七款又規定﹕出口土貨的子口稅改在出口海關繳納﹔子口稅率定為進出口稅率之半﹐稱子口半稅。1861年10月清政府和各國公使會商以後﹐頒布了一個《通商各口統共章程》﹐於是各國商人都得享受英商的同樣特權。
比較《南京條約》和《天津條約》關於子口稅的規定﹐可看出子口稅制演進的一些特點﹕《南京條約》僅規定洋貨入內地子口稅﹐《天津條約》則進而規定土貨出口的子口稅﹐並且確定子口稅稅率為進出口稅率的一半﹐或從價2.5%﹔《南京條約》規定華商運洋貨入內地﹐可以享受繳納子口稅以代替繳納內地稅﹐而《天津條約》則規定外商始能享受繳納子口稅的特權﹔《南京條約》未明確規定商人在內地稅和子口稅之間的選擇權﹐《天津條約》則明確賦與外商這種選擇權。繳納子口稅的具體辦法是﹕凡洋貨運入內地﹐應向起運口岸的海關繳納子口稅﹐海關發給憑單﹐通稱子口單﹐即可免除常關厘卡的重征。外商在內地購置土貨外運﹐應在首經子口呈驗三聯單﹐註明貨物種類﹑數量以及裝船口岸﹐換得運照﹐在沿途所經子口呈驗蓋戳時﹐可免各項征課﹐直到運抵最後子口﹐完清子口稅後﹐方準過卡。
子口稅實施的情況
子口稅制有利於西方侵略者推銷洋貨和搜刮土產﹐例如1869年(同治八年)福州關領有子口單運經內地的洋標布計兩千八百二十匹﹐1871年增至九萬七千三百二十四匹﹐又如1866年華商自內地販運生絲到上海﹐每包負擔內地稅三十兩以上﹐在三聯單掩護下的外商﹐卻只負擔五兩﹐兩者相差六七倍。子口稅是由海關徵收報解中央政府的一種稅收﹐至於常關厘卡等內地通過稅﹐則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加派﹑自行支銷的收入。繳納子口稅以後的商品既免納其它內地稅﹐地方政府的稅收遂被壓縮。面對這種情況﹐地方政府採取了兩種對策﹕一是降低內地稅率﹐以與子口稅相競爭。二是採取加重土貨厘金﹐以補償實行子口稅而短少的財政收入。這個辦法直接破壞土貨的流通和生產﹐削弱了土貨對洋貨的競爭力。
在此期間﹐由洋稅務司控制的中國海關是根據貨物啟運地點區別其生產國籍﹐因此﹐凡從香港啟運的貨物﹐都被當作洋貨並享受洋貨內銷的子口稅待遇。於是便有不少國產土貨特地繞道香港以取得洋貨身分﹐然後運銷內地﹐這樣﹐僅在出口時納一出口正稅﹐內銷時再納一進口正稅與子口半稅﹐即可免納一切厘金﹐其中最突出的是內銷長江流域及華北一帶的廣東和台灣的蔗糖。1871年鎮江這種”洋糖”的進口比1870年增加十二萬四千擔。
子口稅制的後果
洋貨內銷的子口稅單和土貨外銷的三聯單﹑運照制度﹐給予洋商以深入窮鄉僻壤控制中國國內貿易的極其優越地位﹐同時也導致華商假冒洋商名義﹐懸掛外國旗幟﹐百般依附洋商。華商往往向外商非法購買子口單﹐以免內地稅盤剝。1879年英國駐漢口領事報告說﹕上海內銷洋貨的99.9%都由購得子口單的華商所經營﹐至於在土貨外銷方面﹐據1866和1867年的《海關報告》說﹐自內地運棉花到寧波﹐內地稅高出子口稅一倍﹐因此華商就以每包五角的代價向外商購買三聯單去護運棉花﹐其結果竟使三聯單的買賣本身“成為一種交易”。不僅如此﹐外銷土貨的子口稅是向出口口岸的海關交納的。如果外商和依附外商的華商自內地購買土貨﹐在到達出口口岸之前即行出賣﹐就不僅逃避了內地稅﹐也逃避了子口稅﹔如運到口岸而不出口﹐則他們在國內貿易上也享受用交納子口稅的方式代替內地稅。如1872年鎮江出口的土貨價值只占到三聯單護運流入的土貨的25%﹐其餘75%都銷於鎮江及其附近地區﹐並未出口。
1871年兩江總督曾國藩許華商販運洋貨也可請領子口單﹐但事實上僅寧波﹑九江二埠見諸施行。1876年中英《煙臺條約》規定﹐洋貨內銷﹐華洋商人都可請領子口單。但這一規定在1880年實行後﹐華商因與外商存在事實上的身分不平等﹐所以寧可依附外商經銷進後的洋貨﹐而獨自申領子口單者寥寥無幾。至於申領土貨外銷三聯單亦如此。總理衙門於1896年準許華商亦可享受同樣權利。可是法令頒布了一年多﹐華商之請領土貨外銷三聯單者“並無一人”﹐其原因在於地方官把試圖請領三聯單者指為“奸商市儈”﹐因而“群相裹足”。19世紀末葉﹐洋貨內銷和土貨外銷的子口稅待遇﹐依然是外商所獨有的特權﹐與華商相較﹐“洋商入內地﹐執半稅之運照﹐連檣滿載﹐卡閘悉與放行﹐而華商候關卡之稽查﹐倒篋翻箱﹐負累不堪言狀”。最後終於造成這樣的局面:“倚洋人則生﹐否則死﹔冒洋人則安﹐否則危。”因此子口稅制度不但破壞中國主權﹐而且加深了中國經濟的半殖民地化。直到1931年1月1日﹐南京國民政府明令廢除厘金及由厘金變名之各種稅捐以及常關稅等﹐子口稅制度遂失其存在的根據﹐被同時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