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勞工公約

國際勞工公約

國際勞工公約,是指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公約。公約經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國批准後即在該國發生法律效力。到第71屆國際勞工大會,已經通過了161個公約。公約和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建議書涉及到勞動問題的各個方面,已經形成一個相當完整的國際勞動法體系。制定公約的主要依據為:二戰前是1919年巴黎和平會議通過的“國際勞動憲章”的九項原則;二戰後是1944年第26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費城宣言”的10項原則。國際勞工公約一般沒有期限,也不承認保留。國際勞工局負責對國際勞工會公約的內容進行解釋,發生爭議時委託國際法院作出決定。

國際勞工公約:是指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公約,對批准的成員國具有約束力。

國際勞動立法的主要內容:1、基本權利;2、就業政策;3、工作條件;4、社會保障;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勞動保護、勞動福利;6、勞動關係;7、勞動管理。

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的作用:1、公約一經會員國批准,就對批准國具有約束力,未批准公約的會員國有義務向勞動局提交為什麼尚未批准的報告;2、建議書供各國在制定本國勞動法律時參考;3、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提出的勞動立法標準,對成員國制定或修改本國勞動立法產生明顯推動作用,成為勞動立法的重要參考依據,這對推動各國勞動立法趨向協調起著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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