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又稱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是國家為救濟社會成員收入難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種社會救濟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內容,也是區別於傳統社會救濟制度的重要標誌。
內容
首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圍繞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來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體規定以及保障工作的每個環節,均必須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基礎,無論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資格,確定保障範圍和保障人數,預算所需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數量,還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和運轉,都必須圍繞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其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對傳統社會救濟制度進行改革而建立的一項新型社會救濟制度。傳統社會救濟制度最主要的弊病,就是缺乏科學的統一的救濟標準,錢多多救濟,錢少少救濟,工作隨意性大。各地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踐證明,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救濟,既有章可循,又簡便易行,基本做到了救濟對象公平準確、救濟金髮放標準合理,大大提高了救濟的效果,從而使社會救濟工作走上了規範化和法制化管理的軌道。歸納起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具有以下幾個鮮明的特點:一是科學性。保障標準是由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一定程式,經過廣泛調查研究和嚴密方法測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學性;二是統一性。由於一個行政區域(市、縣或區)只有一個保障標準,它適用於本區域內的全體居民,無論其就業與否、身份背景如何,在這個保障標準面前都一視同仁,這不僅較好地體現了社會救濟的無歧視原則,也有效地克服了原來社會救濟隨意性大的弊病;三是權威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由政府組織制定和調整,並通過檔案或法令形式向社會公布的一項政策規定,具有法規的效力和權威性,這使救濟工作能夠實行民主化的管理,並易於接受社會和民眾的監督。
特點
一是科學性。保障標準是由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一定程式,經過廣泛調查研究和嚴密方法測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學性;二是統一性。由於一個行政區域(市、縣或區)只有一個保障標準,它適用於本區域內的全體居民,無論其就業與否、身份背景如何,在這個保障標準面前都一視同仁。三是權威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由政府組織制定和調整,並通過檔案或法令形式向社會公布的一項政策規定,具有法規的效力和權威性。
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依據主要包括:(1)維持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所需要的物品的種類和數量;(2)生活必需品所需要的費用;(3)市場綜合物價指數,尤其是生活必需品的價格指數;(4)居民的平均實際收入和消費水平:(5)經濟發展狀況和財政收入狀況:(6)其他社會保障標準。
程式
國發[1997]29號檔案規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確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則進一步規定,"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執行;縣(縣級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需要提高時,依照前兩款的規定重新核定。"
例外
對於在核查收入過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數量無法明確,隱性收入無法核定,有高檔消費品的家庭,儘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居民生活保障標準,但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不應予保障。此外,對於不符合有關條件的不批;不按規定程式申報的不批;相關的證明材料和手續不全的不批;民眾反映強烈的暫時不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