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填海造地,又稱圍填海,是人類向海洋拓展生存和發展空間的一種重要手段,是海洋開發活動中一種重要的海岸工程。具體是指把原有的海域、湖區或河岸轉變為陸地。對於山多平地少的沿海城市,填海造地是一個為市區發展製造平地的很有效方法。不少沿海大城市,例如東京、香港、澳門及深圳,均採用此法製造平地。有些機場,如日本關西國際機場更是整座填海,僅有連絡道與陸地連線。
科學和適度地圍海造地,對合理利用海洋資源和推動社會經濟發展起到重要作用。圍填海工程往往採取取土、吹填、掩埋等方式,在改變海岸線擴張國土的同時,會造成海域環境變化,海水污染、物種減少等生態問題。
歷史
荷蘭
自13世紀起荷蘭就開始大規模圍海填海,其4.15萬平方公里的國土有四分之一是人工填海造出來的,丘陵都被挖去填海去了,故有“上帝造海,荷人造陸”之稱。
日本
日本早在11世紀就有了填海造地的歷史記錄,當時一個名叫平清盛的將軍就在神戶填海建了一個人工碼頭。到了江戶17世紀,幕府將軍又在東京灣進行了大規模的填海造地。二戰後,日本大規模填海造地的情況更為普遍,1945至1975年,日本政府造地11.8萬公頃,整個20世紀,日本一共造就了1200萬公頃的土地。
中國
中國自漢代就開始圍海造地。
1842年香港首次將興建皇后大道的沙石推進大海,以後香港便不斷填海造地,到21世紀初的一百多年中,填海面積已達六十七平方公里,占香港總面積超過百分之六。
台灣台塑集團的麥寮六輕也是填海造陸的巨大工程,開發造地的面積約2255公頃。
新中國成立後到21世紀初,中國大陸出現了四次圍海造地高潮:
第一次是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圍海曬鹽;
第二次是20世紀60年代中期—20世紀70年代,圍墾海塗擴展農業用地;
第三次是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20世紀90年代中期的灘涂圍墾養殖熱潮;
第四次是2003年以來,中國重化工業加速發展,沿海地區城市化、工業化和人口集聚趨勢進一步加快,許多地方通過圍填海造地來建設工業開發區、濱海旅遊區、新城鎮和大型基礎設施,以緩解城鎮用地緊張和招商引資發展用地不足的矛盾,實現耕地占補平衡。
據統計,從1949年到20世紀末期,中國沿海地區圍填海造地面積達到1.2萬平方公里,平均每年圍填海230平方公里~240平方公里。
自2002年《海域使用管理法》實施以來,通過完善用海管理制度,加強海洋執法監管,初步改變了海域使用無序、無度、無償的狀態。但是,一些沿海地區出現了填海造地規模增長過快、開發秩序混亂、海洋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等問題。自2002年海域法實施至2012年底,全國填海造地海域使用確權面積為110946.35公頃(即1100多平方公里),而未確權的面積尚有不少。
自2002年海域法實施以來,截至2012年底,中國全國填海造地海域使用確權面積為110946.35公頃(即1100多平方公里)。
以環渤海地區為例,最大的圍海造陸工地便是唐山曹妃甸和天津濱海新區。公開數據顯示,天津濱海新區的圍海造陸工程主要集中在三大區塊,規劃造陸320多平方公里。其中,天津港東疆港區計畫填海60平方公里,截至2013年7月已成陸30平方公里,正在打造成北方國際航運中心的核心功能區。南港工業區規劃面積200平方公里,其中填海造陸147.5平方公里。臨港經濟區規劃面積160平方公里,其中填海造陸120平方公里 。
基本原則
由於環保人士認為填海工程會破壞環境,所以他們均反對進行填海工程。在香港,部分環保人士於2003年就一項填海工程提出訴訟,希望能推翻有關規劃。2004年1月9日,香港終審法院宣判環保人士勝訴,並提出了進行填海的三個原則:
1、有迫切及凌駕性的當前需要(包括社群的經濟、環境和社會需要);
2、沒有其他可行方法;
3、對海港的損害減至最少。
好處
1、增加城市建設和工業生產用地。
2、美化海岸線,改善沿海景觀。
3、擴大耕地面積,增加糧食產量。
危害
1、破壞和縮減自然岸線,破壞海岸動態平衡,導致局部海域海洋生態系統的退化及重要生境的喪失,近岸海域漁業資源衰退,海洋環境污染加劇,海岸景觀被破壞。不但生物不能生存,更大量出現了赤潮的情況。
近一個世紀,膠州灣面積縮小了35%。淺海灘涂是各種水生生物資源生長繁殖的重要場所,這些水生生物資源是海洋生態的平衡器。圍填海導致淺海灘涂大量減少,海洋生物無法棲息在海岸邊,使海岸自然動態平衡遭到人為破壞,沿岸陸生和水生生物數量和漁業資源銳減。中華白海豚等生活在沿岸河口地帶的珍稀物種瀕臨滅絕引起國內外的廣泛關注。據統計,由於盲目圍墾和過度利用,中國沿海濕地面積已經損失了50%。
2、中國大部分圍填海工程都位於海灣內部,填海將岸線經截彎取直後,自然岸線長度大幅度減少。
據統計,2013年,中國海岸線長度已經比新中國成立初期縮短了近2000公里。據山東省2008年利用遙感技術進行的國土資源綜合調查顯示,該省海岸長2531公里,比原來減少了590公里。
3、在海灣內進行圍填海工程,破壞了原來的潮流系統,使灣內水域面積變小,納潮量減少,灣內水交換能力變差,削弱了海水淨化能力,使近岸海域水環境容量下降,降低了污染物擴散能力,導致水質惡化。
以膠州灣為例,由於海域面積縮小,直接導致海灣納潮盆由1935年的11.822億立方米減少到現在的7億多立方米,減少了近40%。
4、圍填海後,人工景觀取代自然景觀,降低了自然景觀的美學價值,一些具有重要歷史和美學價值的景觀將永遠恢復不了原貌。
5、圍填海工程實施不當極易引發社會問題,形成社會不穩定因素。
2世紀初,中國一些地方因對圍填海涉及漁民補償與轉產轉業問題處置不當,引發了一些社會群體事件。
6、過度填海會使海港收窄,令水流更急速,波浪波幅更大,影響船隻航行。
7、對於直接把雨水排出大海的地區,填海令地下的雨水渠延長。而因為延長部份斜度的不足,所以整條雨水渠的排水力減低。在雨季時,就可以因為大雨而造成內城街道水浸的問題。
8、產生凸堤效應,讓周邊的海岸線往內縮。1945年到1978年,日本全國海灘減少了約3.9萬公頃。
中國存在問題
缺乏統籌規劃
目前(截至2013年)的圍填海缺乏統籌規劃。這表現在:
1、缺乏全國統籌。
中國海岸線長、港灣多,各個岸段的自然、資源和社會經濟條件千差萬別,開發利用狀況及潛力各不相同。開展圍填海必須因地制宜地考慮各個岸段的條件和特點,明確圍填海的總體規模、布局、時序。
2、缺乏區域統籌。
圍填海項目多數是依法申請、審批,但申請海域使用論證材料多為局部評價,缺少區域巨觀論證,沒有考慮疊加效應。這樣帶來的後果是:某圍海、填海項目局部論證可行,相鄰項目局部論證也可行,而實際上區域整體分析可能是不可行的。這種現象在跨省市、半封閉海灣圍海、填海工程項目表現尤為突出。
3、缺乏海陸統籌。
圍填海建設以海洋功能區劃為基礎,但海洋功能區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規劃目標、規劃分類及規劃深度等方面差異較大。圍填海區域不在現狀土地上,因此,一般沒有納入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範圍,導致圍填海形成的土地可能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這也成為圍填海規模失控和開發無序的重要原因。
缺乏海陸統一管理
填海程式相對簡單、約束少、成本低。中國用海管理與用地管理銜接不夠,圍填海管理在計畫、指標、審批、供應等環節上,與土地管理存在一定差異,與土地征地拆遷、補償等相比,“麻煩”少、補償成本低、地方政府使用自由度大。因此,填海一直被認為是一項最便宜、最快捷、最自由的“三最”工程。僅從圍填海造地的成本來看,雖然總體成本呈上升趨勢,但與旅遊、房地產開發等用地成本相比,目前圍填海成本明顯要低。據調研,廣西欽州市圍填海成本一般達15萬元/畝~20萬元/畝,舟山圍填海成本達17萬元/畝,廣東省的圍填海成本一般為15萬元/畝~20萬元/畝。
法律不健全
圍填海相關法規和制度不健全,監管乏力。隨著海洋執法監察實踐的不斷深入,執法者在實踐中越來越深刻地感受到現有海洋法律、法規體系之間的相互矛盾,缺少具體事項的規範,可操作性差,甚至還有很多空白。如地方規定與《海域使用管理法》不配套,海域使用金繳納比例依據不足且缺乏利學性,省市之間差別較大;非法圍填海工程項目罰金額度太大,在現實中難以執行等。無證填海、超面積填海、邊審批邊填海、“化整為零”分散和越權審批填海等違法填海普遍存在,嚴重影響了海洋執法監察的正常工作。
治理措施
1、編制實施國土規劃,統籌用海與用地。
在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海洋功能區劃銜接的同時,加快國土規劃編制和實施,從更高層次實現海陸統籌。應充分發揮國土規劃的空間協調和配置功能,對海域資源的開發、利用、整治及保護在時間和空間上作總體的戰略安排,協調好各類用海的需求,合理調整海域利用結構和布局。特別要對圍填海進行“總量控制,分類管理”,調控好圍填海的發展規模、節奏與空間布局,確保海域空間資源的有序開發利用。明確規定規劃期內圍填海的總面積、年度圍填海面積總量,嚴格限制圍填海的範圍。比如對於海洋生態環境質量較差、生境較敏感、具有較高保護需求的海域應該禁止圍填海活動。
2、協調和規範圍填海與土地審批,妥善處理用海管理與用地管理的關係。
整體考慮、系統設計圍填海與用地的審批管理,在土地計畫、用地指標、審批程式、土地供應、海域使用證換髮土地使用證等諸多環節上,加強用海管理與用地管理的銜接,統籌解決相關問題。基本原則是:規範管理,簡化程式,既要整頓秩序、控制規模,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促進資源合理利用,又要避免重複審批、重複收費,確保管理環節前後銜接,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
3、完善海域管理相關法規和制度,加強對圍填海的執法監管。
一方面,要及時清理和修訂與國家法律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維護國家法律的權威和嚴肅性,維護海洋行政管理秩序。另一方面,應儘快完善相應的法律配套制度,加強政策層面的指導,增強《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可操作性。
4、加強圍填海論證和設計的科學性,儘量降低對海洋環境的不利影響。
一是加強“戰略論證”,即不僅要對單個圍填海項目進行論證,更要從區域總體布局出發,綜合論證區域內所有圍填海項目給海洋環境造成的系統影響,甚至疊加效果。從巨觀上控制圍填海規劃實施後可能對海洋環境產生影響的主導方向。這在實踐中已有成功先例,如福建省政府出資1500多萬元,根據沿海各地的用海需求,組織國內權威的海洋單位和相關專家,對13個海灣進行考察論證。
二是加強“綜合論證”,即一定要充分考慮圍填海之後造成的各種負面影響,包括重要生境的損失、水文動力環境的重大改變、環境容量的重大損失、海洋生態承載能力降低、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等一系列環境問題,以及圍填海項目的選址、規劃以及布局合理性等。建立“圍填海環境論證技術評估指標體系”,綜合考慮生態系統的變化、對海洋環境的累積性影響、社會經濟因素、生態服務功能損失以及環境容量等。
關於填海權
詳見詞條:填海權
海洋,在羅馬法上屬於共用物(res communes omnium),國界以內的海洋屬於公有物(res publica)。沿海岸線的土地增加可以分為淤積地和人工填海造地。人工填海造地中間又可以分為人工輔助淤積和人工填海兩種。從法律上說,後兩種都包含人的行為在其中,可以看作是人為的添附;而第一種淤積地則是由於自然力所導致,因此法律上為自然添附。在羅馬法中,淤積地是一種緩慢的和潛伏的擴張,它出現在由河流帶來的泥土隨著河水的後撤而逐漸同沿岸土地相結合的情況之中。
從民法物權的角度來看,有關單位在交納海域使用金後,經過國家海洋管理部門批准所獲得的“填海權”應認為是一種物權,其本身具有財產價值。因為,填海並不是“使用”海,而是“變海為地”。因此,在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對於填海造地只應做綱領性規定,未來應考慮將填海造地單獨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