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督教協會

中國基督教協會

中國基督教協會,簡稱“全國基協”,英譯名為China Christian Council,縮寫為“CCC”。是中國基督教會的全國性教務組織,接受國家宗教事務局的依法管理和國家民政部的社團管理監督,1980年於南京成立。現會址位於上海九江路,與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合稱為“基督教全國兩會”或“中國基督教兩會”(英譯縮寫為CCC&TSPM )。1988年中國基督教協會正式加入世界基督教協進會(World Council of Churches),成為普世教會的重要一員。現任會長為吳巍。

協會宗旨

協會宗旨是:按照聖經教導,團結全國基督徒,根據“三自”原則,積極開展教務活動,努力辦好中國教會。堅持自治、自養、自傳,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團結和帶領全國所有信奉上帝、承認耶穌基督為主的基督徒,走愛國愛教、榮神益人的道路;在聖靈的引領下,同心合意,遵照聖經真理,制訂和完善我國教會規章制度,辦好教會。引導全國基督徒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揮積極作用,使中國基督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主要職責

為全國各地教會及教徒在教會工作上提供服務,如出版《聖經》、讚美詩、宗教書刊;對中國基督教將來採用的制度、禮儀等進行探討;教育全國教徒在基督教信仰上互相尊重,加強團結。

組織機構

協會最高機構為中國基督教全國會議(又稱全國基督教兩會),會議代表由各省、市、自治區協會產生,每4年由該會同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聯合召開。全國會議協商選舉中國基督教協會全國委員會,全國委員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總幹事及常務委員,任期均為4年,會址暫設於上海。第一任會長為丁光訓主教.(1981年------1996年)

2008年1月13日,中國基督教第八次代表會議北京閉幕.會議選舉產生了中國基督教“兩會”新一屆領導班子成員,傅先偉當選為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主席,高峰當選為中國基督教協會會長.

理事成員

屆次 會長 副會長 總幹事
第一屆 丁光訓 吳高梓 江文漢 施如璋 唐馬太 蔣佩芬 蔡文浩 曾友山 閻迦勒 鄭建業 鄭建業 (兼)
第二屆 丁光訓 吳高梓 沈以藩 (駐會) 施如璋 韓文藻 蔣佩芬 蔡文浩 曾友山 閻迦勒 鄭建業 鄭建業 (兼)
第三屆 丁光訓 吳愛恩 (朝鮮族) 沈以藩 施如璋 韓文藻 蔣佩芬 蔡文浩 殷繼增 陳澤民 曹聖潔 沈以藩 (兼)
第四屆 韓文藻 吳愛恩 (朝鮮族) 蔡約生 范秀遠 蘇德慈 孫錫培 項建華 陳澤民 曹聖潔 蘇德慈 (兼)
第五屆 曹聖潔 沈承恩 范承祖 陸明遠 林志華 蘇德慈 孫錫培 項建華 曹聖潔
第六屆 高 峰 呂德志 范承祖 唐衛民 林志華 倪光道 高英 闞保平

丁光訓主教任第四、五屆名譽會長(來源:基督教全國兩會辦公室 )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基督教協會(簡稱“全國基協”,英譯名為China Christian Council,縮寫為“CCC”),與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合稱為“基督教全國兩會”或“中國基督教兩會”(英譯縮寫為CCC&TSPM)。
第二條 本會為中國基督教全國性教務組織。
第三條 本會高舉耶穌基督並他釘十字架,聯合全國各地教會連於元首基督,共同發揚基督肢體的作用,建立基督的身體,為福音作美好的見證;積極開展神學思想建設;為全國各地教會在聖工上提供服務;堅持聯合禮拜,並主張在信仰觀點和禮儀上互相尊重,在眾肢體間的關係上“用愛心互相寬容,用和平彼此聯絡,竭力保守聖靈所賜合而為一的心”。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自治、自養、自傳,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團結和帶領全國所有信奉上帝、承認耶穌基督為主的基督徒,走愛國愛教、榮神益人的道路;在聖靈的引領下,同心合意,遵照聖經真理,制訂和完善我國教會規章制度,辦好教會,引導全國基督徒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宗教事務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上海。

第二章 任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任務:
(一)在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團結全國基督徒,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與政策;積極參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建設;
(二)積極推進神學思想建設;
(三)推進中國教會的神學教育、人才培訓;
(四)推進聖經、聖詩及其它基督教書刊的出版發行工作和其它傳媒事工;
(五)積極開展社會服務事工;
(六)介紹和組織交流各地教會在傳道、牧養和管理方面的經驗;
(七)制訂教會規章,督促各地教會貫徹執行,並推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協會(或教務委員會)制訂本地的規章制度,以提高教會管理水平;會同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督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制定教牧同工的工資、福利、退休等保障制度;
(八)積極開展海外友好交往;
(九)加強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協會(或教務委員會)的聯繫,溝通情況,交流經驗,研究及協商有關的問題,並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協會(或教務委員會)提供服務;
(十)本會與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聯合召開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也可與該會共同召開其他聯席會議;
(十一)本會與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是分工合作關係,配合與協助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做好中國基督教的各項事工;
(十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協會(或教務委員會)有遵守與履行本會決議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領導人的選舉和罷免

第八條 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協會(或教務委員會)與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以及基督教全國兩會、金陵協和神學院、中華基督教青年會全國協會和中華基督教女青年會全國協會等代表產生單位共同選派代表組成。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產生本會委員會;
(三)審議上一屆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本屆委員會的工作方針;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九條 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 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由本會常務委員會與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聯合主持召開,每五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須由本會常務委員會與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共同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 本會委員會由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委員任期到下一次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召開時為止,連選可以連任。委員當選時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本會委員會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本會委員會會議,由本會常務委員會與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聯合召開,每兩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總幹事一名、常務委員若干名,必要時,可設名譽會長一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總幹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教內具有較高聲望;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總幹事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委員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總幹事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總幹事連選得連任,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七條 本會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本會常務委員會;
(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並督促全國代表會議的工作方針的貫徹;
(四)選舉和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總幹事和常務委員會委員;
(五)必要時,可增補常務委員會委員,可推舉名譽會長,任期到下一屆全國代表會議召開時為止。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是本會的常設執行機構。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和本會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處理會務。
第十九條 會長在副會長、總幹事協助下,主持常務委員會工作。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與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聯合籌備召開全國代表會議;
(二)召開全體委員會會議;
(三)起草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並提請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或基督教全國兩會委員會會議審議;
(四)貫徹執行全國代表會議確定的工作方針;
(五)必要時,得增補或罷免委員會委員,增補者任期至下一屆全國代表會議召開時止;
(六)可按工作需要,會同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工作部門和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專門委員會在中國基督教兩會會長、主席會務會議領導下進行工作。專門委員會應定期開會,提出與該事項有關的工作構想和建議,並提交主席、會長會務會議審議,經採納後,會同基督教全國兩會相關工作部門實施。專門委員會任期與本屆常務委員會同。
(七)會同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制訂本會以及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會長會務會議召開,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會長會務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總幹事組成,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工作。會長會務會議至少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與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的主席會務會議舉行聯席會務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副總幹事若干人,由總幹事與會長會務會議協商後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委任。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由常務委員會負責籌措,其來源是:
(一)宗教房產出租收入;
(二)出版收入;
(三)捐贈;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款。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任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分配給個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會必須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向常務委員會和全體委員會公布財務收支情況,並接受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和審計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在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中國基督教第九次代表會議於2013年9月10日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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