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格斯堡和約》

《奧格斯堡和約》

奧格斯堡和約,1555年在日耳曼民族神聖羅馬帝國會議上籤訂的和約。因會議地址在奧格斯堡,故名。

簽訂原因

《奧格斯堡和約》 《奧格斯堡和約》

1555年在日耳曼民族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五世同德意志新教諸侯在奧格斯堡帝國會議上訂立的和約,因會議地址在奧格斯堡,故名為奧格斯堡和約。路德宗教會因之在德意志取得合法地位。

16世紀宗教改革中,德意志一些信奉天主教的諸侯禁止臣民信奉新教。另一些諸侯則反對天主教而支持宗教改革,以維護自己在運動中的既得利益。他們在領地內建立路德宗教會,並自任教會的實際首腦。各派諸侯、諸侯與皇帝、皇帝與教皇之間的矛盾複雜而激烈。1531年,德意志新教諸侯組成反對皇帝和天主教諸侯的士馬卡爾登聯盟。查理五世因忙於對法戰爭,無暇顧及。1546年回國時,士馬卡爾登聯盟已因分裂而漸見削弱。次年查理五世戰勝新教諸侯,薩克遜選侯約翰·弗雷德里克被俘,士馬卡爾登聯盟瓦解。1550年,查理五世頒布“血腥詔令”,嚴禁宗教改革宣傳,同時鎮壓再洗禮派。但是,皇權的增長也引起了教皇和天主教諸侯的不安和嫉視,他們組成反皇帝同盟,北方路德宗諸侯也積極備戰。1552年查理五世戰敗,1555年被迫簽訂《奧格斯堡和約》。當時查理不在德意志境內,委託其弟費迪南代行。

內容簡介

和約規定教隨國定原則,即承認天主教和路德宗諸侯同樣有權決定其臣民的宗教信仰,不接受所規定信仰者可以出賣其產業後離境。和約只承認路德宗的合法地位,而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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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新教教派如歸正宗和再洗禮派。和約還規定凡在1552年前為路德宗諸侯所占有的教產,由其繼續占有。原天主教的大主教、主教、修院院長如改信路德宗,即喪失原來的教職和權力,另選持天主教正統信仰者繼之。 
 
德意志新教諸侯同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五世締結的和約。德國農民戰爭後,德皇及擁護德皇的天主教陣營為一方,在宗教改革中獲得教會土地的所謂新教諸侯為另一方,之間矛盾錯綜複雜,幾度兵戎相見。1555年,經談判,德皇與諸侯在奧格斯堡簽訂條約。規定:諸侯有權決定其臣民的信仰,即所謂“教隨國定”的原則;1552年以前為新教諸侯奪去的天主教會的財產,不再退還;確立路德派新教的合法地位。此約的簽訂,暫時中止了新、舊教諸侯之間的戰爭,但進一步擴大了諸侯的權勢,也加重了德國的分裂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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