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以市政府名義或以市政府工作部門名義進行的各種行政表彰活動。
第三條 大連市人事局是我市行政表彰活動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行政表彰活動的審核、指導、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
第四條 行政表彰活動,應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表彰活動,應是國家、省有明確規定和市政府認為需要進行表彰的事項。開展同一類型的表彰活動應有一定的時間間隔,原則上間隔2—3年以上進行一次。
第六條 行政表彰活動,對授予集體和個人榮譽稱號的名稱,一般為“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需要用特殊名稱的,應經市人事局審核同意。對給予其他種類獎勵的,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行政表彰活動,應嚴格控制表彰數量。以市政府名義表彰的集體,應不超過參評單位總數的5%,表彰的個人,應不超過參評人數的5‰;以市政府工作部門名義表彰的集體,應不超過參評單位總數的10%,表彰的個人,應不超過參評人數的1%;超出上述規定的,須經市政府批准。
第八條 行政表彰活動,對先進集體,原則上只授予榮譽稱號,發給獎狀(獎旗或獎盃);對先進個人,除頒發榮譽證書外,可發給一定數量的獎品或獎金。
發給先進集體的獎狀(獎旗或獎盃)式樣、規格、質量標準應報市人事局審核同意;發給先進個人的榮譽證書由市人事局統一製作。
第九條 行政表彰活動的獎勵經費,除兩年一度的勞模會外,原則上由各部門自理。確需財政專項撥款的,須經市人事局審核報市政府批准。行政表彰活動的獎勵標準,由市人事局會同市財政局每年核定一次。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市政府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提高獎勵標準,擴大獎勵範圍。
第十條 開展行政表彰活動,應嚴格評選條件,保證評選質量。其中,對需要經過評選的,要堅持民眾路線,嚴格按照“民眾評選、單位推薦、逐級審核”的程式進行。表彰對象要面向基層,合理確定各類人員的比例。
第十一條 舉辦行政表彰活動的主辦單位,應提前3個月填寫《大連市行政表彰項目審批表》,經市人事局審核後,按管理許可權報批。其中,以市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活動,須經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批;市政府各工作部門開展的表彰活動,須經主管市長審批。
第十二條 受表彰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一經發現由授予榮譽稱號的機關撤銷榮譽稱號,收回獎章、榮譽證書、獎品、獎金等,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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