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國際貸記劃撥依照法律規定強制使用,在一國範圍內自由無限流通,任何人均不得拒收法定貨幣。因此,在交易的時候,雙方主體很自然的支付和接受貨幣,清結債權債務,絲毫不覺得所使用的貨幣存在問題,不覺得國家的中央銀行作為發行主體對他們交易有任何影響。所以這種支付的法律關係就簡化為僅有支付的雙方債權債務關係。而在使用銀行存款進行支付的情況下,因為加入了存款人和銀行這種債權債務關係,使得付款人與收款人的法律關係變得複雜了,一項支付就涉及到付款人、收款人、銀行甚至更多的中間銀行等幾個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在支付當中產生的風險,就需要在雙方主體之間進行公平分配,各國的商業銀行法、存貸款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都針對此進行規範,協調各方的利益和規定各方權利義務。在支付電子化後,特別是使用電子貨幣進行支付後,各國對電子化支付的法律紛紛出台。美國《統一商法典》第4編是世界上調整大額電子資金劃撥美國《統一商法典》第4編最完善的一部法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以《國際貸記劃撥示範法》向各國推薦美國《統一商法典》第4編所創設的全新法律概念與法律規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也向俄羅斯和其他東歐國家的中央銀行推薦美國《統一商法典》第4編的法律概念與法律規則,以建立調整電子貨幣交易關係的法律制度。
現狀
在中國,銀行國際貸記劃撥業務量與日俱增,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建設的中國國家現代化國際貸記劃撥已開始試運行。電子貨幣的廣泛使用、電子支付業務的廣泛開展與立法的空白形成巨大的反差,也孕含著極大的風險。我們認為,應借鑑美國《統一商法典》第4編的成功經驗,率先制訂《國際貸記劃撥示範法》,將已經運行中的大額電子資金劃撥業務,特別是電子貨幣交易業務納入法制的軌道。中國《國際貸記劃撥示範法》應包括如下內容:(1)國際貸記劃撥的功能就是支付,因此該法首先應就“支付命令”的概念作出界定。“支付命令”是為劃撥一定金額的電子貨幣的指令,它需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立,如固定的金額,無條件支付的指令等。(2)電子貨幣交易的各當事方基於支付命令的簽發與接受而形成“電子貨幣支付關係”,該關係與其基礎關係相對獨立,即肯定 “電子貨幣支付關係”在一定條件下的無因性,以保障交易安全。(3)因為在使用電子貨幣的條件下,電子貨幣的發行往往和電子貨幣的使用溶為一體,電子貨幣發行者始終與交易雙方的支付存在著密切的關係,影響著支付的完成。在支付中的任何問題,如支付的落空、違約、欺詐、偽造以及系統本身的事故風險,都關係到支付雙方和貨幣發行者的權利義務關係。這種電子貨幣的發行者與電子貨幣交易密切聯繫在一起的狀況,就需要對交易中的權利義務進行重新分配。因此,《國際貸記劃撥示範法》應創設了“安全程式”的概念及其規則,就欺詐等因素所造成的損失在電子貨幣的發行者、支付命令的傳送人及接收銀行間的進行分擔。如果“安全程式”已在電子貨幣發行者、支付命令傳送人與接收銀行間有效成立,且該安全程式滿足法定條件,那么只要接收銀行已遵守該安全程式,因欺詐等原因所造成的損失由支付命令的傳送人承擔,否則所造成的損失由電子貨幣的發行者與支付命令的傳送人共同承擔。歷史沿革
自英國政府1694年賦予了英格蘭銀行以發行紙幣的壟斷權後,紙幣一般由國家中央銀行壟斷髮行。發行貨幣是國家貨幣主權的體現,國家發行的紙幣體現了國家的信用。國際貸記劃撥的產生與發展不僅改變了貨幣的形態,改變了紙幣的支付方式,而且改變了貨幣發行的主體。就已發行的電子貨幣情況看,國際貸記劃撥並非體現為國家的信用。雖然絕大部分種類的電子貨幣是從商業銀行的支付和結算業務發展而來,體現了銀行的信用,但也有其他非金融機構和大企業提供和參與電子貨幣的經營業務,因此,從本質上看,國際貸記劃撥是一種商業信用。面對日益廣泛發行使用的電子貨幣,各國的主張不一。有的認為電子貨幣仍應由中央銀行來行使發行電子貨幣的權力,以體現國家的貨幣主權;歐洲大陸各國,以加強監管為目的,認為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原則應限定在金融機構並作為金融監管的對象;而美國的主流觀點認為,嚴格的監管或限制,有可能損傷民間機構的技術開發和創造精神,因此,把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規定為金融機構,尚為時過早。國際貸記劃撥既然體現的是一種商業信用,特別是在當前處於發展、探索的過程中,中央銀行仍擔負著傳統的紙幣發行職能,電子貨幣必不可少對傳統貨幣存在或多或少的依賴,不必由中央銀行來壟斷髮行。如前述,在歷史上,兌換型紙幣就是由商業銀行發行。而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從國際貸記劃撥的產生和發展可以看出,電子貨幣的發行、使用、信用的提供、資金的劃撥都是緊密結合在一起,只有此類相關的經營業務由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來綜合開展,提供多樣化的服務,才有利於效率的提高,也才能促進電子貨幣的套用。商業銀行只是一種經營傳統紙幣業務的企業,對於電子貨幣這種全新的業務的開展,目前更多的是對技術的依賴,是與電子商務的發展捆綁在一起的,因此電子貨幣也不應由商業銀行專營。只要其他企業能提供安全可靠的技術系統和強大的商業信用,所提供的電子貨幣符合貨幣的使用特徵,就沒有理由把這些企業排除在外。當然,在電子貨幣發展的過程中,各個主體進行競爭,逐漸由誰所主導,應靠市場的力量,而不是在當前就用強制的方式指定由誰來發行或經營以阻礙電子貨幣的發展。
英國學者哈耶克是極力反對國家壟斷貨幣發行的。他認為,那種認為在某一特定的疆域之內必須保有一種統一的貨幣或一種統一的法定貨幣的觀點毫無道理。政府壟斷貨幣發行只會有助於政府在市場上與公民爭奪資源。從根本上講,貨幣之所以必須得到保護,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對付來自國家的威脅而不是使其免受除了政府本身以外的任何威脅。貨幣輸出者或另一種貨幣的提供者以及諸如此類的人,事實上是最好的監督者,因為如果他們可以自由地進行其交易活動,那么他們就能夠迫使政府提供可靠且誠信的貨幣。如果廢除政府對貨幣的壟斷導致了人們普遍使用諸種彼此競爭的貨幣,那么這本身就是對政府壟斷貨幣做法的一種改進。如果說哈耶克只是在為打破政府壟斷貨幣發行進行理論論證,那么國際貸記劃撥的產生與發展將會把打破政府壟斷貨幣發行變為現實,在一定程度上向商業銀行發行兌換型紙幣的回歸。這將是對中國貨幣法產生巨大挑戰。因此,中國立法如何應對國際貸記劃撥的挑戰,是亟需研究的重大課題。
法律
《國際貸記劃撥示範法》(UNCITRALModelLawonInternationalCreditTransfers)是1992年5月15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25屆會議通過的有關各種形式的資金貸記劃撥的示範法。該示範法適用於處理因發端人向銀行發出將一筆指定金額交由受益人支配的命令而開始的各項業務。它涉及諸如命令傳送人和接收銀行的義務、接收銀行支付時間以及在劃撥遲延或發生其他誤差的情況下銀行對傳送人或對發端人的賠償責任。該示範法有關電子資金貸記劃撥的規定,有助於減少各國相關電子支付法令的差異,並為各國立法提供依據。示範法共三章19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各方當事人的義務;第三章貸記劃撥未能完成或發生差錯或遲延的後果。該示範法規定:國際貸記劃撥是指由發端人的支付命令開始,以將資金交由受益人支配為目的而進行的一系列業務行為。貸記劃撥包括意圖實施發端人的支付命令的發端人銀行或任何中間銀行簽發的任何支付命令。以此種命令的支付生效為目的簽發的支付命令視為另一貸記劃撥的部分。該示範法同時規定:支付命令指傳送人以任何形式向接受銀行發出的,將固定的或可確定的貨幣金額交由受益人支配的無條件指令。貸記劃撥可以以紙質工具傳遞,但特別適宜用電報、電傳或類似的電子通訊方式傳遞。大多數電子劃撥系統也的確採用貸記劃撥方式,不論是家庭銀行、銷售點終端、聯儲電劃系統(Fedwire)、清算所銀行間支付系統(cHIPs)都採用貸記劃撥方式。
示範法規定,當受益人銀行接受了支付命令以後,劃撥已經完成,受益人銀行對受益人負有支付的債務,而發端人對於受益人的基礎債務已得到清償。因此,受益人銀行接受支付指令以後,由受益人銀行引起的遲延或遺失的風險由受益人承擔。當貸記劃撥完成時,受益人銀行在其接受的支付命令的範圍內對受益人負有債務。如果貸記劃撥的目的是為清償發端人對受益人的債務,且該債務可通過向發端人指定的賬戶進行貸記劃撥來清償,那么當受益人銀行接受支付命令時,該債務得到清償,且清償的程度同於通過以現金支付同樣金額來清償的程度。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於1992年5月15日通過《國際貸記劃撥示範法》,《示範法》處理的業務起初由發端人向銀行下達指令,將特定金額資金劃歸受益人支配,涉及指令傳送人和接收銀行的義務、接收銀行的付款時間以及劃撥推遲或出現差錯時銀行對傳送人或發端人的賠償責任限制等事項。
金融術語(二)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是離不開金融的,但是你了解這些金融術語嗎,今天可以帶大家來認識一下這些常見的金融術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