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實況調查委員會

國際實況調查委員會,成立於1991年,由15名委員組成,是確保國際人道法在武裝衝突期間得到適用與實施的重要手段。

國際人道實況調查委員會

為致力使武裝衝突的受難者得到應有的保障,1949年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第90條規定成立國際實況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調委會於1991年正式成立,它是一個常設機構,其主要目的是對被控嚴重破約或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進行調查。因而,調委會是確保國際人道法在武裝衝突期間得到適用與實施的重要手段。

調委會的組成

調委會由15名委員所組成,委員由已承認調委會職權的國家推選。各委員以個人身份行動,不代表其國籍國,而且必須是品格高尚和公認公正的人士。委員選舉每5年舉行一次,各國有義務確保調委會具有公平的地區代表性。

調委會的權力與職能

調委會具有下列職權:
(1) 對被控嚴重破壞或其它嚴重違反《日內瓦公約》或《第一議定書》的行為的任何事實進行調查;
(2) 通過調委會的斡旋,促使恢復對各《公約》和《第一議定書》的尊重的態度。
調委會的主要任務是對事實進行調查,並只調查被控嚴重破壞或嚴重違反《日內瓦公約》或《第一議定書》的行為是否確實存在。
調委會只是一個調查機構,而不是法院或其它司法機構。調委會不會做出判決或提出與已確認的事實有關的法律問題。其調查必須涉及嚴重破壞或嚴重違反上述條約的行為。因此,調委會不會對輕微的違反行為進行調查。
此外,調委會也被授權通過斡旋,促使各國保持對《公約》和《議定書》尊重的態度。一般來說,這表示調委會除了就事實通報調查結果外,還須在促進衝突各方遵守條約方面進行觀察和提出建議。
雖然《日內瓦公約》和《第一議定書》適用於國際性武裝衝突,但調委會已表明願意在衝突各方同意的情況下,對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中被控違反人道法的行為進行調查。

調委會的調查

調委會只有在收到請求的情況下,方可開始調查。只有承認調委會職權的國家才有權提出此類請求,而無論其自身是否捲入了相關的武裝衝突。個人、組織或其它代表機構並無此項權力,而調委會也無權力主動進行調查。
通常一項調查並非由整個調委會共同進行。除非另有協定,調查應由一個由7名委員組成的調查庭進行,其中5名為調委會現任委員,另外2名則是臨時委任的,由衝突雙方各自指派一人擔任。但是,調查庭的委員不可為衝突任何一方的國民。
在調查期間,調查庭將要求交戰各方向其提供協助,並給予它們提交及質疑證據的機會。另外,調查庭也被授權自己開展調查。所有證據都應向衝突方和其它可能相關的國家披露,所有這些國家均有權對證據做出評論。

調委會的報告

調委會將基於調查庭的調查結果,向當事方提交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調委會對事實的調查結果和所有的建議。調委會不會公開披露調查結果,除非衝突各方要求其這么做。

承認調委會的職權

調委會最重要的特徵之一是它只在衝突各方同意下才展開調查。國家簽署或批准《第一議定書》並不意味著自動承認調委會的職權,它必須就承認調委會的職權進行單獨確認。國家可發表一份綜合聲明,以此來永久性承認調委會的職權,或者它也可同意對一項單獨的爭議進行調查。
(1) 綜合聲明
當簽署、批准或加入《第一議定書》時或在隨後的任何時候,都可發表綜合聲明。
在發表此類聲明時,一國即已授權調委會對在該國和另一發表此類聲明的國家間發生的任何衝突展開調查。此時,調委會的行動不再需要其他的同意。只要一國承認了調委會的職權,即有權對同樣也承認調委員會職權之國家間發生的衝突提請調查,而無論其本國是否參與了衝突,這一點是不言而喻的。
(2) 綜合聲明的形式
雖然聲明並無標準形式,但各國必須明確宣布,它承認1949年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90條所規定的國際實況調查委員會的職權。該聲明必須提交給保存者,即瑞士聯邦政府。
瑞士政府和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國際人道法諮詢服務處都起草了承認調委會職權的示範聲明,供各國自由使用。
(3) 特別同意
沒有發表綜合聲明的衝突方可以臨時承認調委會的職權,這樣,承認便僅限於它所捲入的特定衝突。此種承認不構成對調委會職權的永久性承認。
衝突任何一方都可要求調委會展開調查。如果沒有給予其同意的一方是被申訴的對象,調委會則必須將指控轉達該方,並詢問其是否同意接受調查。如果該方拒絕接受,調委會則無權開展調查。如果該方同意,則調查程式開始。
在相關各方沒有發表綜合聲明的衝突中,交戰方將不受先前同意聲明的約束:如果衝突一方成為被申訴的對象,則應由該國來決定是否要重新確認調委會的職權。顯然,必須由一個已經承認了調委會職權的國家提出調查請求。

為調委會的活動提供資金

調委會的行政開支由已經預先承認調委會職權的國家負擔,同時也來自於自願捐助。
調查庭(即一次調查)所發生的費用由衝突各方承擔:請求調查的一方必須預付調查庭所需的必要費用,但被調查的一方需最多償付預付款項的百分之五十。然而,調委會已指出,在為調查提供資金方面具有相當大的靈活性,因此,衝突各方可通過協定做出其它的財務安排。

確保遵守國際人道法

1949年《日內瓦公約》及其《第一議定書》的締約國有義務“尊重”並“確保尊重”這些條約的條款。國際實況調查委員會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重要機制。
通過永久或臨時承認調委會職權,一國可為國際人道法的實施以及確保在武裝衝突中遵守該法做出重要的貢獻。一國通過保存其承認聲明,從而在確保為武裝衝突受難者設定基本保證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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