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晟府

大晟府

大晟府以大司樂為長,典樂為貳。

出處

大晟府

大司樂為長,典樂為貳。次曰大樂令,秩比丞。次曰主簿、協律郎。又有按協聲律、制撰文字、運譜等官,以京朝官、選人或白衣士人通樂律者為之。又以武臣監府門及大樂法物庫,以侍從及內省近侍官提舉。所典六案;曰大樂,曰鼓吹,曰宴樂,曰法物,曰知雜,曰掌法。國朝禮、樂掌於奉常。

大樂

崇寧初,置局議大樂樂成,置府建官以司之,禮、樂始分為二。五年二月,因省冗員,並之禮官;九月,復舊。大觀四年,以官徒廩給繁厚,省樂令一員、監官二員,吏祿並視太常格。宣和二年,詔以大晟府近歲添置冗濫徼幸,罷不復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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