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根據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外來原始憑證必須具備如下內容:
(l)憑證的名稱:外來原始憑證必須有明確的名稱,以便於憑證的管理和業務處理。
(2)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填制的日期就是經濟業務發生的日期,便於對經濟業務的審查。
(3)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填制憑證的單位或個人是經濟業務發生的證明人,有利於了解經濟業務的來龍去脈。
(4)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憑證上的簽名、蓋章人,是經濟業務的直接經辦人,簽名、蓋章可以明確經濟責任。
(5)接受憑證單位名稱:證明經濟業務是否確實是本單位發生的,以便於記賬和查賬。值得注意的是,單位的名稱必須是全稱,不得省略。例如,“北京市XX五金商貿有限公司”,不得寫為“五商公司”。
(6)經濟業務內容:完整的填寫經濟業務的內容,便於了解經濟業務的具體情況,檢查其真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7)數量、單價和金額:這是經濟業務發生的量化證明,是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性的基礎。特別是大、小寫金額必須按規定完整填寫,防止出現舞弊行為。
附加條件
除應當具備原始憑證的上述內容外,還應當有以下的附加條件:
1.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應使用統一發票,發票上應印有稅務專用章;必須加蓋填制單位的公章。
2.自製的原始憑證,必須要有經辦單位負責人或者由單位負責人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3.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要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不能僅以支付款項的有關憑證代替。
4.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
5.銷售貨物發生退回並退還貨款時,必須以退貨發票、退貨驗收證明和對方的收款收據作為原始憑證。
6.職工公出借款填制的借款憑證,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之後。
7.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將批准檔案作為原始憑證的附屬檔案。
填制
外來原始憑證是在企業同外單位發生經濟業務時,由外單位的經辦人員填制的。外來原始憑證一般由稅務局等部門統一印製,或經稅務部門批准由經濟單位印製,在填制時加蓋出據憑證單位公章方有效,對於一式多聯的原始憑證必須用複寫紙套寫。
審核
外來原始憑證種類繁多,格式各異,但在審核時都要重點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l)憑證真實性的審核。憑證是否真實,例如,是否為稅務局的統一發票,防止虛假髮票;憑證所記載的經濟業務是否真實發生;開出發票的單位是否存在等等;
(2)憑證完整性的審核。即審核外來原始憑證所應填寫的內容是否全部具備,不得有遺漏;
(3)憑證合規性的審核。憑證所記載的經濟業務是否符合有關財經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是否符合開支標準;憑證所填寫的文字和金額是否字跡清楚、規範,使用的筆和顏色是否符合要求等等。
處理
外來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該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批准,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准後,代做原始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精神,有問題的外來原始憑證應作如下處理:
(1)不真實、不合法的,會計人員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2)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會計人員有權予以退回,要求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