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聯合國憲章》被認為是聯合國的基本大法,它既確立了聯合國的宗旨、原則和組織機構設定,又規定了成員國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國際關係、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基本原則和方法。遵守聯合國憲章、維護聯合國威信是每個成員國不可推脫的責任。1945年6月26日,來自50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簽署了《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憲章》於同年10月24日起生效,聯合國正式成立。
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戰即將結束時,慘遭戰爭之苦的人們渴望和平與安寧,急切希望建立一個集體安全機制來保障世界和平與安全。
1945年4月25日,在美國舊金山,聯合國制憲會議隆重召開,經過兩個月的談判討論,終於在6月25日,大會一致通過了《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法院規約》。
即日,包括中國在內的51個國家的一百五十三名全權代表在憲章上籤了字。這些簽字國成為聯合國的創始國。
6月26日,制憲會議正式落下了帷幕。這一天就被聯合國定為“憲章日”。
宗旨
“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
“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
“構成一個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
“各會員國主權平等”;
“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和武力”;
“不得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不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
“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