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填海新規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3月1日就要施行,昨天,宣傳貫徹該地方法規的工作會議在杭州舉行。
新條例施行之前,在浙江想取得一塊海域的使用權,多數靠向政府提出申請,審批通過後,繳納海域使用金後即可用海,要么灘涂養殖,要么圈出海域網箱養魚,要么填海造出一塊新陸地。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程渭山說,用審批的方法出讓海域使用權,海域作為國有稀缺資源的市場價值沒能得到充分體現,海域利用率低下,還導致“圈海”等問題出現。
新條例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其他經營性用海以及同一海域有兩個以上相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意向用海者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
在海里圈地,若是和陸地上拍地比出讓價格,低得的確讓人心動。浙江填海造地的海域使用金標準為每畝(1畝約等於667平方米)在2萬-9萬元之間,試點招拍掛時,拍賣價一般高出底價不超過10%-20%,比起動輒每平方米破萬的城市住宅用地樓面價,填海造地可謂白菜價。不過,拿到海域使用權後,把海水變成土地還要花大錢。
好處
1.有效製造平地,以供市區發展填海造出來的土地就可以增加城市建設、工業生產用地,如建房屋、建道路、搞綠化、建工廠等等,可以緩減土地供應壓力,當然對於圍海造田要合理規劃,有效開發。
2.美化海岸線,改善沿海景觀。
壞處
過度填海會使海港收窄
1.破壞海洋生態,影響海洋生物生活。
2.過度填海會使海港收窄,令水流更急速,影響船隻航行。
20世紀六七十年代,日本經濟步入高速發展期,各種工廠的大量湧現,使國土面積狹小的它陷入了困境。於是,日本開始大規模的填海造陸。這些新陸地為日本工業的騰飛,提供了位置優越的建設用地。從1945至1975年,日本政府填海造地11.8萬公頃(相當於兩個新加坡的面積),統一進行工業布局,將煉油、石油化工和造船等資源消耗型企業配置於東京灣以南的沿太平洋帶狀工業地帶上,使原料碼頭與產品碼頭成為工廠的一部分,減少了中轉運輸費用,由此促進了這些部門以及造船、機械和建築等工業部門的飛速發展。
帶來了巨大的後遺症
在獲得巨大收益的同時,大肆填海造地發展工業經濟也給日本帶來了巨大的後遺症。自1945年到1978年,日本全國各地的沿海灘涂減少了約3.9萬公頃,後來每年仍然以約2000公頃的速度消失。“最明顯的問題就是海洋污染,很多靠近陸地的水域裡已經沒有了生物活動,海水自淨能力減弱,赤潮泛濫。”一位專家說,“現在我們必須使用種種辦法來改變和修復環境,付出大量的資金和人力。”儘管如此,要恢復以前的情況已經非常困難。一些海岸線上,大面積森林消失,小魚小蝦絕跡,漁業由此遭受了重大損失。
很多國家為此得不償失
在亞洲,陸地資源貧乏的沿海國家和地區,都很重視利用灘涂或海灣填海造地。現在,禁止無序填海已經擺到了各國面前。“綜合性海域管理”已經成為世界學者重視的課題。無序開發將給海洋環境帶來難以估量的惡果,很多國家為此得不償失。
填海原則
由於環保人士認為填海工程會破壞環境,所以他們均反對進行填海工程。在香港,部分環保人士於2003年就一項填海工程提出訴訟,希望能推翻有關規劃。2004年1月9日,香港終審法院宣判環保人士勝訴,並提出了進行填海的三個原則:
1.迫切及凌駕性的當前需要(包括社群的經濟、環境和社會需要)
2.有其他可行方法
3.對海港的損害減至最少
這次判決影響深遠,可能會影響其他地區日後填海的原則。
法律性質
海洋問題
海洋,在羅馬法上屬於共用物(res communes omnium),國界以內的海洋屬於公有物(respublica)。沿海岸線的土地增加可以分為淤積地和人工填海造地。人工填海造地中間又可以分為人工輔助淤積和人工填海兩種。從法律上說,後兩種都包含人的行為在其中,可以看作是人為的添附;而第一種淤積地則是由於自然力所導致,因此法律上為自然添附。在羅馬法中,淤積地是一種緩慢的和潛伏的擴張,它出現在由河流帶來的泥土隨著河水的後撤而逐漸同沿岸土地相結合的情況之中。
填海權
填海權的法律性質
從民法物權的角度來看,有關單位在交納海域使用金後,經過國家海洋管理部門批准所獲得的“填海權”應認為是一種物權,其本身具有財產價值。
因為,填海並不是“使用”海,而是“變海為地”。因此,在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對於填海造地只應做綱領性規定,未來應考慮將填海造地單獨立法。
填海權的取得
填海權的取得可能有下列原因:
1.因批准而取得。申請單位在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後,即可獲得填海權。
2.因受讓而獲得。例如,甲公司經過國家海洋部門批准同意以後,獲得了某海域的填海權。但是甲公司無力填海,將填海權轉讓給乙公司,乙公司獲得填海權。
3.因抵押權的實現而取得。甲公司獲得填海權以後,將獲得的填海權設定抵押,向乙銀行請求貸款。到期不能還款,乙銀行拍賣填海權,丙銀行拍得填海權,因此獲得填海權。
填海權的變更
填海權是具有財產內容的非專屬性的物權,因此,填海權應當可以抵押、可以轉讓。但是國家海洋管理部門應當對受讓填海權的單位進行監督。填海權抵押和轉讓,應當在國家海洋管理部門進行登記,以彰顯其公信力和其物權效力。在填海權轉讓以後,國家海洋管理部門應當對受讓填海權的單位法人進行監督,使得該單位能夠按照許可的內容、方式和範圍進行填海,防止出現濫填海的現象。
填海權的消滅
1.填海權因填海完成而消滅。初,填海權的權利內容為按照國家海洋管理部門的規定填海的權利,但是一旦填海完成,則轉化為對所填之海產生的土地擁有土地使用權。因此,填海權本身消失,轉化為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人應當自填海項目竣工之日起三個月內,憑海域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換髮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
2.填海權因填海權拋棄而消滅。填海權是否可以拋棄?填海權的拋棄應當在國家海洋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填海權拋棄以後,應當在登記簿上將填海權註銷。
3.填海權因填海行為不合法被海洋管理部門吊銷而消滅。
4.填海權因收回而消滅。特殊情況下國家得收回填海權。因自然環境改變而不適合填海的,或者國家重要軍事、戰略需要認為需要此地的,或者國家軍事戰略原因認為不適宜填海的等,國家海洋部門得收回填海權。國家海洋管理部門收回填海權,應當退還海域使用金(海洋資源補償金)。
填海權的登記
填海權作為一種物權,應當自登記時生效。填海權的取得、轉讓、抵押應該登記。登記為填海權的生效要件。填海權拋棄應當自塗銷登記的時候生效。填海權拋棄後不可先占取得。填海權自拋棄後消滅。填海權的登記不同於土地和房產登記,填海權之登記屬於他物權登記。因此,填海權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國家海洋部門而並非在國家土地資源管理部門。
填海權的時間限制
因為海洋之變化莫測,填海權的行使應當儘快進行。法律亦規定3年之除斥期間。即,如果自填海權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行使填海權,則填海權應罹於除斥期間,填海權人最終喪失填海權。填海權一旦開始行使,填海行為應當在合理時間內完成,如果該填海權人由於資金匱乏等原因無力在規定時間和規定範圍內填海,則喪失填海權。當事人可將填海權讓與。無故不讓與的,國家海洋管理部門收回填海權。可視情況退還部分海域使用金。
填海權獲得的程式
一般項目,應當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特殊情況下或者占用海域過大的由國務院審批。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項目用海,應當報國務院審批:(一)填海五十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二)圍海一百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 ”審批以後,申請主體獲得填海權。填海造地是由國家統一進行為好,避免各自為政,亂填濫填海域。
物權屬性
無論從法理還是從中國的現行立法,填海造地所造之地均應為國家所有。中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填海項目竣工後形成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但有填海權的單位對於填海所造之地擁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認為可以轉讓。可以抵押。
非法填海
1.非法填海的主體應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等。
2.非法填海所造成的土地如果能夠再次恢復,應當恢復;如果不能恢復,新增土地屬於國家所有,非法填海部門不能取得該地的使用權,海洋部門應當將新增土地移交土地管理部門,並由土地管理部門登記。
3.非法填海所造之地,如果沒有經過批准,那么填海所造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當無疑義。但誰擁有使用權呢?應當認為,填海單位不能獲得土地使用權,並且應當予以處罰。
對超範圍填海所生成的土地,填海單位無使用權,並應因此承擔法律責任。
4.用有毒有害物質填海、或者填海行為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並應當對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賠償。
填海工程
最初期的填海方式,只是把開發時所產生的沙泥碎石,直接傾倒進海里去。這種方式,造出來的陸地最接近自然海岸。不過,若然填海地所處的水流比較急,水流對海岸的衝擊,會漸漸侵蝕填海區。若堆填範圍比較大的話,比較好的填海辦法,是先用比較穩固的填料在填海範圍修築堤圍,然後再把填料傾倒進堆填區內。這種堆填方式最為常用,亦是最普遍的堆填方式。現時香港的西九龍填海區,就是用這種方法,把原來的油麻地避風塘的堤圍連結,再把沙石傾倒進堤圍內,再等候填料沉澱,然後再在新填海區開展建造工程。沙田新市鎮亦是採用這種方式進行填海工程。
若填料只是沙泥,大可直接傾倒進海里。不過,若填料是污泥或垃圾的話,在填海之前,要先行平整海床。平整海床的方式是先把海底的污泥挖起,並在海底及堤岸鋪設防止污水滲漏的膠膜,然後才可以把填料倒進堆填範圍之內。否則的話,污泥在表層建築物的壓力作用下會滑動,使地面造成不平均沉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