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海水浴場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在大連市轄區內管理、使用海水浴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執行本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利用海水浴場組織大型集體活動的單位,須提前五天向浴場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按劃定的區段組織活動,並應加強對所屬人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十三條認真執行本管理辦法,積極為建設、管理和使用海水浴場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海水浴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水浴場的管理,維護海水浴場秩序,保障遊人安全,根據《遼寧省風景名勝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轄區內管理、使用海水浴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執行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建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海水浴場的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職責分工,組織海水浴場管理部門(含風景區管理處)加強海水浴場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四條 海水浴場屬於國家和省、市批准設立並實行統一管理的公共場所。其海底自然水產資源屬國家所有,未經水產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采捕。
海水浴場的水域和陸域範圍,由市城建局、規劃局、國土資源和房屋局、海洋與漁業局等部門共同提出劃定意見,報市政府審定;有關土地使用等審批手續,按國家規定辦理。
第五條 經批准劃定的海水浴場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任意損壞各種設施、花草樹木,隨地便溺和亂扔瓜果皮核、包裝物等廢棄物;
(二)擅自亂占濫建、停靠漁(貨)船。晾曬海產品或漁具,以及擅自取土、採石、挖沙、放牧、墾殖、養殖、捕撈和從事擺攤、開店等經營活動;
(三)隨意亂倒垃圾、亂排放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和其他固體、液體廢棄物。
第六條 海水浴場的水域深度、礁石分布、危險區域及潮汐、風浪、氣象狀況,由浴場管理部門及時預報和設定示意圖、海上標誌物。
第七條 海水浴場管理部門,應加強海上安全管理,設立專門的救護站、點,配備相應的救生船(艇)和救生人員,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確保海上游泳人員的安全。
遊客應服從海水浴場管理部門的統一管理,在指定的海水區域內游泳。游泳活動應自覺遵守有關游泳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 海水浴場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浴場內的衛生管理,認真做好灘涂、綠地、遊樂場所、公共廁所、更衣室、淋浴間等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工作;嚴禁出租游泳衣、游泳褲,防止疾病傳染。
第九條 海水浴場的出租船(艇)、海上遊船、高空遊覽車及其他水上、陸上遊樂設施,須加強經營服務管理和設備檢查維修,健全安全防範制度及操作規程,防止發生人身傷亡事故。
第十條 海水浴場內經營遊樂、商業的單位和個人,應講究職業道德,文明經商,優質服務,嚴禁營私舞弊和敲詐勒索。
第十一條 海水浴場內經營食品、飲食業的單位和個人,應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有關規定,嚴格食品加工、包裝、儲存、銷售等環節的管理。禁止出售未經檢驗食品、超過保鮮期食品、污穢不潔食品和腐爛、霉變等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食品。
第十二條 利用海水浴場組織大型集體活動的單位,須提前五天向浴場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按劃定的區段組織活動,並應加強對所屬人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十三條 認真執行本管理辦法,積極為建設、管理和使用海水浴場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海水浴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並給予罰款處罰:
(一)違反本管理辦法第五條(一)項規定,可對個人並處十元以下罰款,對組織集體活動的單位並處一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管理辦法第五條(二)項規定,可對個人並處十至三十元罰款,對單位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實施行政處罰,在市政府決定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地區,由綜合執法部門實施;未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地區,由海水浴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第十五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第五條(三)項規定,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妨礙執行公務、滋事生非、煽動鬧事、侮辱毆打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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