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66條之規定,同時履行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契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構成要件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一、須有同一雙務契約互負債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在於雙務契約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它適用於雙務契約,而不適用於單務契約和不真正的雙務契約。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的,系基於同一雙務契約而生的對待給付。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契約而發生,即使在事實上有密切關係,也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有雙方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契約互負債務這一要件。

這裡的債務,首先應為主給付義務。在從給付義務的履行與契約目的的實現具有密切關係時,也應認為它與主給付義務之間有牽連關係,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方互負的債務應具有對價關係。該對價關係不強調客觀上等值,只要雙方當事人主觀上認為等值即可。

二、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使雙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所以,只有雙方的債務同時屆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一方當事人負有先履行的義務,就不由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管轄,而讓位於不安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

三、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須自己已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則,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不過,原告未履行的債務或未提出履行的債務,與被告所負的債務無對價關係時,被告仍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告的履行不適當時,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在原告已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時,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四、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其債務。對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已不可能時,則同時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應由契約解除制度解決。

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存在的基礎在於雙務契約的牽連性。所謂雙務契約的牽連性,是指給付與對待給付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可分為發生上的牽連性、存續上的牽連性和功能上的牽連性。所謂發生上的牽連性,是指一方的給付與對方的對待給付在發生上互相牽連.即一方的給付義務不發生時,對方的對待給付義務也不發生。所謂存續上的牽連性,是指雙務契約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債務人免除給付義務,債權人亦免除對待給付義務。所謂功能上的牽連性,又稱履行上的牽連性,是指雙務契約的當事人一方所負給付與對方當事人所負對待給付互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義務,對方原則上亦可不履行,只有如此,才能維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同時履行抗辯權正是這種功能上的牽連性的反映。

上述思想正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應有之義,所以,同時履行抗辯權也是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當然,誠實信用原則同時也限制了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濫用。在當事人一方已為部分給付時,對方當事人若拒絕其給付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則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

適用範圍

同時履行抗辯制度的適用範圍

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制度主要適用於雙務契約,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有償委託、保險、僱傭、勞動等契約。

上述基於對待關係的雙方債務,尚應包括原給付義務的延長或者變形,尤其是債務不履行的賠償損失或讓與請求權。例如,甲有A物與乙的B物互易,因甲的過失致A物滅失時,甲應負債務不履行的賠償損失責任。於此場合,乙對甲的賠償損失請求權與甲對乙給付B物的請求權,可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為第三人利益契約中有適用餘地。例如,甲、乙約定,甲向乙購買鋼材,價款500萬元,甲對乙有直接請求交付該鋼材之權,若甲屆期不支付貨款,則乙可以拒絕甲的交付鋼材的請求。

在債權讓與的情況下,可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例如,甲將A車出賣給乙,價款75萬元,而乙將其對甲請求交付A車並轉移所有權的債權讓與丙。在丙向甲請求履行時,甲可以乙未給付價款為由拒絕自己的履行。

在債務承擔的情況下,同時履行抗辯權可以適用。例如,甲將A畫賣給乙,價款30萬元,由丙承擔乙的債務,當甲向丙請求支付價款時,丙可以甲未對乙交畫為由拒絕自己的履行。在可分之債中,各債務對各債權各自獨立,從而其發生原因即使為一個契約,除非其一方的對待給付為不可分,也應各得就自己的部分獨立為同時履行抗辯。

同時履行抗辯權也可以適用於連帶之債。例如,甲乙向丙購買1000斤烏龍茶,價款10萬元,約定甲乙和丙丁均應負連帶責任。當甲向丙請求交付1000斤烏龍茶時,丙可主張甲應為支付全部價款的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因契約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解除而產生的相互義務,若基於對價關係,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效力

一、買賣契約

雙方契約同時履行抗辯權主要適用雙務契約,在雙務契約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若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然而雙務契約總的概括,具體地講包括以下幾種:

買賣契約是典型的雙務契約;其法律特徵為:a、賣方須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歸買方;b、買方須向賣方支付相應的價款;c、買賣契約為諾成性雙務契約;根據以上特徵我們可知出賣人(賣方)與買受人(買方)一些主要的對等權利義務,即買受人對於出賣人負有交付價款的義務,出賣人對買受人則負有交付標的物及轉移所有權的義務。一方的義務是他方的權利,他方的義務亦是一方的權利。據此權利義務的對等性、關聯性、牽連性、是典型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然而還有另一種契約,即供貨契約,但供貨契約有長期與短期之分,在長期供貨契約中,基於時間長、雙方當事人之間比較了解熟悉彼此間的交易習慣,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可以保留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此契約中有分期支付價款一說,學理上認為是準雙務契約,根據雙方契約的特徵來看,如果當事人在某個時期不履行,則構成對全部契約的不履行,一方交付了標的物另一方不支付價款,則交付的一方可以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供貨。在了解了長期供貨契約的實質要件後,則短期供貨契約在此就不必多說。

二、租賃契約

租賃契約也是雙務契約的一種,其法律特徵為:a、出租人須將財產交付承租人使用,但不轉移所有權,這一點是與買賣契約的根本區別;b、承租人須向出租人交付租金;c、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須將原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d、租賃契約具有臨時性;e、租賃契約為雙務契約、有償契約、諾誠契約。中國《契約法》規定,在房屋租賃契約中,支付租金和修繕房屋都屬於租賃契約的主要條款;因此一方違反其中的一項義務時,另一方可以使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在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時,出租人不得以此為理由,要求取回已經交付的租賃物(房屋);因為租賃人只有在租賃關係屆滿或終止時才負有返還租賃物的義務。不過一方違反了他方不具有對價關係的義務時,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譬如,承租人為保養租賃財產曾支付過一定的維修費用,為了要求返還費用而使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返還租賃物顯然不適當。因為返還費用和返還租賃物之間不能成立對價關係。

三、承攬契約

承攬契約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並給負約定的報酬的協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別的約定,則承攬人在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並向定作人交付了定作物後,才能獲得報酬。對於定作人來說,他接受的定作物期限,也就是他支付報酬或價款的期限;如果承攬人沒有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則定作人可以使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報酬或價款。若承攬人是瑕疵履行即交付的定作物或完成工作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的質量,而定作人不同意使用的,應有承攬人負責修整或調換。若經過修整或調換以後仍不符合契約規定的,定作人有權拒收並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報酬或價款。

適用條件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為:

①由同一雙務契約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係;

②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且均已屆清償期;

③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按契約約定履行債務;

④對方當事人應履行的義務是可能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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