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社會保險

失業社會保險是指身體健康的被保險人就業之後失去工作,中斷收入,由國家或社會保險機構按勞動法規定的期限內對失業者發放一定數額的失業救濟費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概述

這是對勞動年齡人口中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意願的成員,當其因非自願原因暫時失去勞動機會而無法獲得維護生活必需的報酬收入時,由社會保障基金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從理論上說,失業社會保險的範圍應是覆蓋全社會的,但在我國目前的具體國情下還做不到這一點。


性質

(1)社會救濟性質

當勞動者由於失業而收入中斷時,由社會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以保證其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另外,國家通過頒布有關法規,在社會範圍內按照統一的失業救濟標準實施,既不受企業經濟效益高低和企業間工資福利水平不同的影響,也不以個人繳費數額為標準。

(2)社會就業服務性質

失業社會保險制度不僅僅給予失業者失業期間的生活救濟,而更重要的、更關鍵的是與職業介紹、轉業訓練、生產自救、就業指導、提供就業信息等就業服務工作相互配合,為失業者提供再就業服務。

失業社會保險注意事項

(1)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規定,強制實施的一種社會制度。
(2)享受失業保險不是以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為前提條件,而是以職工就業後因社會經濟原因而失去職業、中斷收入為前提條件,它的對象只能是法定的失業職工。
(3)失業保險是以保障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需要為標準,而不能滿足他們各方面的需要。
(4)國家通過立法建立失業基金,社會統籌使用。
(5)失業保險不是單純的經濟救濟和幫助,更重要的是通過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提高失業人員的競爭能力,協助他們謀求職業創造條件,以便重新走上就業崗位。
(6)失業保險屬於短期保險待遇,超過一定期限。如還沒有找到工作,就改為社會救濟。

失業社會保險待遇享受條件

(1)享受待遇的條件

並不是所有失業者都能夠取得享受失業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而是必須要具備一定的資格和條件。一般來講,具備下列條件的全部才能有享受失業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

首先,失業者必須處於勞動年齡階段;

其次,失業者必須是非自願失業,而不是資源失業。在此基礎上,第一要到政府指定的勞動就業介紹機構登記,表示願意接受職業指導和就業介紹,第二是失業者本人要有再就業的勞動能力;

再次,失業前必須工作過一段時間,或投保過一定時日。

總之,失業者必須具備上述資格和條件的全部,才有權享受失業社會保險待遇,缺一不可。

(2)不能享受待遇的情況

對有些情況造成的失業或對有些失業者,則不能給予失業保險待遇。這些情況包括以下方面:

由於失業者個人品行不端,嚴重過失而被勞動教養、判刑、除名、革職、開除的;表示不願意接受或者有意失掉就業機構介紹的職業;拒絕接受就業機構為其提供的再就業培訓;如果出於經濟或政治原因,直接參與反對企業主、反對政府的罷工和遊行的。

不在失業保險範圍內的群體

現有不在失業保險範圍內的有三部分人:一是廣大的農民;二是在城鎮一般企事業單位工作或個人從業但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三是在財政撥款行政事業單位工作未參加失業社會保險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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