劇情內容
施佾生高中狀元回到家中,正是他和柳氏新婚之日,再加上皇帝恩準為其母葉氏建造貞節牌樓。施家三喜臨門。但這對於葉氏卻是大難臨頭。原來葉氏和表兄鄭司成從小青梅竹馬感情甚篤,只因葉氏父兄嫌窮愛富,強把她嫁到施家。而葉氏從未與鄭司成斷絕關係,葉氏過門五個月,丈夫死去,不久她生下施佾生,他實際是鄭司成之子。葉氏苦心將施佾生教養成人。葉氏深恐隱私被發現,犯下欺君之罪招致滅門,惟一良策便是與鄭司成割斷情腸。狀元妻柳氏溫順賢惠,遵循禮教,天不亮即到葉氏房裡拜見太姑,不料碰上鄭司成。葉氏見隱私已露,無顏見人含恨自盡。舅舅葉廢丁再三逼問柳氏太姑自盡原因,柳氏不敢實說,葉廢丁便咬定是她逼死葉氏,到衙門告狀。柳氏把實情告訴施佾生。施佾生無計可施,一方面怕真情暴露滿門抄斬,另一方面怕不吐真情柳氏難保。忽聽知府杜國忠到,情急之下,施佾生要柳氏承認逼死太姑,以後再設法搭救。杜國忠不問原由,將柳氏下獄。葉廢丁仍不滿,到按司衙門告狀。按司洪如海提審柳氏,柳氏自認逼死太姑,洪如海大怒,痛責柳氏和她父兄各40大板。施佾生見狀心如刀絞。洪如海判柳氏死刑,施佾生嚇昏過去。施佾生求杜國忠說情。杜國忠想弄清此案,升官進爵,要求洪如海將案子交他審理。施佾生探望柳氏,柳氏決心以死了卻此案。施佾生怕杜國忠弄清真相,也想以死救出柳氏一家。夫妻互訴衷情。誰料,他們的談話被杜國忠偷聽。施佾生回家,見鄭司成痛哭葉氏,施佾生想自己一家都是被他所害,於是在酒中下毒,決心與他同歸於盡。鄭司成知酒中有毒後,一口飲下,死前說出他和葉氏的關係以及俏生的身世。施佾生聽後悲痛萬分,接著喝下毒酒。杜國忠、洪如海前來捉拿鄭司成。施佾生死前質問他們,鄭司成是他父親,有什麼罪?柳氏從獄中趕來,見丈夫即將死去,生離死別肝腸痛斷。杜國忠和洪如海要為柳氏請建“節孝樓”,柳氏不要,支開杜國忠和洪如海,撞牆而死。貞節樓埋葬了施氏一家。
戲曲介紹
莆仙戲名劇《團圓之後》,源於《不用刑審書》卷四《張縣令設計翻案》篇,又名《父子恨》,是劇作家陳仁鑒在1956年據莆仙戲傳統劇目《施天文》(又名《三天媳婦害婆婆》)整理改編的,福建仙遊縣鯉聲劇團同年首演。
此劇在清末民初,福建仙遊莆仙戲振瑞班、雙玉班均常演出。劇情:某婦新婚三日,婆母自盡。新婦到案自認忤逆,縣令投其入獄……縣令藉故杖某衙役妻,並與新婦同監。役妻大罵縣官,婦慰之,並吐肺腑,始知婆母與人通姦,被她觸見而自盡,於是案定。
上世紀50年代,陳仁鑒在福建仙遊莆仙戲劇團當編劇時,偶然發現了從民間蒐集的劇本《施天文》。原劇系公案戲,寫施天文的妻子柳氏撞見婆婆偷情,婆婆無顏自盡。為保婆婆名節,柳承認是因自己頂撞婆婆而致其自盡。後來,知縣複審,終於探明隱情捉出姦夫,使將被問斬的柳氏重獲自由。陳仁鑒認為,原戲宣揚的是封建禮教,決定改變藝術表現形式,以控訴封建禮教對人性的迫害。於是,他將這齣戲改編為《團圓之後》。
在《團圓之後》劇本中,陳仁鑒將施天文改名施佾生作為主角。施在考中狀元後,為年輕守寡的母親葉氏請旨旌表。但是,葉氏在婚前就與鄭司成有情,一直未斷。在施佾生婚後第三天深夜,葉氏和鄭司成商量欲了斷前緣以保名節,但鄭不肯。第二天清晨,施的新婚妻子柳氏向婆婆請安時撞見鄭司成,葉氏羞愧難當,懸樑自盡。為了施家聲譽,施命柳氏暫時認罪,其後又不忍妻子冤死,遂向縣令求情。最後,為保施家祖澤和母親名節,施欲毒死鄭司成,卻發現鄭乃其生父。於是,他將毒酒灌進了自己口中。
著作權爭議
1957年12月,福建省的《熱風》雜誌全文刊登了署名“陳仁鑒改編”的《團圓之後》劇本。北京戲劇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傳統戲曲劇本選集》也將其收入,改名《父子恨》,署名為“陳仁鑒改編”。
1957年,仙遊縣鯉聲劇團排演《團圓之後》,在福州首次匯報演出獲得成功。此後,《團圓之後》成為鯉聲劇團的“重頭戲”,每到一地演出,都大受歡迎。但是,戲的成功並未給曾遭受挫折的陳仁鑒帶來轉機。1958年,他被下放回鄉。
1959年,《團圓之後》被確定為國慶十周年獻演劇目。由於受當時“左”的思想影響,有人提出該劇人物太過灰暗,應該修改後再晉京演出。當年8月,有關方面請陳仁鑒出山,執筆作了部分修改。
《團圓之後》在晉京途中沿路演出。陳仁鑒因政審沒有通過,未隨行。在途中演出期間,劇本又引發較大爭議,由隨行編劇林金標等人作了些改動。這個版本由《文匯報》全文刊登,並由上海文藝出版社出版單行本,署的都是“仙遊縣編劇小組”。在京演出時,又有爭論聲起,演出隊又作修改,後刊登在《劇本》月刊,署名也是“仙遊縣編劇小組”。1960年,周總理指示劇團到長春拍成電影,劇作署名仍為“仙遊縣編劇小組”。
1998年,長春電影製片廠委託廣州音像出版社出版發行VCD影碟片,廣州俏佳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製作並經銷了VCD影碟《電影寶庫團圓之後》,但沒有署編劇陳仁鑒的名字。1999年初,陳仁鑒的兒子陳紀建發現後,與長影廠交涉未果,於當年10月起訴至福州市中院。
長影廠辯稱:電影《團圓之後》是根據1959年上海文藝出版社出版的舞台劇本改編拍成的,並參考了《劇本》刊登的劇本。這兩個版本均署名為“仙遊縣編劇小組”。另外,電影攝製完成至1999年已有39年,早已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遂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由於《團圓之後》在陳仁鑒1957年發表後確實經過多人改編,法院要求陳仁鑒家屬先對《團圓之後》進行確權。
陳仁鑒的家屬回到仙遊,對《團圓之後》的署名權問題徵求意見。原仙遊縣編劇小組組長出了證明,承認他曾參與修改,但對《團圓之後》的主題思想、情節結構、人物形象等,並未作太大更動,仍保留1957年版本的原貌。當時改編者署“仙遊縣編劇小組”是形勢使然。縣文化局及編劇小組也均證明:《團圓之後》著作權屬陳仁鑒個人。
期間,只有林金標表示了異議,認為他參與改編了赴京演出的劇本,因而保留對劇本的署名權。但是,經法院認定,林金標從未在《團圓之後》的劇本上署過名,因而他表示享有劇本署名權的行為並不影響《團圓之後》劇本原署名的情況。
於是,又回到和長影廠的官司上來。辯論焦點集中於三點:電影《團圓之後》是否是陳仁鑒創作的劇本,原告訴訟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有關責任的承擔。
原告陳仁鑒家屬認為,1978年撥亂反正後,中國文壇和有關出版社、雜誌社均認定電影《團圓之後》劇本作者為陳仁鑒,並列舉大量事實和證明。雖然拍成電影經過了39年,但本案訟爭的對象是1998年製作的莆仙戲《團圓之後》VCD影碟。該製作行為構成了對陳仁鑒著作權的侵犯,長春電影製片廠及廣州音像出版社、廣州俏佳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應承擔責任。
2月18日,福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團圓之後》的劇作者是陳仁鑒事實清楚,其著作權應該依法受到保護。原告作為已故著作權人陳仁鑒的繼承人,依法享有著作權保護期內該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訟爭的VCD影碟製作於1998年,長影廠主張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沒有事實依據。福州市中院作出了一審判決:一、長影廠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2萬元,廣州音像出版社、廣州俏佳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二、廣州音像出版社、廣州俏佳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應在其出版的《電影寶庫團圓之後》中署上編劇陳仁鑒姓名,在未署名之前,不得繼續發行和再版該VCD影碟。
有關人士認為,這一官司涉及的不僅僅是署名問題,而是老一輩知識分子的著作權受人尊重、對其依法保護的問題,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