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性企業

壟斷性企業

經濟學家普遍認為壟斷對於市場效率的作用是消極的,這主要源於行業中由於在壟斷條件下,廠商能夠從自身收益最大化(MR=MC)出發,以高於邊際成本的價格(P>MC)在市場上進行銷售,使市場均衡銷售量降低,從而偏離了帕累托最優狀態,使市場效率降低。在上世紀出現的產業組織理論(The Theory ofIndustrial Organization)中,對產業內部企業之間的關係作了一系列分析,而壟斷理論的研究也是產業組織理論中非常重要的一環。產業組織理論的先驅,英國經濟學家馬歇爾在其1890年問世的《經濟學原理》中首次提出了除勞動、資本、地租之外的第四要素——組織,其中就觸及了產業組織中的壟斷問題。

簡要介紹

20世紀30年代初的西方經濟危機更加迫切地促使新經濟理論的誕生,英國劍橋大學經濟學家瓊·羅賓遜和美國哈佛大學教授張伯倫幾乎同時推出了研究壟斷問題的專著,修正了古典經濟學中自由競爭市場的條件,對壟斷與競爭的關係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從而奠定了產業組織理論的基礎。到1959年貝恩出版《產業組織》為止,哈佛學派已經形成了系統的產業組織理論,即S—C—P範式(市場結構一市場行為一市場績效),也是一個靜態(基礎)一動態(行為)一靜態(結果)的過程。在SCP模式下,市場的壟斷程度是決定市場結構的基礎,從而影響著市場行為的走向和市場績效的高低。 理論上說,壟斷企業應具備三大要素:(1)是市場中某種產品唯一的供應者,並且沒有任何替代品;(2)由於其面對的需求曲線也即是該產品的總需求曲線,壟斷企業具有對該產品價格的完全控制權;(3)該行業具有很高的進出壁壘,以致於任何一個企業(行業內和行業外)都無法進入或退出。

衡量標準

壟斷性企業 壟斷性企業

在現實資本主義市場上,完全競爭市場和完全壟斷市場幾乎都是不存在的,更為普遍存在於各行業的是壟斷競爭市場與寡頭競爭市場。因此在SCP框架下,對產業市場壟斷程度的衡量就成為對該市場結構進行分析的基礎。在產業組織理論的發展中,逐步推出了一系列指標對壟斷程度進行衡量,其中包括兩大部分:衡量單個企業壟斷勢力的指標和衡量市場壟斷程度的指標。

一、單個企業壟斷程度指標

1.勒納指數(Lemer Index)的計算公式為:IL=(P—MC)/P其中P為價格,MC為邊際成本。勒納指數實際上反映了價格與邊際成本的偏離程度,I 越大,說明價格與邊際成本的偏離(高於)程度越高,壟斷程度越大。

2.貝恩指數(Bain Index)的計算公式為:IB=(P—AC)/P

貝恩指數與勒納指數類似,只是將其中的邊際成本MC改成了平均成本AC,作為衡量單個企業壟斷程度的指標。貝恩指數還反映了壟斷企業的超額利潤,比勒納指數更容易得出,也更能反映壟斷所產生的績效。

二、市場壟斷程度指標

衡量市場壟斷程度的指標主要有集中度(Concentration Ratio,CRn)、洛倫茲曲線和基尼係數、赫芬達爾指數(Herfindahl Index)、交叉彈性(Cross Elasticity)等。這些指數均以行業內最大的若干家廠商為計算對象,指數越大,市場壟斷程度越大(交叉彈性除外)。集中度以市場中最大的4家或8家廠商所占的市場份額來計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場的壟斷程度,但是由於它在數據採集的可行性和其他因素考慮上的不足,其套用受到一定局限性。赫芬達爾指數等於各個企業市場占有率的平方和。其採樣範圍涵蓋了整個行業的所有企業,因此具有更大的廣泛性,能夠更好地反映市場集中度。與其他指數不同,交叉彈性指數反映的是兩種相關產品之間的替代性和互補性,替代性越大,則競爭性越強。供給交叉價格彈性=(X廠商提供的X產品數量變動%)/(Y產品的價格變動%) 。

實質原因

壟斷性企業 壟斷性企業

壟斷企業包括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企業。公用企業是指涉及公用事業的經營者,包括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訊、交通運輸等行業的經營者。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企業是指按照專門法律設立或者從事經營,在市場上具有獨占地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壟斷企業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五種: (1)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經濟效益較低,私人一般無力投資或者不願投資的企業,其結果容易形成自然獨占,如電力行業;

(2)掌握稀有自然資源或社會資源的企業,如礦業、旅遊業;

(3)經營策略正確,經良性發展逐步兼併擴張而形成的大企業;

(4)依法享有專利權和著作權而專有生產的企業;

(5)基於某些商品的特殊性,為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公共利益,由國家指定經營的企業,如郵政、食鹽、菸草、化學危險品專賣業。

由於上述原因,使壟斷企業在特定市場上缺乏有效競爭,壟斷企業的產品(含服務,下同)處於稀缺狀態,特定用戶由於缺乏選擇而對企業產生依賴,企業對用戶居於支配地位。可見,壟斷企業具有優勢地位需要兩個基本條件,一是用戶對產品有需求。沒有需求,用戶不會與壟斷企業產生交易關係;二是壟斷企業的產品具有唯一性。沒有唯一性,用戶就可能不選擇壟斷企業的產品。因此,壟斷企業優勢地位的實質就是壟斷產品滿足用戶需求的唯一性。如,2001年上半年,某省移動通信公司在組織模擬手機用戶退出模擬移動通信網活動的過程中,強迫模擬手機用戶轉入該公司的數字移動通信網,否則不予補償,就是憑藉該公司唯一提供模擬移動通信服務的優勢,達到排擠其他經營者,控制市場份額的目的。

相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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壟斷企業的優勢地位也不是絕對的、一成不變的,在一定條件下也會消滅,所以又具有相對性。一般說來,壟斷企業的優勢地位的消滅分為絕對消滅和相對消滅。 絕對消滅是指壟斷企業完全喪失其優勢地位。其他經營者參與同類產品的競爭,推出與壟斷產品相同的產品,用戶有了選擇,壟斷產品在市場上失去了、 唯一性,從而使壟斷企業喪失了優勢。如某煙花公司是專營專賣企業,由於周圍農村土製煙花爆竹的侵入,使該公司喪失了優勢地位。

相對消滅是指壟斷企業沒有完全喪失其優勢地位,但其優勢地位受到削弱。其他經營者推出與壟斷企業的產品有替補性的產品,雖然沒有使壟斷產品喪失唯一性,但卻削弱了壟斷企業的優勢地位,使壟斷企業不能隨意提高不合理條件,也即是說,壟斷企業仍然能提出不合理條件,但是不合理條件的程度受到了限制。在這種情況下,不合理條件存在一個臨界點,這個臨界點一方面由用戶的購買力決定,另一方面是由替補產品到達壟斷市場的費用決定。如果壟斷企業的不合理條件超過這個臨界,用戶就會退出市場或轉向替補產品。如手機和傳呼機是具有相互替補性的產品,如果手機通信服務商過高地提出不合理條件,手機用戶就可能放棄手機轉而使用傳呼機。

與行政壟斷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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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門限制競爭,即行政壟斷,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經營者的商品或者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或者限制本地商品輸出的行為。行政權力是國家憲法,法律賦予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規範,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權力,因而具有單方意志性、控制性和極強的支配力。行政機關一旦超越職權行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或者限制商品流通則就形成了行政壟斷。這種壟斷是依靠政府的行政權力形成的,並依靠行政組織和行政手段進行推動和動作的,有著非同尋常的背景和來頭,能夠使被指定的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可以排擠競爭對手,形成市場勢力。 行政部門限制競爭的危害,首先是形成障礙性壟斷,排擠其他經營者的競爭,阻礙商品的自由流動。其次是被指定的經營者由於行政機關的指定而處於非法的“獨占”狀態,從而能夠實施壟斷企業濫用優勢地位時所實施的各種手段,如剝肖U性壟斷、強迫交易或搭售、歧視、絕拒交易。

壟斷企業限制競爭與行政部門限制競爭由於在實施的主體、限制競爭的後果等方面存在差異,一般情況下二者容易區別。但是當行政部門指定的經營者是壟斷企業時,由於壟斷企業具有雙重身份,二者則容易混淆。如某鎮食品站是依法定點屠宰單位,由於周邊鄉鎮的生豬屠宰費用低廉,該鎮豬肉經營戶紛紛從周邊鄉鎮購進豬肉,致使該鎮食品站經營狀況下滑。為了改善狀況,食品站牽頭,聯合公安、稅務、檢疫等部門組成檢查組,強制該鎮豬肉經營戶從本鎮食品站購進豬肉,對於從周邊鄉鎮購進豬肉的經營戶給予罰款。在這起案件中,食品站具有豬肉專營資格,又具有限制豬肉經營戶從周邊鄉鎮購進豬肉的行為,似乎應該構成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優勢地位限制競爭行為。

但是,通過分析發現,由於周邊鄉鎮的競爭,該食品站根本就沒有獨占優勢,因而也就無法濫用優勢地位。在本案中,起關鍵作用的是聯合檢查組中的行政部門,沒有行政部門的參與,食品站無法阻止豬肉經營戶從周邊鄉鎮購進豬肉。

由此可見,壟斷企業限制競爭與行政部門限制競爭區別的關鍵在於二者的支配力不同。壟斷企業的支配力來源於用戶對壟斷產品的特有需求,沒有用戶需求,壟斷企業毫無支配力可言。因而,壟斷企業的支配力是間接的、被動的。行政部門的支配力是國家行政權力,具有強制性、主動性、單方意志性。行政部門在濫用權力時可以勿需考慮行政相對方的需求,甚至在行政相對方沒有需求的情況下,仍可強迫行政相對方購買,比如公安、交通等部門強迫駕駛員訂閱雜誌。可見,與壟斷企業的支配力相比,行政部門的支配力要強的多。在行政部門指定經營者是壟斷企業的情況下,行政相對方(用戶)往往是基於行政部門的支配力才選擇壟斷企業的產品,而不一定是基於對壟斷企業產品的需求,所以這種情況應定性為行政部門限制競爭。

注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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壟斷企業擁有優勢地位是合法的,壟斷企業的形成原因也說明優勢地位的合法性。但是,壟斷企業濫用優勢地位、限制競爭卻是違法的。壟斷企業利用其產品唯一滿足用戶需求的特點,提出不合理條件,就是濫用優勢地位。 壟斷企業濫用優勢地位通常有5種表現:

(1)障礙性壟斷。壟斷企業利用自身的支配地位,限定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排擠其他經營者的競爭。

(2)剝削性壟斷。壟斷企業利用自身的支配優勢銷售質次價高的商品或者濫收費用,如自來水公司制定最低用水量標準,對於達不到最低用水量標準的用戶按最低用水量標準收費。

(3)強迫交易或搭售性壟斷。壟斷企業在用戶購買商品時,強迫用戶接受其搭售的與交易質和習慣無關的商品。

(4)歧視性壟斷。壟斷企業對購買等級和質量相同商品的用戶給予不同的待遇,要求支付不同的價款,從而使用戶處於不平等的交易地位,直接影響到用戶間的公平競爭。

(5)拒絕交易性壟斷。壟斷企業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有權利決定是否交易,但是拒絕交易的權利不適用於壟斷企業。一方面,因為壟斷企業的產品與用戶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另一方面,除此產品外用戶沒有其他的產品可供選擇。壟斷企業濫用優勢地位、限制競爭的後果是嚴重的。限制競爭行為侵害了用戶和其他經營者的權益,人為地阻斷了企業與市場的聯繫,使價格與價值長期背離,價格無法反映市場需求,從而使市場無法發揮資源基礎配置作用,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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