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海權

填海權

填海權是指公民或企業組織等在填海造地過程中所享有的一種所有權,屬於物權的範疇,但填海權並不是海域使用權。明確填海權,是解決填海造地過程中產生的法律糾紛的前提。

簡介

填海造地行為在民法物權法上屬於物權行為,填海造地的法律性質是民法物權法上的添附。填海造地權是物權;填海造地所生之地是國家所有,而填海人有使用權。

海洋,在羅馬法上屬於共用物(rescommunesomnium),國界以內的海洋屬於公有物(respublica)。沿海岸線的土地增加可以分為淤積地和人工填海造地。人工填海造地中間又可以分為人工輔助淤積和人工填海兩種。從法律上說,後兩種都包含人的行為在其中,可以看作是人為的添附;而第一種淤積地則是由於自然力所導致,因此法律上為自然添附。在羅馬法中,淤積地是一種緩慢的和潛伏的擴張,它出現在由河流帶來的泥土隨著河水的後撤而逐漸同沿岸土地相結合的情況之中。

背景

隨著土地資源的日益稀缺,在一些沿海城市和地區,為了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填海造地的現象越來越普遍。但是,由於海洋觀念的淡漠,海洋法律研究的滯後,以及部分企業依法用海的法制觀念淡漠,我國屢屢發生一系列非法填海造地的行為,並且引起了這些企業、單位和國家海洋管理部門之間的矛盾和爭議。

填海造地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關係問題,填海造地行為涉及行政法、環境法、環保法、海洋法、民法(特別是)、土地管理法等諸多法律的問題。面對如此之多的法律糾紛,填海造地的法律性質為何,填海造地要受到什麼制約等等問題急需得到解決,這關係到如何在法律的約束下進行圍海造地,以及填海造地行為如何和環境協調等重大問題。而填海造地的法律在民法物權上的法律性質如何是必須要明確的一個重要問題,這必須依靠民法物權法的相關理論為依據來分析。

法律性質

從民法物權的角度來看,有關單位在交納海域使用金後,經過國家海洋管理部門批准所獲得的“填海權”應認為是一種物權,其本身具有財產價值。
因為,填海並不是“使用”海,而是“變海為地”。因此,在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對於填海造地只應做綱領性規定,未來應考慮將填海造地單獨立法。

填海權的取得

填海權的取得可能有下列原因:
(1)因批准而取得。申請單位在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後,即可獲得填海權。
(2)因受讓而獲得。例如,甲公司經過國家海洋部門批准同意以後,獲得了某海域的填海權。但是甲公司無力填海,將填海權轉讓給乙公司,乙公司獲得填海權。
(3)因抵押權的實現而取得。甲公司獲得填海權以後,將獲得的填海權設定抵押,向乙銀行請求貸款。到期不能還款,乙銀行拍賣填海權,丙銀行拍得填海權,因此獲得填海權。

填海權的變更

填海權是具有財產內容的非專屬性的物權,因此,填海權應當可以抵押、可以轉讓。但是國家海洋管理部門應當對受讓填海權的單位進行監督。填海權抵押和轉讓,應當在國家海洋管理部門進行登記,以彰顯其公信力和其物權效力。在填海權轉讓以後,國家海洋管理部門應當對受讓填海權的單位法人進行監督,使得該單位能夠按照許可的內容、方式和範圍進行填海,防止出現濫填海的現象。

填海權的消滅

(1)填海權因填海完成而消滅。初,填海權的權利內容為按照國家海洋管理部門的規定填海的權利,但是一旦填海完成,則轉化為對所填之海產生的土地擁有土地使用權。因此,填海權本身消失,轉化為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人應當自填海項目竣工之日起三個月內,憑海域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換髮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
(2)填海權因填海權拋棄而消滅。填海權是否可以拋棄?填海權的拋棄應當在國家海洋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填海權拋棄以後,應當在登記簿上將填海權註銷。
(3)填海權因填海行為不合法被海洋管理部門吊銷而消滅。
(4)填海權因收回而消滅。特殊情況下國家得收回填海權。因自然環境改變而不適合填海的,或者國家重要軍事、戰略需要認為需要此地的,或者國家軍事戰略原因認為不適宜填海的等,國家海洋部門得收回填海權。國家海洋管理部門收回填海權,應當退還海域使用金(海洋資源補償金)。

填海權的登記

填海權作為一種物權,應當自登記時生效。填海權的取得、轉讓、抵押應該登記。登記為填海權的生效要件。填海權拋棄應當自塗銷登記的時候生效。填海權拋棄後不可先占取得。填海權自拋棄後消滅。填海權的登記不同於土地和房產登記,填海權之登記屬於他物權登記。因此,填海權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國家海洋部門而並非在國家土地資源管理部門。

填海權的時間限制

因為海洋之變化莫測,填海權的行使應當儘快進行。法律亦規定3年之除斥期間。即,如果自填海權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行使填海權,則填海權應罹於除斥期間,填海權人最終喪失填海權。填海權一旦開始行使,填海行為應當在合理時間內完成,如果該填海權人由於資金匱乏等原因無力在規定時間和規定範圍內填海,則喪失填海權。當事人可將填海權讓與。無故不讓與的,國家海洋管理部門收回填海權。可視情況退還部分海域使用金。

獲得程式

一般項目,應當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特殊情況下或者占用海域過大的由國務院審批。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項目用海,應當報國務院審批:(一)填海五十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二)圍海一百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審批以後,申請主體獲得填海權。填海造地是由國家統一進行為好,避免各自為政,亂填濫填海域。

物權屬性

無論從法理還是從中國的現行立法,填海造地所造之地均應為國家所有。中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填海項目竣工後形成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但有填海權的單位對於填海所造之地擁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認為可以轉讓。可以抵押。
非法填海造地的法律責任及處理
一、非法填海的主體應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等。
二、非法填海所造成的土地如果能夠再次恢復,應當恢復;如果不能恢復,新增土地屬於國家所有,非法填海部門不能取得該地的使用權,海洋部門應當將新增土地移交土地管理部門,並由土地管理部門登記。
三、非法填海所造之地,如果沒有經過批准,那么填海所造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當無疑義。但誰擁有使用權呢?應當認為,填海單位不能獲得土地使用權,並且應當予以處罰。
對超範圍填海所生成的土地,填海單位無使用權,並應因此承擔法律責任。
四、用有毒有害物質填海、或者填海行為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並應當對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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