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轉讓

房地產轉讓

房地產轉讓是現代詞,是一個專有名詞,指的是合法擁有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買賣、交換、贈與將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法律行為。房地產轉讓人必須是房地產權利人,而且該權利人對房地產必須擁有處分權,如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等。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定義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其他方式包括互易、繼承、遺贈等。房地產轉讓人必須是房地產權利人,而且該權利人對房地產必須擁有處分權,如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等。轉讓的對象是特定的房地產權利,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建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權。轉讓時,房屋的所有權必須與土地使用權一起轉讓。即地產轉讓時,該土地上的房屋必須同時轉讓;房產轉讓時,房屋的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一併轉讓。

特徵

從法律上看,房地產轉讓具有以下特徵:

(1)房地產轉讓人必須是房地產權利人,而且該權利人對房地產必須擁有處分權,如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等。

(2)房地產轉讓的對象是特定的房地產權利,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建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權。

(3)房地產轉讓的方式包括買賣、贈與、互易、繼承、遺贈等合法方式。

(4)房地產轉讓時,房屋的所有權必須與土地使用權一起轉讓。即地產轉讓時,該土地上的房屋必須同時轉讓;房產轉讓時,房屋的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一併轉讓。

方式

房地產轉讓方式主要有:

1.房地產買賣:轉讓人將房地產移轉給受讓人所有,受讓人取得房地產產權並支付相應價款。這種行為貫徹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必須注意,城市房地產買賣中的地產只能轉移使用權,所有權仍屬於國家。

2.房地產贈與:城市公有房屋的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進行贈與;土地使用權的贈與也不涉及土地所有權問題。

3.其他合法方式:

①以房地產作價人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

②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屆發生變更的;

③因企業被收購、兼併或合併,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

④以房地產抵債的;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為防止用地者單純實施土地投機、炒賣地皮,哄抬地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按照出讓契約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契約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工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出讓契約的效力及於轉讓後繼受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用地者。出讓契約體現著出讓方(國家)與受讓方(用地者)雙方的意志,一經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受讓方轉讓其權利,不影響出讓契約的繼續履行,因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出讓契約中約定的土地用途,體現著國家土地規劃控制方面的公法意圖,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必須在整個出讓期限內得以實施,不得隨意變更。若變更應依法履行相應手續。因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變更協定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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