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口稅
民國26年10月起,石碼分卡對所有運輸工具運載土貨進出石碼或途經石碼者,一律開徵轉口稅;已完納關稅、統稅、礦產稅或菸酒稅者免徵。稅率按民國20年稅則,從價徵收7.5%,從量稅約為5%。同年10月15日,漳州分卡起征進出漳州水陸貨物的轉口稅,至民國31年4月停徵。曾經的轉口稅所
1943年,在原浙海關常關舊址成立“海關轉口稅寧波徵收所”,並在鎮海成立分所,這完全是殖民地性質的海關。直至1945年抗戰勝利後由政府派員接收浙海關止。抗戰勝利後,浙海關的稅務司、代理稅務司和副稅務司,全由中國人擔任。然由於外貿停頓、寧波經濟奄奄一息,稅費收入遠遠不能抵消關務費支出,浙海關處於衰落不振時期。1948年,浙海關劃歸江海關管轄,更名為江海關寧波分關。
1949年5月,寧波解放,中國人民解放軍寧波市軍事管制委員會接管江海關寧波分關。從此,寧波海關結束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質的歷史,進入了獨立自主的社會主義階段。1950年3月,江海關寧波分關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關寧波分關,同年12月又改組為上海海關寧波支關。由於當時美國對新中國進行經濟封鎖,寧波地處東南前線,對外貿易難以開展,海關業務幾乎處於停頓狀態,海關總署決定撤銷寧波海關。1951年12月,上海海關寧波支關正式宣布撤銷。
簡介
民國20年(1931年)1月1日,實施新出口稅則,時福建各關奉令廢除復進口稅、子口稅、厘金及常關稅,但繼續徵收沿岸貿易出口稅(不出洋之土貨出口稅),即所有本國貨物從一通商口岸由輪船運至另一通商口岸,而在國內消費者,仍徵收出口稅及附稅。民國20年6月1日起,該稅易名為轉口稅,但仍照清鹹豐八年(1858年)的舊出口稅則徵收。至於帆船裝運土貨往來於國內通商口岸者,即日起概免徵稅。民國22年(1933年),國民政府公布《中華民國海關轉口稅稅則》,於10月1日實施。
民國22年(1933年)2月1日起,凡國產米谷及小麥等在福州、廈門等口岸轉運者,一律免納轉口稅,其報運手續仍照章具結,毋須呈驗護照。
民國26年(1937年)10月1日起,福建各關施行財政部《海關徵收轉口稅辦法》,將民國20年以來只對往來於通商口岸的輪運貨物徵收的轉口稅,擴大為對所有運輸工具運載的往來於口岸之間、口岸與內地之間的未納統稅、礦產稅、菸酒稅的所有土貨,一律徵收一次轉口稅;稅率按民國20年稅則,從價徵收7.5%,共162項,從量稅約為5%,共197項。在設有海關的地方由海關徵收;其它地方,由稅務局代征。已納轉口稅貨物出口時,按轉口稅則與出口稅則的差額實行多退少補。
是年6月起,福建各關對來往國內郵包徵收轉口稅。
民國32年(1943年)7月1日起,轉口稅一律從價徵收。原來從量徵稅的貨物除大豆、玉米、花生及糖等16項減按2.5%徵稅外,余均改按從價5%徵收。至於轉口稅則中原定的從價稅率,維持不變。新稅率實行後,原對從量稅貨物加征的100%臨時附加稅,即予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