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法規名稱:大型灌區節水續建配套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國家發改委、水利部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制定機關:國家發改委、水利部
頒布日期:
實施日期:
修改日期:
法規文號:發改投資[2005]150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利用水資源,大力發展節水灌溉,促進灌區良性循環機制的建立,進一步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農業抗災能力,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國家決定安排中央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用於以節水為中心的大型灌區節水續建配套項目的建設。為保證建設項目按計畫全面完成,根據《水法》、《水利產業政策》等有關法規、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型灌區是指設計灌溉面積30萬畝以上的灌區。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規劃設計單位所做的前期工作、主管部門的審批檔案和健全的組織機構。
第三條 大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項目要充分體現對經濟成長的拉動作用,重點安排前期工作做得好、項目管理好、地方配套資金到位的項目。
第二章 建設內容和目標
第四條 項目建設的主要內容是渠首工程、乾支渠(流量在1m3/s以上)及其建築物的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支渠以下渠道及建築物由地方安排投資建設。
第五條 項目建設的主要目標是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和水分生產率,改善和適度擴大有效灌溉面積,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和農業增產、農民增收。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六條 大型灌區節水續建配套項目屬基本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管理。規劃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七條 灌區管理單位在批准的總體規劃基礎上,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年度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省級發展改革委(計委)、水利廳(局)共同組織審批,並列入本省基本建設計畫。
第八條 在項目年度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要包括改革管理體制、轉換經營機制、加快水價改革等促使灌區良性運行內容。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九條 灌區管理單位按照管理許可權逐級申報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計委)、水利廳(局)共同審查後,於當年3月份前聯合上報。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項目應提交經審批的以下檔案和材料:
1.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規劃。
2.大型灌區續建配套建設和改革進展情況調查表(附後)。
3.項目年度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省級審查意見(含省級項目主管責任人)。
4.省級有關部門對承擔配套資金的承諾檔案。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根據各省上報的項目申報材料和資金可能,經綜合平衡後聯合下達年度項目投資計畫。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資金由中央、地方和灌區多渠道籌集,其中中央與地方配套比例為:東部地區1:1.5,中部地區1:1,西部地區1:0.5。
第十三條 嚴格按照審批的工程建設內容使用資金,建立健全資金使用各項規章制度,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六章 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灌區管理單位在已批覆的項目年度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基礎上,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年度實施方案,報省級水利廳(局)審批後組織實施。單項工程設計要達到施工圖的深度。
第十五條 年度項目投資計畫下達後,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確定責任人,由項目責任主體單位根據實施方案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要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建設監理制和招標投標制。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把質量關,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和監督機制,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確保工程質量和按期完工。
第十七條 項目的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要嚴格按國家的有關技術標準執行,依靠科技進步,因地制宜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加強管理,努力創造優質工程。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省級發展改革委(計委)、水利廳(局)要加強對項目的檢查監督,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將組織有關專家檢查項目進度、工程質量、資金管理使用、契約執行情況等,對違反規定和存在的問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將追究當事人、責任人和有關單位的責任。
第七章 項目驗收
第十九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責任主體應根據有關規定的要求及時進行自驗,並向省級發展改革委(計委)、水利廳(局)提出驗收申請。省級水利廳(局)會同省級計委等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全面驗收。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將組織有關專家對通過驗收的項目進行抽查。
第二十條 項目驗收總結報告等資料要及時報水利部農村水利司備案。
第八章 建後管護
第二十一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必須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明確管理主體,制定管理措施,保證工程充分發揮效益。
第二十二條 灌區要積極進行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改革,儘快建立起良性循環的運行機制。
第二十三條 項目完工後新增加的灌溉面積,要列入基本農田保護區,依法進行保護。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