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納稅管理
正文
中國稅務機關對轄區內納稅人到轄區外銷售應稅商品或輸出勞務所進行的納稅管理。目的在於保護合法經營,防止偷稅漏稅,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中國外銷納稅管理辦法規定,凡領取了工商營業執照並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將商品運往本縣(市)範圍以外地區或至外地從事勞動服務之前,須向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領取《固定工商業戶外出經營證明單》,抵達經營地後,要在當地稅務機關登記。凡辦理了上述手續的納稅人,可按稅法對固定工商業戶的規定辦理稅務事項。否則,銷地稅務機關則按臨時經營徵稅。同時還規定,屬於下列運銷貨物情況的,可免辦外銷手續:①納稅人向外地購買的貨物,有發票同行。②納稅人接受外地供貨或供貨方按契約將貨物運到購貨方所在地,有供貨方開具發票隨行。③納稅人銷售的貨物因需送購貨方驗收未開發票,而持有所在地稅務機關審定的銷貨清單隨貨同行。④納稅人將代外地業戶收購的貨物發給委託方,要有代理購銷業務專用發票隨貨同行。⑤獨立核算企業內部的非獨立核算機構調撥貨物,持有調撥單隨貨同行。⑥納稅人委託加工產品,原料發給受託方,持有加工契約副本隨貨同行;委託方收回產成品,持有工業加工專用發票隨貨同行。⑦聯營(聯合)企業向下屬非獨立核算機構調撥貨物,有調撥單隨貨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