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大寶令又稱為大寶律令,日本古代的基本法典,701年制定,包括律六卷,令十一卷,由藤原不比等纂,將日本至七世紀以來的制度與法規修訂整理。直到757年養老律令頒行前,一直是國家基本法。
文武天皇4年(700),命刑部親王、藤原不比等、粟田真人、下毛野古麻呂等19人撰定律令。奉命編撰律令的19人中又有659年隨遣唐使入唐的伊吱連博德,唐人薩弘格以及白豬史骨、黃文連備、田邊史百枝、田邊史首名、山口伊美伎大麻呂、調伊美伎老人等大陸移民的後裔。這些人是當時一流法律學家和漢學家。大寶元年(701)律令基本修成,隨之部分實施。第二年開始全面施行。該會典因制定於大寶年間,故稱《大寶律令》。從天武天皇之子刑部親王和鐮足之子藤原不比等領導制定的情況看,《大寶律令》與《淨御原令》不無關係,大概是修改《淨御原令》並增補新的條款而成。《大寶律令》由律6卷、令11卷組成。律,相當於刑法,雖大抵模仿唐律,但吸收了日本固有維持秩序的制度;令,相當於行政法、民法、訴訟法,統治階級作為國家的基本法予以重視,這從官撰注釋書《令義解》的事情中看得清楚。令是根據日本社會經濟的實際,參照唐令制定。律和令已散失,僅從《令集解》和《續日本紀》的引文中略見其逸文。制定《大寶律令》的17年後,養老2年(718),藤原不比等奉元正天皇(715—724在位)之命,修成《養老律令》。它是賂加修改《大寶律令》而成,包括律10卷13篇、令10卷30篇。現從《令義解》和《令集解》中可見令的大部分;律,則留下一部分。《養老律令》修成後沒有立即施行,而放置39年後,於757年(天平寶字元年)實施。因《大寶律令》與《養老律令》的內容大同小異,所以日本律令法典的形成,是以《大寶律令》的制定為標誌。
律令現狀
現已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